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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国家助学贷款体系的建设跟政府的投入和干预密不可分。本文从美、日国家助学体系的构成和运行机制出发,阐述了国家助学体系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并针对我国现阶段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情况,从国家助学教育金融体系的构建和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两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助学贷款;助学金融;美国助学体系;日本助学体系,政府职能
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助学体系发展较早,相对我国来说更为完善,它在鼓励学生对高等教育的参与、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政府的主角作用功不可没。在助学体系中,政府或直接出资,或提供补贴,或提供担保,这已被世界各国助学贷款的实践所认可。
一、美国政府在国家助学体系中的作用及启示
近些年来,美国助学贷款的规模随着大学扩招人数的增加而不断扩大。2003年,贷款总额上升到474亿美元,接受贷款的学生总数为570万人,相比我国,2003年,全国累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52亿元人民币,资助贫困生83万人次,尚不到美国所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474亿美元的零头,美国的人口仅为中国人口的1/5,美国人的富裕程度为中国人富裕程度的35倍。为什么美国的助学贷款能搞得如此成功?美国的银行业就不惧怕承担该贷款的风险吗?原因在于,在美国的助学贷款制度中,最重要的主角是政府,而不是银行,多年来,美国政府就把“让所有人获得平等受教育的机会”,作为教育的一条至高无尚的原则,作为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让学生因为贫穷而与大学教育擦肩而过。
美国最重要的助学贷款有两种:一种叫做“帕金斯贷学金”,这种贷学金直接来自于政府,而不是银行,学校拿到政府发放的资金后,贷款给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的学生。学生在校期间,政府支付利息,利率为5%。一个本科生总共可以借1.5万美元(中国为每年5000元人民币),研究生可以借3万美元。学生毕业9个月后开始还款,还款期限一般为10年(中国为4年到6年)。既然国家以《宪法》的形式,赋予了每一个公民的以“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那么,国家就应当为此种权利承担义务。这就是建立“帕金斯贷学金”的法律基础。
另一种叫做“斯坦福贷学金”,这是美国目前最盛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斯坦福贷学金”分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资金直接来自于政府,政府承担风险;另一种形式是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由州政府进行担保,联邦政府进行再担保,如果学生违约没有归还贷款,或者由于死亡、疾病等原因无法还贷,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将向银行赔付95%的拖欠贷款。于是,对于银行来说,助学贷款几乎是没有风险的,这就从根本上解除了银行的后顾之忧,“斯坦福贷学金”的利率上限是8.25%,具体的利率都在每年7月1日,根据当年中央银行的基础利率进行调整,由于美国过去几年一直降息,所以“斯坦福贷学金”的利率目前非常低,2004—2005年的利率是在校期间2.77%,毕业后3.37%。一个本科生最多可以借4.6万美元,一个研究生可借13.85万美元。学生从学校毕业6个月后开始还款,还款期限一般为10年,最长可延长到30年。在取得“斯坦福贷学金”的学生中,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的学生,还能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自己不用支付大学期间的贷款利息。
由些可见,在美国的助学贷款体系中,政府或直接出资,或通过银行贷给学生并承担风险、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其助学贷款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另一方面,政府担保还能强化政府部门协助商业银行防范助学贷款风险的责任,可见,政府是名副其实的主角,学生是直接的受益者,银行是配角,银行经营学生贷款,风险很小,却能盈利,所以这是一个三方“多赢”的游戏。
二、日本政府在国家助学贷款体系中的作用及启示
