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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农业现代化进程也在逐渐加深,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并成为各大新闻、论坛话题讨论的焦点。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已经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和新的变化,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然而,农村土地在流转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就主要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农村 土地流转 承包
中图分类号:S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9-0397-01
一、概述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关系到整体农业的发展。从最初的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把土地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到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逐渐整合土地和生产资源,再到包产到户,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也逐渐呈现一些弊端,一种更新的生产关系也应运而生。农村土地流转,全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民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用于农业经营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这种土地流转制度还不够完善,在流转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
1、土地流转机制还不够完善
土地流转与土地市场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土地流转可以促成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健全的土地市场也能为土地流转提供规范的交易场所,使土地流转更趋合理化。但是,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动作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还未形成,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在土地流转对象与范围选择余地小的状态下,农户有转让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出让者的现象,即使实现了土地流转,也往往局限于村内甚至是组内或亲朋之间,使土地效益得不到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一问题的存在,就使得土地流转的程度、规模和效益受到影响,土地流转的区域范围被限制。此外,土地流转监管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也依旧存在。
2、土地流转产权代理人或主体依旧不明确
目前,土地的代理人或土地产权的主体不明确是我国土地流转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利益的主体也随之出现了虚化的现象,不能适应农业发展市场化的要求。
尽管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而农民在承包土地的过程中,可以自由流转土地的经营权。在实际情况下,农村的党支部、居民的自治组织以及社区的经济合作组织可以说是整个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导致土地的权属边界变得模糊不清,必然会引发土地权的争议,严重时甚至会出现打架流血事件并会因此酿成惨剧。
3、土地流转的无序性
为了顺利开展土地流转工作,就要提供准确、高效的土地流转方面的供求信息,这也是农业在信息化方面的内在要求。散户与散户之间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已很难适应土地高效率、大规模聚集的要求。为此,我们需要由散户的形式转入大规模的户主手中,这是土地流转的一条根本途径。此外,因大户与散户之间在生产理念、效益以及经营的规模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这两者之间的供求信息和土地需求也会出现不对称的情况。所以,会增加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也无法形成一条有效的流转路径。大户一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与散户进行谈判,他们只需要转入大规模大片的土地。反之,散户也不可能为了几亩土地去主动联系大客户,由此就导致了土地供求信息流动受阻。
4、土地流转条件不成熟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一般受让方均要求地块相对集中、面积足够大,有流转愿望的农户所承包的土地往往面积少、地块小,"插花田"多,要实现土地的集中连片,还有赖于承包土地的农户一致同意,而农户间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愿转出,有的不愿转出;有的愿长期转出,有的只愿短期转出,很难实现意见统一,正是这些客观因素促使那些有流转愿望的农户无法实现其土地的流转。
三、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方法
1、推进土地流转形式进一步多样化
土地流转要根据农村现有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适应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形式多样,逐步的推进。对于那些有利于调整农业结构,推动效益农业的发展,能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的任何形式都应该允许和鼓励,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完善。在土地流转的实际工作中,一是要坚持根据当地的二、三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状况来掌握推进的力度;二要根据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情况来提出流转要求;三要根据农村土地结构状况来确定流转方式。
2、积极鼓励创新
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无需固定的模式,多鼓励各地在实际的基础上不断的创新。要建立健全土地交易市场,推进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农村土地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流转,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要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为土地流转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政策咨询等多项服务工作要采取不同形式顺利开展起来。要鼓励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乡镇结合自己的实际,既可以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和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土地流转。
3、明确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
围绕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在土地的产权方面已经呈现出三种情况:一是可以自由流转土地的经营权;二是农民具有按户承包权;三是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从而分割出了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这两种情况,而这种“三权分离”的局面,也促使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变成了财产权而非债权。所以,在整个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对现有的这种局面进行改革,使得农民的土地承包得到永久性的归属权,从而确保好广大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利益主体的地位。
4、保证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
土地流转的决策权应该属于农民,农民有权利自主选择流转的对象,村组织、各级政府不能强行指定流转对象、数量、租金。对经营权流转的环节要进行简化,以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此外,土地流转价值要根据土地收益的情况,按质论价,按需论价,农民还享有因地价上升而产生的级差地租的权利,以此来保证农民的基本收益。
四、结语
总之,要使农村土地流转这一改革项目更好的向前发展,就要求我们顺应着土地流转的新特点与发展趋势,对土地流转机制进行不断完善,在此基础上,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农民的思想顾虑,通过土地流转这一工作,充分的利用起我国的土地资源。
参考文献
[1]宋真真、高明芳、史向群《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2年33期.
