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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海运各种散装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的品种、数垦日益增多。为了保证船舶运输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的安全,交通运输部早在1988年就制定并实施了《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交海字[1988]275号,以下简称“275号文”),要求托运人托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时,向港务监督(现为海事部门)和承运船舶提供由装船口岸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签发的包括含水率在内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