第一,立法和成立专门机构,早在二战期间,日本就开始筹建专司学生资助事务的中介机构,计划以法律形式将助学贷款固定下来。1943年政府号召由日本大财团出面组建“大日本育英会”。1944年,政府通过立法使“大日本育英会”获得“特殊法人”地位,并开始向全国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二战后,日本颁布了民主宪法和《教育基本法》,根据法律政府有责任向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同时将“大日本育英会”改为“日本育英会”,作为政府与学生之间的中介机构,负责实施助学贷款政策并管理“日本育英会奖学金”。1984年,随着成人教育、终身教育和回归教育开始步入兴旺阶段,日本财政界、司法界、和教育界修改了《日本育英会法》和《日本育英会法实施令》,在保证“第一种无息助学贷款”继续执行的同时,增设“第二种无息助学贷款”,以帮助那些接受成人教育的学生完成学业,按照育英会法的规定,“日本育英会”主要负责制定发放贷款和偿还贷款的各种条例、规程、守则以及管理贷款的具体工作。“日本育英会”使“日本育英奖学金”事业在数十年间得到迅速发展,为日本的人才培养、增进教育机会均等做出了巨大贡献。
第二,提供资金援助。“日本育英会”最初的全部经费由政府出资,日本政府的财政拨款在1984年《日本育英会法》修改之前一直曾经是育英会的主要经济来源。每年由大藏省根据日本议会、文部省的建议和育英会年度预算结果,按年拨给日本育英会,当时的《日本育英会法》规定:育英会的基金为100万日元,由政府全部负担,而且育英会法还规定:政府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在日本财政预算规定的范围内,增加育英会的资金投入。近些年来,政府财政的专项拨款随着回收款的增加和其他渠道的开通而逐年下降。
日本育英会的贷学金类型主要有两种:无息助学贷款和有息助学贷款。无息助学贷款主要针对经济困难、最需要资助的学生,其中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也可申请无息借贷,利息全部由政府承担,有息助学贷款的利率远远低于商业贷款。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政府承担,毕业以后偿还贷款的利率也仅为3%,其余由政府承担。
由此可见,日本政府是国家助学贷款体系中利息和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中介机构日本育英会成为政府和高校、学生之间的桥梁,并提高了政府资金的运作效率。
三、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自1999年大学扩招以来,高等学校贫困生问题进一步突出,截至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贫困生约240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20%,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160万人,总数比1999年翻了一番。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计进行了重大调整。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是学生在校期间将免交贷款利息;第二是还贷期限由原来的4年延长至6年,第三是将招标选择贷款经办银行,而不限于国有商业银行;第四是将加大学生还款的监管力度,违约借款学生的名单将曝光;第五是将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地方政府和高校各负担50%。从以上可以看出,政府正试图通过行政指令和成本分担方式,协调各方利益和风险,推动助学贷款在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政府、银行和学校共同分担风险的基础上继续实施。 但是从实践层面上,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效果与该制度推行的初衷还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地方高校的落实工作发展缓慢,至2005年12月底,获得贷款学生数占在校学生数的平均比例只达到8%。全国应开办国家助学贷款的1714所普通高校中,有248所地方高校尚未启动,部分省区或高校虽启动了这项工作,但审批贷款人数和金额仍然偏低。为改变这种现状,政府几乎每年都在改进和调整政策,以期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实现政策预期目标,
分析我国助学贷款制度效果不佳的原因:首先,商业银行始终是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主角,这既不符合助学贷款的制度设计(助学贷款的核心是“助学”),也不符合商业银行的价值取向。因为转型中的银行逐步实现了市场化,有效的规避风险、最大化的追逐利润几乎是商业银行本能的首要选择。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不仅运作成本高、回报利润低、潜在风险大,而且我国尚没有健全的个人征信体系作保证,“惜贷”自然成为商业银行必然的选择。2004年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调整后,虽实行风险补偿金制度,通过风险补偿金来弥补商业银行的收益不足,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银行的风险成本问题。
