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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其不但拥有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还具有刑事执法的职能.另外,公安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因而还具有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这几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有时互相交织在一起,使得行为的性质难以认定.由于不同的法律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需要通过不同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所以就必须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