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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气候变暖问题,1997年12月11日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议定书以激发发达国家减排积极性,帮助其实现减排目标为目的,规定了3种机制,即排放贸易(ET)、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在此后的一系列气候公约国际谈判中,国际社会对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汇聚作用也重视起来,如《马拉喀什协定》和《波恩政治协议》都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纳入《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中,发达国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林业碳汇项目以抵减其温室气体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