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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中,作者对目前学术界通行的“行政合同”用语提出了质疑,认为应当在规范的意义上使用“行政契约”一词,通过对行政契约用语的规范分析,客观分析及其功能,在对国外有关国家行政契约制度初步研究的基础上,作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的某些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统一的《行政契约法》。作者试着给出了粗略的立法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