其次,从高校来看,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学生人数的急剧增加、教育基础设施的扩建使高校对资金的需求急剧上升,而且政府财力投入也有限,许多高校都面临资金紧缺的压力,但目前的助学贷款体系并不能为大多数贫困生解决资助经费,部分高校学生的欠费已严重影响到学校资金的正常运转,经费短缺已成为高校管理中非常突出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作为国家的人才培养机构,不能以家庭经济状况为标准来选择学生,开设“绿色通道”,保证贫困学生正常入学,这是教育部,更是社会对高校提出的基本要求,高校更不可能通过乱收费或多收费等手段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学校是助学贷款过程中银行和学生的连接者,其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让贫困学生通过助学贷款缴纳所欠学校的各项费用,但高校也要为此支付相应的管理成本。2004年助学贷款政策调整后,高校要为国家助学贷款支付相应的风险补偿金,如某高校2004年国家助学贷款1000万元,风险补偿金比例为14.5%,地方财政和高校各负担50%,那么高校要拿出7125万元风险补偿金。这势必会加剧高校财务的紧张状况,高校是否有更多的能力来分担风险成本?这是否又会造成高校的“惜贷”现象?高校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
由此可见,我国与美国、日本两国助学体系的建设确实存在不小的差距,美国、日本两国较完善的助学体系中政府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主导作用。相比而言,我国政府投入的力度、政府承担的风险要小得多。
四、我国助学贷款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1.建立合理的教育金融框架结构
中国幅员辽阔,区域差异明显,单一的助学贷款模式很难满足所有学生的各种需要,因此,构建一个“政府部门管理与商业银行运作相结合”,“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以及“担保和非担保、贴息和非贴息、市场与非市场运作互相补充”的教育金融框架结构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教育金融框架的设计,首先应该决定的问题是由政府部门管理还是由商业银行管理。在美国,“斯坦福贷学金”为主的助学贷款是在政府担保和提供利息补助的情况下由商业银行来运作,而日本,助学贷款则是通过具备法人团体地位的“日本育英会”来实施的,“日本育英会”在接受政府拨款后就以法律和经济手段来管理资金。从不同模式的实践看,商业银行贷款运作和管理方面比政府机构更专业。如果商业银行愿意提供助学贷款,政府公共基金的负担就减轻。在美国,已有证据表明商业银行运作助学贷款更有效率;但政府以利息补贴、担保和其他“特别补偿”的形式支付给商业银行来促使其参与助学贷款计划的成本也是比较昂贵的。商业银行可能将助学贷款局限在那些“低风险”的学生,那些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可能难以取得贷款。而且从规模效益的角度看,由政府管理可能会更有效。日本就是一个很好地例子。因此,从管理成本、贷款分配、贷款回收效率、接受者选择等角度来比较,两种模式各有利弊,
中国可将两种模式有机的结合起来,构建一个职能清晰、层次丰富、实际有效、各参与机构相互作用、各类型助学贷款项目互相补充的成熟的教育金融框架,一方面完善现有的商业银行运作、政府贴息和承担相应风险的助学模式;另一方面应成立政策性教育银行,充分运用政府投入、家庭教育储蓄、银行运作、学校贷款学生管理及企业和个人教育投资等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实解决贫困学生教育的实际问题,这不仅需要学生及其家庭、银行、学校、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相互协作,更需要国务院、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协作。
2.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在我国助学贷款政策推进过程中,政府始终表现出经济人的特征。从开始希望借助市场实现社会公益性目标,到后来由于效果不显著而转向多方合作,政府始终没有放弃采用商业运作方式的设想,助学贷款的基本性质虽然已经明显向政策性和公益性方向发展,但政府究竟安排多少财政和承担多大风险一直是个未知数。另外,目前政府仍然以发布行政命令和文件这种传统方式,对非其管辖的独立组织进行约束,这是导致国家助学贷款几经波折,几近停止的重要原因,这说明,政府仍然习惯于将有关问题尽量纳入政治体系内,寄希望于可以通过“外部成本内化”来降低运作成本,还没有充分尊重其他市场主体的独立性。
助学贷款的核心是“助学”而不是“贷款”,而贷款是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我们的助学贷款陷于停滞?根源在于把助学贷款的核心落在了“贷款”上,“助学”体现的是政府的责任,属于政府所应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一部分,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是政府的职责,我国政府应成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主要承担者,通过提供贷款本金、贷款担保,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只有政府担当助学贷款的主角,只有政府主动分担相应的风险,助学贷款才能惠及越来越多的国民,圆他们的大学梦,为国家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责任编辑:吴 宇)
