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21条规定:"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在第25条中有关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放射防护监督主要职责的第(四)项又规定:"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孝感市卫生局自1991~2003年共举办了5次共13期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班,共培训2 103人次.通过培训提高了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知识水平,增进了对放射防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