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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个人自由应该以各种方式加以限制,已经成为共识。每一个人的自由都应该受到约束,以达到所有人都能够享有同等程度的外部自由的效果。每一个人的自由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密尔的自由原则中具体提到了两个相关的概念:涉己行为与涉他行为。本文从介绍密尔的自由原则入手,讨论涉己行为与涉他行为,得出自己的一些评价与思考。
【关键词】:自由;涉己行为;涉他行为;限度
引言
密尔在1859 年出版的《论自由》中,提出了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权利限度的伤害原则即自由原则。包括个人行为的两条基本原则: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以此划定了个人和社会之间的权力界限,强调了个人行为的独立性。涉己行为与涉他行为的区分是密尔自由原则的基石,他也以此作为社会是否可以干涉个人行为的依据。[1]
一、密尔的自由原则具体阐释
密尔是自由主义学说和功利主义学说的集大成者。他的自由原则致力于划清个人权利与社会的权力之间的界限,《论自由》提出了两个划分原则: 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社会干涉个人自由的判断标准是社会好恶不能成为干涉他人的理由和个人的行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影响到他人。[2]
密尔的自由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人思想和言论的自由;第二,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理念生活和行动的自由;第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而社会所能对于个人施加权力的限度,即是密尔提出的“伤害原则”(或称“不干涉原则”),即“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3]
自由原则以功利原则为基础,来保护自由的最大化。从功利原则角度来看,密尔宣扬保护个人自由是因为在他眼中,自由不单单是实现个人幸福的一个途径,更是实现个人幸福与社会功利最大化的必需品。但是事实是个人自由在当时的社会中受到了很大的侵犯以至于人人民甚至意识不到自己应该有自由。没有了个人自由,人们就不会有“过分的”欲望,社会发展就缺少了前进的动力,社会就无法向前发展。没有了自由,整个社会的个人都不会有新的渴求,对于社会繁荣的,对于自身发展健全的,将会导致社会都封闭在愚昧之中,繁荣也就无从谈起。个人只有获得属于他的个人自由,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也才能够促进社会功利的最大化。
二、涉己行为与涉他行为之具体分析
密尔认为,只要行为是涉己的,行为就不该受到干涉,但是事实上人们有可能会被由自己归入涉己类的行为所冒犯,被某种东西冒犯不等于被他伤害。密尔所认为的伤害是指受到攻击或威胁、财产遭到破坏或者经济地位恶化,类似于权利上面的侵害,这是一种可以在客观上加以确定的东西。但是事实上来看,可能并非完全如此。
从生活中来看,其他民族人在回族人面前吃猪肉食物,回族人感觉自己受到了冒犯,但是这个吃猪肉的人可能会认为这是我的个人自由;一个人很喜欢在宿舍唱歌,他认为唱歌是他自己的自由,有的室友认为无所谓,但是有的室友可能会感觉自己受到了影响。这两种情况出现到底是涉己行为还是涉他行为事实上是取决于别人的主观感觉和价值判断。
到这里,疑问产生了: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万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仅是“涉己”的行为真的存在么?事实上任何人都不能够完全独立的存在在世界上,[4]一个人的行为是肯定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涉己行为与涉他行为并不能如此简单彻底区分。但密尔后来又谈到:“我充分地承认,一个人所做的对于自己的祸害会通过其亲近的人们的交感作用或利害关系而严重地影响到他们,也会在较小的程度上一般地影响到社会。” 由此看来,密尔明确地说明了涉己行为是有可能影响到他人和社会的,但是这并不属于涉他行为的范畴。至此可以看出,这种区分的界限其实是非常模糊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和价值观的不同会使不同的人面对不同的事情产生不同的反应,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三、关于密尔自由原则的评价及启发
密尔的自由原则是英国特定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影响深远。李强说:“穆勒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的重要性在于,他第一次赋予自由主义完整而全面的理论形式,从心理学、认识论、历史观、伦理观等角度为当时已经达到黄金时期的自由主义提供了哲学基础,并以充沛的激情与清晰的逻辑对个人自由的理想作出强有力的辩护。”这样的评价是非常高的。但是自密尔的自由原则提出后,就不断地受到保守主义者、自由主义者等等的质疑。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