关键词:助学贷款;助学金融;美国助学体系;日本助学体系,政府职能
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助学体系发展较早,相对我国来说更为完善,它在鼓励学生对高等教育的参与、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政府的主角作用功不可没。在助学体系中,政府或直接出资,或提供补贴,或提供担保,这已被世界各国助学贷款的实践所认可。
一、美国政府在国家助学体系中的作用及启示
近些年来,美国助学贷款的规模随着大学扩招人数的增加而不断扩大。2003年,贷款总额上升到474亿美元,接受贷款的学生总数为570万人,相比我国,2003年,全国累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52亿元人民币,资助贫困生83万人次,尚不到美国所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474亿美元的零头,美国的人口仅为中国人口的1/5,美国人的富裕程度为中国人富裕程度的35倍。为什么美国的助学贷款能搞得如此成功?美国的银行业就不惧怕承担该贷款的风险吗?原因在于,在美国的助学贷款制度中,最重要的主角是政府,而不是银行,多年来,美国政府就把“让所有人获得平等受教育的机会”,作为教育的一条至高无尚的原则,作为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让学生因为贫穷而与大学教育擦肩而过。
美国最重要的助学贷款有两种:一种叫做“帕金斯贷学金”,这种贷学金直接来自于政府,而不是银行,学校拿到政府发放的资金后,贷款给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的学生。学生在校期间,政府支付利息,利率为5%。一个本科生总共可以借1.5万美元(中国为每年5000元人民币),研究生可以借3万美元。学生毕业9个月后开始还款,还款期限一般为10年(中国为4年到6年)。既然国家以《宪法》的形式,赋予了每一个公民的以“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那么,国家就应当为此种权利承担义务。这就是建立“帕金斯贷学金”的法律基础。
另一种叫做“斯坦福贷学金”,这是美国目前最盛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斯坦福贷学金”分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资金直接来自于政府,政府承担风险;另一种形式是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由州政府进行担保,联邦政府进行再担保,如果学生违约没有归还贷款,或者由于死亡、疾病等原因无法还贷,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将向银行赔付95%的拖欠贷款。于是,对于银行来说,助学贷款几乎是没有风险的,这就从根本上解除了银行的后顾之忧,“斯坦福贷学金”的利率上限是8.25%,具体的利率都在每年7月1日,根据当年中央银行的基础利率进行调整,由于美国过去几年一直降息,所以“斯坦福贷学金”的利率目前非常低,2004—2005年的利率是在校期间2.77%,毕业后3.37%。一个本科生最多可以借4.6万美元,一个研究生可借13.85万美元。学生从学校毕业6个月后开始还款,还款期限一般为10年,最长可延长到30年。在取得“斯坦福贷学金”的学生中,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的学生,还能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自己不用支付大学期间的贷款利息。
由些可见,在美国的助学贷款体系中,政府或直接出资,或通过银行贷给学生并承担风险、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其助学贷款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另一方面,政府担保还能强化政府部门协助商业银行防范助学贷款风险的责任,可见,政府是名副其实的主角,学生是直接的受益者,银行是配角,银行经营学生贷款,风险很小,却能盈利,所以这是一个三方“多赢”的游戏。
二、日本政府在国家助学贷款体系中的作用及启示
第一,立法和成立专门机构,早在二战期间,日本就开始筹建专司学生资助事务的中介机构,计划以法律形式将助学贷款固定下来。1943年政府号召由日本大财团出面组建“大日本育英会”。1944年,政府通过立法使“大日本育英会”获得“特殊法人”地位,并开始向全国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二战后,日本颁布了民主宪法和《教育基本法》,根据法律政府有责任向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同时将“大日本育英会”改为“日本育英会”,作为政府与学生之间的中介机构,负责实施助学贷款政策并管理“日本育英会奖学金”。1984年,随着成人教育、终身教育和回归教育开始步入兴旺阶段,日本财政界、司法界、和教育界修改了《日本育英会法》和《日本育英会法实施令》,在保证“第一种无息助学贷款”继续执行的同时,增设“第二种无息助学贷款”,以帮助那些接受成人教育的学生完成学业,按照育英会法的规定,“日本育英会”主要负责制定发放贷款和偿还贷款的各种条例、规程、守则以及管理贷款的具体工作。“日本育英会”使“日本育英奖学金”事业在数十年间得到迅速发展,为日本的人才培养、增进教育机会均等做出了巨大贡献。