[2]惠海喜《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现状分析》[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3期.
[3]郑璐《农村土地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河北科技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关键词]农村 土地流转 承包
中图分类号:S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9-0397-01
一、概述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关系到整体农业的发展。从最初的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把土地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到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逐渐整合土地和生产资源,再到包产到户,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也逐渐呈现一些弊端,一种更新的生产关系也应运而生。农村土地流转,全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民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用于农业经营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这种土地流转制度还不够完善,在流转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
1、土地流转机制还不够完善
土地流转与土地市场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土地流转可以促成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健全的土地市场也能为土地流转提供规范的交易场所,使土地流转更趋合理化。但是,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动作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还未形成,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在土地流转对象与范围选择余地小的状态下,农户有转让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出让者的现象,即使实现了土地流转,也往往局限于村内甚至是组内或亲朋之间,使土地效益得不到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一问题的存在,就使得土地流转的程度、规模和效益受到影响,土地流转的区域范围被限制。此外,土地流转监管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也依旧存在。
2、土地流转产权代理人或主体依旧不明确
目前,土地的代理人或土地产权的主体不明确是我国土地流转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利益的主体也随之出现了虚化的现象,不能适应农业发展市场化的要求。
尽管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而农民在承包土地的过程中,可以自由流转土地的经营权。在实际情况下,农村的党支部、居民的自治组织以及社区的经济合作组织可以说是整个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导致土地的权属边界变得模糊不清,必然会引发土地权的争议,严重时甚至会出现打架流血事件并会因此酿成惨剧。
3、土地流转的无序性
为了顺利开展土地流转工作,就要提供准确、高效的土地流转方面的供求信息,这也是农业在信息化方面的内在要求。散户与散户之间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已很难适应土地高效率、大规模聚集的要求。为此,我们需要由散户的形式转入大规模的户主手中,这是土地流转的一条根本途径。此外,因大户与散户之间在生产理念、效益以及经营的规模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这两者之间的供求信息和土地需求也会出现不对称的情况。所以,会增加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也无法形成一条有效的流转路径。大户一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与散户进行谈判,他们只需要转入大规模大片的土地。反之,散户也不可能为了几亩土地去主动联系大客户,由此就导致了土地供求信息流动受阻。
4、土地流转条件不成熟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一般受让方均要求地块相对集中、面积足够大,有流转愿望的农户所承包的土地往往面积少、地块小,"插花田"多,要实现土地的集中连片,还有赖于承包土地的农户一致同意,而农户间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愿转出,有的不愿转出;有的愿长期转出,有的只愿短期转出,很难实现意见统一,正是这些客观因素促使那些有流转愿望的农户无法实现其土地的流转。
三、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方法
1、推进土地流转形式进一步多样化
土地流转要根据农村现有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适应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形式多样,逐步的推进。对于那些有利于调整农业结构,推动效益农业的发展,能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的任何形式都应该允许和鼓励,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完善。在土地流转的实际工作中,一是要坚持根据当地的二、三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状况来掌握推进的力度;二要根据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情况来提出流转要求;三要根据农村土地结构状况来确定流转方式。
2、积极鼓励创新
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无需固定的模式,多鼓励各地在实际的基础上不断的创新。要建立健全土地交易市场,推进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农村土地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流转,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要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为土地流转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政策咨询等多项服务工作要采取不同形式顺利开展起来。要鼓励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乡镇结合自己的实际,既可以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和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土地流转。
3、明确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
围绕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在土地的产权方面已经呈现出三种情况:一是可以自由流转土地的经营权;二是农民具有按户承包权;三是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从而分割出了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这两种情况,而这种“三权分离”的局面,也促使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变成了财产权而非债权。所以,在整个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对现有的这种局面进行改革,使得农民的土地承包得到永久性的归属权,从而确保好广大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利益主体的地位。
4、保证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
土地流转的决策权应该属于农民,农民有权利自主选择流转的对象,村组织、各级政府不能强行指定流转对象、数量、租金。对经营权流转的环节要进行简化,以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此外,土地流转价值要根据土地收益的情况,按质论价,按需论价,农民还享有因地价上升而产生的级差地租的权利,以此来保证农民的基本收益。
四、结语
总之,要使农村土地流转这一改革项目更好的向前发展,就要求我们顺应着土地流转的新特点与发展趋势,对土地流转机制进行不断完善,在此基础上,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农民的思想顾虑,通过土地流转这一工作,充分的利用起我国的土地资源。
参考文献
[1]宋真真、高明芳、史向群《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2年33期.
[2]惠海喜《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现状分析》[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3期.
[3]郑璐《农村土地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河北科技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