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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行的行政组织法存在行政组织法体系上的不完整;行政权“自我授权”违背法治原则;行政机关设置方面缺乏程序条款、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行政机关职权划分不明;行政组织法缺乏责任条款等问题.需要从明确行政组织法原则;完善行政组织法体系以及增强行政组织法可操作性三个方面对我国行政组织法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