第二,提供资金援助。“日本育英会”最初的全部经费由政府出资,日本政府的财政拨款在1984年《日本育英会法》修改之前一直曾经是育英会的主要经济来源。每年由大藏省根据日本议会、文部省的建议和育英会年度预算结果,按年拨给日本育英会,当时的《日本育英会法》规定:育英会的基金为100万日元,由政府全部负担,而且育英会法还规定:政府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在日本财政预算规定的范围内,增加育英会的资金投入。近些年来,政府财政的专项拨款随着回收款的增加和其他渠道的开通而逐年下降。
日本育英会的贷学金类型主要有两种:无息助学贷款和有息助学贷款。无息助学贷款主要针对经济困难、最需要资助的学生,其中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也可申请无息借贷,利息全部由政府承担,有息助学贷款的利率远远低于商业贷款。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政府承担,毕业以后偿还贷款的利率也仅为3%,其余由政府承担。
由此可见,日本政府是国家助学贷款体系中利息和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中介机构日本育英会成为政府和高校、学生之间的桥梁,并提高了政府资金的运作效率。
三、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自1999年大学扩招以来,高等学校贫困生问题进一步突出,截至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贫困生约240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20%,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160万人,总数比1999年翻了一番。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计进行了重大调整。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是学生在校期间将免交贷款利息;第二是还贷期限由原来的4年延长至6年,第三是将招标选择贷款经办银行,而不限于国有商业银行;第四是将加大学生还款的监管力度,违约借款学生的名单将曝光;第五是将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地方政府和高校各负担50%。从以上可以看出,政府正试图通过行政指令和成本分担方式,协调各方利益和风险,推动助学贷款在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政府、银行和学校共同分担风险的基础上继续实施。 但是从实践层面上,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效果与该制度推行的初衷还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地方高校的落实工作发展缓慢,至2005年12月底,获得贷款学生数占在校学生数的平均比例只达到8%。全国应开办国家助学贷款的1714所普通高校中,有248所地方高校尚未启动,部分省区或高校虽启动了这项工作,但审批贷款人数和金额仍然偏低。为改变这种现状,政府几乎每年都在改进和调整政策,以期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实现政策预期目标,
分析我国助学贷款制度效果不佳的原因:首先,商业银行始终是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主角,这既不符合助学贷款的制度设计(助学贷款的核心是“助学”),也不符合商业银行的价值取向。因为转型中的银行逐步实现了市场化,有效的规避风险、最大化的追逐利润几乎是商业银行本能的首要选择。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不仅运作成本高、回报利润低、潜在风险大,而且我国尚没有健全的个人征信体系作保证,“惜贷”自然成为商业银行必然的选择。2004年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调整后,虽实行风险补偿金制度,通过风险补偿金来弥补商业银行的收益不足,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银行的风险成本问题。
