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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碳中和话题的升温,碳交易的受关注程度不断提升。碳交易的实质是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源于美国,活跃于欧盟。尤其在碳交易方面,欧盟的积极性很高。在许多国际性场合,欧美展示了很多排放权交易方面的业绩,引起各方主体对排放权交易的重视。
21世纪初,我国部分学者不断加强对排放权交易问题的研究,至今已近二十年。我国政府将排放权交易写入正式文件,至今已经历十四个年头,如2008年3月13日,《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提出,“在天津滨海新区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权交易市场”。尽管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碳交易事宜非常重视,先后多次制定下发了关于碳交易事项的相关文件,如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0月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2014年12月颁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2月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2月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等,但根据近期有关资讯显示,我国的碳交易工作尚不尽如人意。首先,交易量小。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试点碳市场配额现货累计成交445亿吨,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累计成交268亿吨,这样的交易量相对于我国年排放约百亿吨二氧化碳来说显然比较小。其次,参与主体少。目前仅有2830家排放单位、1080家非履约机构参与了碳交易,相对于电力、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石化、建材、造纸等多个工业部门数千万家碳排放单位来说,参与者显然太少。最后,交易热度不高,价格偏低。根据北京绿色交易所梅德文总经理在此次论坛上提供的数据,2021年2月欧洲能源交易所的欧盟碳配额(EUA)期货价格度电碳成本在003欧元左右,折合人民币约0235元,而我国的度电碳成本大约为人民币01676元,如果考虑到至少75%的免费碳排放额度,实际度电碳成本不到004元。
根据我的调研观察和研究体会,我国碳交易工作尚不尽如人意的原因包括经济学障碍和制度性阻力等方面。
第一,碳市场能够顺利而有效开展的动力,主要基于经济学原理的“经济性”动因,市场主体具有一定的经济性目的,进而产生交易的欲望和动机。如果一个交易场合不能提供并满足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期待,或者其他交易主体没有在这个交易场合获得经济利益的期待,抑或没有进行市场交易的经济压力等,那么该市场的交易活动就难以顺利而有效地开展。碳交易之所以能够在一些国家开展得相对活跃,重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市场主体具有更高的符合经济学原理的经济性欲望和动机,或者面临更高的经济性压力等。目前,我国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相对而言,他们从碳市场获得经济利益的期待,进行交易的欲望和动机并不强烈。尤其是在相关市场中,他们还处于行业垄断地位,获得经济利益主要依靠国家相关政策调控,所以面临的碳排放经济压力不大甚至没有经济压力,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自然就会弱很多。如果市场主体因产品价格受到管控而无法将参与碳交易的相关成本通过一定的传导机制予以转移,将对企业的绩效考核带来很大挑战,那么,碳交易很容易导致市场主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并采取不同方式的抵触行为。
第二,碳交易属于市场机制,要使其顺畅地运行,必须有合理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在机制性、制度性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碳交易的市场监管规则问题,碳排放权依法占有、利用、处分和收益问题,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计量、统计问题,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保障问题,等等,都有待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相关制度的支持。如果缺少应有的监管和科学的监督,排放权、获益权、处置权等相关权利就可能被滥用。如果碳交易管理模式仅仅由政府主导,而不能向多元化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公众以及社会组织在内)合作监督模式转变,即只有政府拥有监督权,社会公众等其他主体不能通过公开的渠道和合理的方式对相关对象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碳市场的运行必然难以让人满意。目前,许多公众对碳交易的具体知识和相关情况知之甚少,对碳市场建设和运行的关注度、监督度和支持度远远不够,难以避免出现问题。
第三,与任何一种环境政策一样,虽然很多人对碳交易有较好的预期,但是不可否认碳交易机制具有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碳市场的设计比较复杂,要使任意两个污染源之间能够开展交易,保证交易对象能自由进出,交易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环境质量能得到保证,就必须精心策划、系统布局、科学管理。只有构建比较准确的数据基础,借助科学的测算方法,形成公平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才能保证碳交易市场设计合理、运行良好。其次,大多数关于碳排放交易的分析是在信息完全的假设前提下进行的,而在实际交易中,信息通常是不完全的。当今的工业碳排放科技含量高,专业性特别强,系统极为复杂,要素更替和技术发展非常快,业内人士都难以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情况,行业以外的人士就更难清楚知晓一个行业的实际情况。由于信息不完全,甚至存在信息的干扰与迷惑,一般情况下,碳市场不能完全达到理想效果。再次,碳排放权本质上是排污权,排污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在现行的法规中属于“行政许可权利”。虽然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获得相关利益,通过拥有排污权利用相关环境资源,但是主体对排污权的“拥有”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排污权因相关政策而存在,也很容易因相关政策而消失;排污权因某种情形而获得价值,也可能在某种情形下改变价值甚至失去价值。排污权具有比其他“价值品权利”更大的不稳定性,其价值更容易受到人们的观念、环境的变化、知识的更新以及国际关系等外界因素的影响。所以,人们对排污权难以形成比较长久的预期,也就无法形成较高的期望值,人们在开展排污权交易时的热情和积极性会打折扣。最后,因为预留排污权指标比较困难,所以初始配置(初始配置一般以无偿的为主)完毕后,新建企业可能只剩购买排污权一条路可走。这就意味着原有企业有可能免费获得排污权,而新建企业只能花钱购买排污权,从而产生了制度性不公平。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高级经济师)