首先是功利主义原则与个人自由原则之间存在冲突。在第一部分已经提到过,自由原则以功利主义为基础,认为个人自由能够促进个人追求自身的进步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发展。 但功利主义本质上是利他的,个人自由原则本质上却是利己的,所以事实上,一功利主义为基础解释要发展个人自由实质上是不完全成立的。
其次是涉己行为与涉他行为的界限划分不明晰。主要是从辩证法联系论来看,世间万物都处在联系之中,每个人的行为是一定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所以是涉己行为还是涉他行为事实上很难做区分。但是涉己行为与涉他行为的划分为后世的人研究社会对于个人的自由加干涉的限度提供了一个思路与借鉴。
最后是密尔的“涉己”是宽松的“涉己”,现代的“涉己”是严格意义上的“涉己”。在密尔的时代,没有社会保障,没有卫生、教育体系等等。现代福利国家承担更多公共职责,自由的限度在这种新的情况下是不是应该发生变化。国家要求喝酒不能开车,开车不能喝酒,算不算的上是国家对于个人自由的干涉?国家提高烟酒行业的税收导致公民对于烟酒的需求减少算不算的上是国家对于个人自由的干涉?事实上,前者是为了为了道路交通安全与人的人身安全,后者是为了公民的健康。在现代社会中,密尔所倡导的自由原则已经是不适用了,人确实可以有一个完全自由、随心所欲的私人活动领域,但是对于现在来说,这种自由领域内,公民所拥有的自由也必须是法律框架内的。如大卫·米勒所说以个人自由的名义限制国家去做某些事情,即政府不能侵犯人权的观点。我认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政府是保障人权的。在很多情况下没有政府的积极行为人们就无法享有自由,因为前者提供了使选项開放所需的资源和人们做出自由而明智的选择所需的条件。以人权限制政府的想法事实上在现在这种社会规模下是不能够实现的。如美国国父们想要确保能够随时召集民兵以保卫国家,所以美国宪法赋予了公民持有枪支的权利,使得现在政府无法有效控制枪击事件的发生等等,在战争年代不可缺少的权利在不同的时代下已经发生了变化。[5]
结语
自由是人人不可或缺的,但是自由无论在哪个年代来看,都应该是有限度的。密尔的自由原则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为后世提供了一些价值准则,而且对于自由主义的发展来说,功不可没。
参考文献:
[1][3][5]张舒.浅析约翰·密尔自由观及其伤害原则的争议[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3(08).
[2]张磊.功利,抑或自由[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2013(05).
[4]任丙强.自由的领域及其界定[J].浙江学刊,2003(05).
【关键词】:自由;涉己行为;涉他行为;限度
引言
密尔在1859 年出版的《论自由》中,提出了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权利限度的伤害原则即自由原则。包括个人行为的两条基本原则: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以此划定了个人和社会之间的权力界限,强调了个人行为的独立性。涉己行为与涉他行为的区分是密尔自由原则的基石,他也以此作为社会是否可以干涉个人行为的依据。[1]
一、密尔的自由原则具体阐释
密尔是自由主义学说和功利主义学说的集大成者。他的自由原则致力于划清个人权利与社会的权力之间的界限,《论自由》提出了两个划分原则: 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社会干涉个人自由的判断标准是社会好恶不能成为干涉他人的理由和个人的行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影响到他人。[2]
密尔的自由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人思想和言论的自由;第二,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理念生活和行动的自由;第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而社会所能对于个人施加权力的限度,即是密尔提出的“伤害原则”(或称“不干涉原则”),即“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3]
自由原则以功利原则为基础,来保护自由的最大化。从功利原则角度来看,密尔宣扬保护个人自由是因为在他眼中,自由不单单是实现个人幸福的一个途径,更是实现个人幸福与社会功利最大化的必需品。但是事实是个人自由在当时的社会中受到了很大的侵犯以至于人人民甚至意识不到自己应该有自由。没有了个人自由,人们就不会有“过分的”欲望,社会发展就缺少了前进的动力,社会就无法向前发展。没有了自由,整个社会的个人都不会有新的渴求,对于社会繁荣的,对于自身发展健全的,将会导致社会都封闭在愚昧之中,繁荣也就无从谈起。个人只有获得属于他的个人自由,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也才能够促进社会功利的最大化。
二、涉己行为与涉他行为之具体分析