其次,从高校来看,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学生人数的急剧增加、教育基础设施的扩建使高校对资金的需求急剧上升,而且政府财力投入也有限,许多高校都面临资金紧缺的压力,但目前的助学贷款体系并不能为大多数贫困生解决资助经费,部分高校学生的欠费已严重影响到学校资金的正常运转,经费短缺已成为高校管理中非常突出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作为国家的人才培养机构,不能以家庭经济状况为标准来选择学生,开设“绿色通道”,保证贫困学生正常入学,这是教育部,更是社会对高校提出的基本要求,高校更不可能通过乱收费或多收费等手段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学校是助学贷款过程中银行和学生的连接者,其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让贫困学生通过助学贷款缴纳所欠学校的各项费用,但高校也要为此支付相应的管理成本。2004年助学贷款政策调整后,高校要为国家助学贷款支付相应的风险补偿金,如某高校2004年国家助学贷款1000万元,风险补偿金比例为14.5%,地方财政和高校各负担50%,那么高校要拿出7125万元风险补偿金。这势必会加剧高校财务的紧张状况,高校是否有更多的能力来分担风险成本?这是否又会造成高校的“惜贷”现象?高校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
由此可见,我国与美国、日本两国助学体系的建设确实存在不小的差距,美国、日本两国较完善的助学体系中政府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主导作用。相比而言,我国政府投入的力度、政府承担的风险要小得多。
四、我国助学贷款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1.建立合理的教育金融框架结构
中国幅员辽阔,区域差异明显,单一的助学贷款模式很难满足所有学生的各种需要,因此,构建一个“政府部门管理与商业银行运作相结合”,“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以及“担保和非担保、贴息和非贴息、市场与非市场运作互相补充”的教育金融框架结构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教育金融框架的设计,首先应该决定的问题是由政府部门管理还是由商业银行管理。在美国,“斯坦福贷学金”为主的助学贷款是在政府担保和提供利息补助的情况下由商业银行来运作,而日本,助学贷款则是通过具备法人团体地位的“日本育英会”来实施的,“日本育英会”在接受政府拨款后就以法律和经济手段来管理资金。从不同模式的实践看,商业银行贷款运作和管理方面比政府机构更专业。如果商业银行愿意提供助学贷款,政府公共基金的负担就减轻。在美国,已有证据表明商业银行运作助学贷款更有效率;但政府以利息补贴、担保和其他“特别补偿”的形式支付给商业银行来促使其参与助学贷款计划的成本也是比较昂贵的。商业银行可能将助学贷款局限在那些“低风险”的学生,那些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可能难以取得贷款。而且从规模效益的角度看,由政府管理可能会更有效。日本就是一个很好地例子。因此,从管理成本、贷款分配、贷款回收效率、接受者选择等角度来比较,两种模式各有利弊,
中国可将两种模式有机的结合起来,构建一个职能清晰、层次丰富、实际有效、各参与机构相互作用、各类型助学贷款项目互相补充的成熟的教育金融框架,一方面完善现有的商业银行运作、政府贴息和承担相应风险的助学模式;另一方面应成立政策性教育银行,充分运用政府投入、家庭教育储蓄、银行运作、学校贷款学生管理及企业和个人教育投资等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实解决贫困学生教育的实际问题,这不仅需要学生及其家庭、银行、学校、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相互协作,更需要国务院、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协作。
2.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在我国助学贷款政策推进过程中,政府始终表现出经济人的特征。从开始希望借助市场实现社会公益性目标,到后来由于效果不显著而转向多方合作,政府始终没有放弃采用商业运作方式的设想,助学贷款的基本性质虽然已经明显向政策性和公益性方向发展,但政府究竟安排多少财政和承担多大风险一直是个未知数。另外,目前政府仍然以发布行政命令和文件这种传统方式,对非其管辖的独立组织进行约束,这是导致国家助学贷款几经波折,几近停止的重要原因,这说明,政府仍然习惯于将有关问题尽量纳入政治体系内,寄希望于可以通过“外部成本内化”来降低运作成本,还没有充分尊重其他市场主体的独立性。
助学贷款的核心是“助学”而不是“贷款”,而贷款是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我们的助学贷款陷于停滞?根源在于把助学贷款的核心落在了“贷款”上,“助学”体现的是政府的责任,属于政府所应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一部分,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是政府的职责,我国政府应成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主要承担者,通过提供贷款本金、贷款担保,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只有政府担当助学贷款的主角,只有政府主动分担相应的风险,助学贷款才能惠及越来越多的国民,圆他们的大学梦,为国家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责任编辑:吴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