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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两个层次评述德日刑法中的思考方法:本体论层次探讨基于什么逻辑联系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认识论层次揭示应如何处理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社会论系一种折衷理论,强调从社会存在的立场理解犯罪本质属性.文章揭示了社会论所具有的理论张力,认为其有利于正确处理评价对象与评价标准之间的关系.最后,文章从社会论与马克思主义思考方法之间的相通之处揭示了马克思主义思考方法在整个刑法学发展史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