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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随着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这就迫切需要改革法律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诸如:事实叙写过于简单;文书说理不充分;不重视法律语言的具体运用等等。这些弊端看似只是小问题,却以小见大,显现出了制作者的不专业,也会动摇法律在民众心中的权威。由此,本文拟就法律文书的改革与完善谈一些浅显的看法。
关键词:司法公正;法律文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2-0-01
一、法律文书的概述
(一)定义
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非法律文件只适用于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二)特点
1、形式的规范性,包括结构固定、用语固定。
2、制作的合法性,包括制作主体法定、制作于法有据、正确适用实体法、符合法定程序。
二、法律文书写作存在的问题
(一)事实书写过于简单
事实表述该繁则繁,该简则简。但不能过于简单。以民事判决书为例,按照现行文书格式的要求,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括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两部分的内容常常重复,而且,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叙写普遍比较简单,通常只是对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和抽象。叙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通常只是简单地叙写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结论,对如何认定事实、认定事实的根据如何往往不叙写。
(二)裁判文书中事实叙述与说理不充分、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
在叙述式法律文书的制作中,理由是文书的灵魂。目前,大部分法律文书的说理都缺乏针对性,说服力不强。查明的事实与案件没有关联而文书中予以表述,案件查明的事实不能为说理服务,或在事实部分未查明。但在说理部分却出现未查明的事实。例如,一个离婚案件在事实部分,不是查明当事人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和小孩情况等关键事实,却查什么彩礼送了多少以及其他的事实。说理中出现的事实并未在事实部分查明,许多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中”经常出现“经查”的字样,但不在事实部分查明,却在说理的时候查明。
(三)事实表述不规范
主要是有事实没有证据,事实缺乏证据的支撑或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或只是简单地罗列证据,而没有对证据进行认证分析。目前裁判文书还有相当一部分仍沿用旧的文书格式。从评查情况来看,大约还有半数以上的文书是这种模式,这类文书基本上是平铺事实,然后简单地罗列证据,有的甚至连简单的罗列证据都没有,最根本的问题是对证据的分析认证不够.对证据事实的关联性缺乏推理、分析和判断,没有对主要证据的采信与否进行分析说理,对双方争议的关键证据的认定未置可否。
(四)案由的内涵把握不准确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所对应的案由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用法,但实践中我们往往把握不准。譬如,有一个案件,当事人因被打伤要求赔偿.按照新的案由规定应当确定为健康权纠纷,承办法官却把它定为身体权纠纷,出现这样的错误是由于办案人员对于身体权的内涵把握不准,身体权是指自然人有在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保持身体完整的一种权利。该案保护的显然不是这样一种权利。有一案件把案由定为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而2008年颁布的新《民事案由规定》里没有这样一个案由,只有一个“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它是指当事人约定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所引发的纠纷。而且这一案由也与案件实际的法律关系不相符。按照婚姻法解释,当事人以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一个案件,法院就受理了,并以解除同居关系作为案由。
(五)裁判文书中存在案由名称不规范等其他问题
在确定案由的过程当中随意性很大,案由经常多一字少一字,甚至杜撰案由。如有的把“离婚后财产纠纷”定性为“财产分割纠纷”,把“共有纠纷”定为“按份共有纠纷”,把“抚养纠纷”定为“抚养费纠纷”,这都是不规范的。类似这样的不规范的情形相当多。
三、裁判文书改革的价值取向
裁判文书改革对策的基本路径主要在于四个方面:一是合理调整结构和各部分职能;二是加强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分析论证;三是增强适用实体法律形成裁判结论的充分说理;四是制定繁简分流的合理规则。掌握好解决纠纷与实施法律规则二者之间的有机结合,使之和谐、兼容从而指导改革实践,以实现改革的预期效益。
(一)对民事执行案件中的通知、决定、函的改革与完善
1、要分清通知、决定、函这几种法律文书的适用条件,该用的要用对,不能用的不要生搬硬套。
2、要按繁简分流的原则来区别哪些用填空式、哪些用拟制式。主要是要符合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尤其是采用拟制式的通知、决定、函,要与对裁定书的要求相对照。
(二)对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法律文书的改革与完善
1、刑事执行案件是指对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确定的财产刑进行执行的案件,具体是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种刑罚。如果要作出裁定书,是“刑事裁定书”,而不是“民事裁定书”。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的民事部份进行执行,其本质上还是属于民事纠纷的执行,所以作出的裁定书是“民事裁定书”而不是“刑事裁定书”。
2、行政执行案件是指包括对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调解书进行执行的案件,也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执行的案件。如果要作出裁定书,在前者是“行政裁定书”,在后者是“行政非诉强制执行裁定书”。由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执行案件可参照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刘瑞川.人民法庭审判实务与办案技巧[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627.
