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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于欠缺交付之情形应当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传统的票据行为理论诠释票据行为采用一元构成模式,无法在其理论的逻辑框架内完美地应付欠缺交付的情形;而对票据行为采取二元构成模式的票据行为二阶段说,则以其理论逻辑构造充分证成“欠缺交付的场合票据作成人亦应当向善意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的结论。我国当前的票据立法,不构成援用二阶段说的障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以二阶段说的理论逻辑,论证票据行为的效力,否定票据作成人的对物抗辩,以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