21世纪初,我国部分学者不断加强对排放权交易问题的研究,至今已近二十年。我国政府将排放权交易写入正式文件,至今已经历十四个年头,如2008年3月13日,《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提出,“在天津滨海新区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权交易市场”。尽管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碳交易事宜非常重视,先后多次制定下发了关于碳交易事项的相关文件,如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0月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2014年12月颁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2月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2月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等,但根据近期有关资讯显示,我国的碳交易工作尚不尽如人意。首先,交易量小。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试点碳市场配额现货累计成交445亿吨,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累计成交268亿吨,这样的交易量相对于我国年排放约百亿吨二氧化碳来说显然比较小。其次,参与主体少。目前仅有2830家排放单位、1080家非履约机构参与了碳交易,相对于电力、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石化、建材、造纸等多个工业部门数千万家碳排放单位来说,参与者显然太少。最后,交易热度不高,价格偏低。根据北京绿色交易所梅德文总经理在此次论坛上提供的数据,2021年2月欧洲能源交易所的欧盟碳配额(EUA)期货价格度电碳成本在003欧元左右,折合人民币约0235元,而我国的度电碳成本大约为人民币01676元,如果考虑到至少75%的免费碳排放额度,实际度电碳成本不到004元。
根据我的调研观察和研究体会,我国碳交易工作尚不尽如人意的原因包括经济学障碍和制度性阻力等方面。
第一,碳市场能够顺利而有效开展的动力,主要基于经济学原理的“经济性”动因,市场主体具有一定的经济性目的,进而产生交易的欲望和动机。如果一个交易场合不能提供并满足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期待,或者其他交易主体没有在这个交易场合获得经济利益的期待,抑或没有进行市场交易的经济压力等,那么该市场的交易活动就难以顺利而有效地开展。碳交易之所以能够在一些国家开展得相对活跃,重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市场主体具有更高的符合经济学原理的经济性欲望和动机,或者面临更高的经济性压力等。目前,我国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相对而言,他们从碳市场获得经济利益的期待,进行交易的欲望和动机并不强烈。尤其是在相关市场中,他们还处于行业垄断地位,获得经济利益主要依靠国家相关政策调控,所以面临的碳排放经济压力不大甚至没有经济压力,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自然就会弱很多。如果市场主体因产品价格受到管控而无法将参与碳交易的相关成本通过一定的传导机制予以转移,将对企业的绩效考核带来很大挑战,那么,碳交易很容易导致市场主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并采取不同方式的抵触行为。
第二,碳交易属于市场机制,要使其顺畅地运行,必须有合理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在机制性、制度性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碳交易的市场监管规则问题,碳排放权依法占有、利用、处分和收益问题,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计量、统计问题,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保障问题,等等,都有待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相关制度的支持。如果缺少应有的监管和科学的监督,排放权、获益权、处置权等相关权利就可能被滥用。如果碳交易管理模式仅仅由政府主导,而不能向多元化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公众以及社会组织在内)合作监督模式转变,即只有政府拥有监督权,社会公众等其他主体不能通过公开的渠道和合理的方式对相关对象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碳市场的运行必然难以让人满意。目前,许多公众对碳交易的具体知识和相关情况知之甚少,对碳市场建设和运行的关注度、监督度和支持度远远不够,难以避免出现问题。
第三,与任何一种环境政策一样,虽然很多人对碳交易有较好的预期,但是不可否认碳交易机制具有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碳市场的设计比较复杂,要使任意两个污染源之间能够开展交易,保证交易对象能自由进出,交易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环境质量能得到保证,就必须精心策划、系统布局、科学管理。只有构建比较准确的数据基础,借助科学的测算方法,形成公平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才能保证碳交易市场设计合理、运行良好。其次,大多数关于碳排放交易的分析是在信息完全的假设前提下进行的,而在实际交易中,信息通常是不完全的。当今的工业碳排放科技含量高,专业性特别强,系统极为复杂,要素更替和技术发展非常快,业内人士都难以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情况,行业以外的人士就更难清楚知晓一个行业的实际情况。由于信息不完全,甚至存在信息的干扰与迷惑,一般情况下,碳市场不能完全达到理想效果。再次,碳排放权本质上是排污权,排污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在现行的法规中属于“行政许可权利”。虽然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获得相关利益,通过拥有排污权利用相关环境资源,但是主体对排污权的“拥有”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排污权因相关政策而存在,也很容易因相关政策而消失;排污权因某种情形而获得价值,也可能在某种情形下改变价值甚至失去价值。排污权具有比其他“价值品权利”更大的不稳定性,其价值更容易受到人们的观念、环境的变化、知识的更新以及国际关系等外界因素的影响。所以,人们对排污权难以形成比较长久的预期,也就无法形成较高的期望值,人们在开展排污权交易时的热情和积极性会打折扣。最后,因为预留排污权指标比较困难,所以初始配置(初始配置一般以无偿的为主)完毕后,新建企业可能只剩购买排污权一条路可走。这就意味着原有企业有可能免费获得排污权,而新建企业只能花钱购买排污权,从而产生了制度性不公平。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高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