密尔认为,只要行为是涉己的,行为就不该受到干涉,但是事实上人们有可能会被由自己归入涉己类的行为所冒犯,被某种东西冒犯不等于被他伤害。密尔所认为的伤害是指受到攻击或威胁、财产遭到破坏或者经济地位恶化,类似于权利上面的侵害,这是一种可以在客观上加以确定的东西。但是事实上来看,可能并非完全如此。
从生活中来看,其他民族人在回族人面前吃猪肉食物,回族人感觉自己受到了冒犯,但是这个吃猪肉的人可能会认为这是我的个人自由;一个人很喜欢在宿舍唱歌,他认为唱歌是他自己的自由,有的室友认为无所谓,但是有的室友可能会感觉自己受到了影响。这两种情况出现到底是涉己行为还是涉他行为事实上是取决于别人的主观感觉和价值判断。
到这里,疑问产生了: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万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仅是“涉己”的行为真的存在么?事实上任何人都不能够完全独立的存在在世界上,[4]一个人的行为是肯定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涉己行为与涉他行为并不能如此简单彻底区分。但密尔后来又谈到:“我充分地承认,一个人所做的对于自己的祸害会通过其亲近的人们的交感作用或利害关系而严重地影响到他们,也会在较小的程度上一般地影响到社会。” 由此看来,密尔明确地说明了涉己行为是有可能影响到他人和社会的,但是这并不属于涉他行为的范畴。至此可以看出,这种区分的界限其实是非常模糊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和价值观的不同会使不同的人面对不同的事情产生不同的反应,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三、关于密尔自由原则的评价及启发
密尔的自由原则是英国特定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影响深远。李强说:“穆勒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的重要性在于,他第一次赋予自由主义完整而全面的理论形式,从心理学、认识论、历史观、伦理观等角度为当时已经达到黄金时期的自由主义提供了哲学基础,并以充沛的激情与清晰的逻辑对个人自由的理想作出强有力的辩护。”这样的评价是非常高的。但是自密尔的自由原则提出后,就不断地受到保守主义者、自由主义者等等的质疑。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
首先是功利主义原则与个人自由原则之间存在冲突。在第一部分已经提到过,自由原则以功利主义为基础,认为个人自由能够促进个人追求自身的进步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发展。 但功利主义本质上是利他的,个人自由原则本质上却是利己的,所以事实上,一功利主义为基础解释要发展个人自由实质上是不完全成立的。
其次是涉己行为与涉他行为的界限划分不明晰。主要是从辩证法联系论来看,世间万物都处在联系之中,每个人的行为是一定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所以是涉己行为还是涉他行为事实上很难做区分。但是涉己行为与涉他行为的划分为后世的人研究社会对于个人的自由加干涉的限度提供了一个思路与借鉴。
最后是密尔的“涉己”是宽松的“涉己”,现代的“涉己”是严格意义上的“涉己”。在密尔的时代,没有社会保障,没有卫生、教育体系等等。现代福利国家承担更多公共职责,自由的限度在这种新的情况下是不是应该发生变化。国家要求喝酒不能开车,开车不能喝酒,算不算的上是国家对于个人自由的干涉?国家提高烟酒行业的税收导致公民对于烟酒的需求减少算不算的上是国家对于个人自由的干涉?事实上,前者是为了为了道路交通安全与人的人身安全,后者是为了公民的健康。在现代社会中,密尔所倡导的自由原则已经是不适用了,人确实可以有一个完全自由、随心所欲的私人活动领域,但是对于现在来说,这种自由领域内,公民所拥有的自由也必须是法律框架内的。如大卫·米勒所说以个人自由的名义限制国家去做某些事情,即政府不能侵犯人权的观点。我认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政府是保障人权的。在很多情况下没有政府的积极行为人们就无法享有自由,因为前者提供了使选项開放所需的资源和人们做出自由而明智的选择所需的条件。以人权限制政府的想法事实上在现在这种社会规模下是不能够实现的。如美国国父们想要确保能够随时召集民兵以保卫国家,所以美国宪法赋予了公民持有枪支的权利,使得现在政府无法有效控制枪击事件的发生等等,在战争年代不可缺少的权利在不同的时代下已经发生了变化。[5]
结语
自由是人人不可或缺的,但是自由无论在哪个年代来看,都应该是有限度的。密尔的自由原则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为后世提供了一些价值准则,而且对于自由主义的发展来说,功不可没。
参考文献:
[1][3][5]张舒.浅析约翰·密尔自由观及其伤害原则的争议[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3(08).
[2]张磊.功利,抑或自由[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2013(05).
[4]任丙强.自由的领域及其界定[J].浙江学刊,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