[2]肖扬.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司法公正;法律文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2-0-01
一、法律文书的概述
(一)定义
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非法律文件只适用于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二)特点
1、形式的规范性,包括结构固定、用语固定。
2、制作的合法性,包括制作主体法定、制作于法有据、正确适用实体法、符合法定程序。
二、法律文书写作存在的问题
(一)事实书写过于简单
事实表述该繁则繁,该简则简。但不能过于简单。以民事判决书为例,按照现行文书格式的要求,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括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两部分的内容常常重复,而且,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叙写普遍比较简单,通常只是对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和抽象。叙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通常只是简单地叙写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结论,对如何认定事实、认定事实的根据如何往往不叙写。
(二)裁判文书中事实叙述与说理不充分、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
在叙述式法律文书的制作中,理由是文书的灵魂。目前,大部分法律文书的说理都缺乏针对性,说服力不强。查明的事实与案件没有关联而文书中予以表述,案件查明的事实不能为说理服务,或在事实部分未查明。但在说理部分却出现未查明的事实。例如,一个离婚案件在事实部分,不是查明当事人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和小孩情况等关键事实,却查什么彩礼送了多少以及其他的事实。说理中出现的事实并未在事实部分查明,许多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中”经常出现“经查”的字样,但不在事实部分查明,却在说理的时候查明。
(三)事实表述不规范
主要是有事实没有证据,事实缺乏证据的支撑或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或只是简单地罗列证据,而没有对证据进行认证分析。目前裁判文书还有相当一部分仍沿用旧的文书格式。从评查情况来看,大约还有半数以上的文书是这种模式,这类文书基本上是平铺事实,然后简单地罗列证据,有的甚至连简单的罗列证据都没有,最根本的问题是对证据的分析认证不够.对证据事实的关联性缺乏推理、分析和判断,没有对主要证据的采信与否进行分析说理,对双方争议的关键证据的认定未置可否。
(四)案由的内涵把握不准确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所对应的案由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用法,但实践中我们往往把握不准。譬如,有一个案件,当事人因被打伤要求赔偿.按照新的案由规定应当确定为健康权纠纷,承办法官却把它定为身体权纠纷,出现这样的错误是由于办案人员对于身体权的内涵把握不准,身体权是指自然人有在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保持身体完整的一种权利。该案保护的显然不是这样一种权利。有一案件把案由定为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而2008年颁布的新《民事案由规定》里没有这样一个案由,只有一个“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它是指当事人约定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所引发的纠纷。而且这一案由也与案件实际的法律关系不相符。按照婚姻法解释,当事人以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一个案件,法院就受理了,并以解除同居关系作为案由。
(五)裁判文书中存在案由名称不规范等其他问题
在确定案由的过程当中随意性很大,案由经常多一字少一字,甚至杜撰案由。如有的把“离婚后财产纠纷”定性为“财产分割纠纷”,把“共有纠纷”定为“按份共有纠纷”,把“抚养纠纷”定为“抚养费纠纷”,这都是不规范的。类似这样的不规范的情形相当多。
三、裁判文书改革的价值取向
裁判文书改革对策的基本路径主要在于四个方面:一是合理调整结构和各部分职能;二是加强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分析论证;三是增强适用实体法律形成裁判结论的充分说理;四是制定繁简分流的合理规则。掌握好解决纠纷与实施法律规则二者之间的有机结合,使之和谐、兼容从而指导改革实践,以实现改革的预期效益。
(一)对民事执行案件中的通知、决定、函的改革与完善
1、要分清通知、决定、函这几种法律文书的适用条件,该用的要用对,不能用的不要生搬硬套。
2、要按繁简分流的原则来区别哪些用填空式、哪些用拟制式。主要是要符合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尤其是采用拟制式的通知、决定、函,要与对裁定书的要求相对照。
(二)对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法律文书的改革与完善
1、刑事执行案件是指对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确定的财产刑进行执行的案件,具体是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种刑罚。如果要作出裁定书,是“刑事裁定书”,而不是“民事裁定书”。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的民事部份进行执行,其本质上还是属于民事纠纷的执行,所以作出的裁定书是“民事裁定书”而不是“刑事裁定书”。
2、行政执行案件是指包括对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调解书进行执行的案件,也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执行的案件。如果要作出裁定书,在前者是“行政裁定书”,在后者是“行政非诉强制执行裁定书”。由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执行案件可参照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刘瑞川.人民法庭审判实务与办案技巧[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627.
[2]肖扬.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