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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著名商标的权益以被认定的商品为限。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載体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标志。未经认定为著名商标或者超出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范围的,不得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尽管上述规定对企业在著名商标的使用方面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仍有个别企业违规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记者日前在广州王府井百货做市场调查时发现,广东佳宝集团公司涉嫌违规使用“广东著名商标”。
据了解,广东佳宝集团公司的“佳宝”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该著名商标的核定范围为“果脯、蜜饯”。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广东佳宝集团公司可以在企业生产的“佳宝”牌凉果系列产品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标志,但是对于“佳宝”牌的其他商品,由于不在该著名商标的核定范围之内,是不允许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
10月12日,记者在广州王府井百货发现,除了凉果类产品外,广东佳宝集团公司在“佳宝”酱菜的橄榄菜(净含量:170克/瓶,生产日期:2004-9-8)和萝卜脆(净含量:170克/瓶,生产日期:2004-8-20)的产品上使用了“广东省著名商标”标志。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消该著名商标……(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超出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进行使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当前我国居民的消费层次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城市,有多达80%的消费者购物时会首选名牌,而在农村,也有近50%的消费者在购置重点商品时会首先考虑名牌产品。因此,不论广东佳宝集团出于何种原因,这些违规标注了“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产品对日渐偏爱名牌的消费者来说,都会被误导。在此,记者希望佳宝集团能及时纠正上述违规行为,以确保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尽管上述规定对企业在著名商标的使用方面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仍有个别企业违规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记者日前在广州王府井百货做市场调查时发现,广东佳宝集团公司涉嫌违规使用“广东著名商标”。
据了解,广东佳宝集团公司的“佳宝”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该著名商标的核定范围为“果脯、蜜饯”。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广东佳宝集团公司可以在企业生产的“佳宝”牌凉果系列产品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标志,但是对于“佳宝”牌的其他商品,由于不在该著名商标的核定范围之内,是不允许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
10月12日,记者在广州王府井百货发现,除了凉果类产品外,广东佳宝集团公司在“佳宝”酱菜的橄榄菜(净含量:170克/瓶,生产日期:2004-9-8)和萝卜脆(净含量:170克/瓶,生产日期:2004-8-20)的产品上使用了“广东省著名商标”标志。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消该著名商标……(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超出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进行使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当前我国居民的消费层次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城市,有多达80%的消费者购物时会首选名牌,而在农村,也有近50%的消费者在购置重点商品时会首先考虑名牌产品。因此,不论广东佳宝集团出于何种原因,这些违规标注了“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产品对日渐偏爱名牌的消费者来说,都会被误导。在此,记者希望佳宝集团能及时纠正上述违规行为,以确保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