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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突发事件的处理非常关注,学习危机管理理论,研究预警管理模式,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这无疑是非常正确、完全必要的。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关口前移,下功夫处理好非突发事件。从以往的实践看,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对突发事件疲于应付,而对非突发事件则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非突发事件的定义及其特征
要定义非突发事件,首先需要定义突发事件。根据我国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从对突发事件的定义来分析,突发事件有四个特征:一是出乎意料;二是发生、发展的速度很快;三是难以应对,必须采取非常规方法来处理;四是后果往往相当严重。由此来看,突发事件范围非常广泛,特别是那些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虽然可以预防,但不可能完全杜绝。而一些事故灾难尤其是社会安全事件,往往在突发之前有种种前兆,这些前兆可以称之为非突发事件。
具体来讲,非突发事件是指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由于经济、政治、文化、宗教等方面权利、利益和观念的矛盾而引发的冲突,其特征为非隐性、非突发、非激化、波及面窄、参与度低、逆反心理弱。
从其非隐性的特征来看,非突发事件既然被定义为事件,就已经不属于隐患、端倪、苗头的范畴,而呈现显性状态。对于非隐性的事件,正确的办法是早介入、早干预。因此,我们提倡领导干部要学会未雨绸缪,积极主动地排查各种矛盾、冲突的隐患,防患于未然,把矛盾、冲突和危机化解于无形之中。这是非常正确的;但领导干部工作繁忙,要求他们事事都做到未雨绸缪显然是不现实的。事件发生了再去介入和干预虽然相对被动一些,但总比晚介入、晚干预甚至不介入、不干预要好得多。
从其非突发的特征来看,常言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非突发事件处于事件发生初期,往往看起来事情不大,也不算很突然,具有普遍性和常态性。然而正是这种普遍性和常态性容易让人忽视。如果领导干部对这类事件麻木不仁、无动于衷,则可能导致事态向极端化方向发展,最终酿成突发性事件。
从其非激化的特征来看,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起初并不尖锐与激烈,有的纯属利益纠纷,甚至涉及的金额都很小;有的仅仅为了弄清真假与是非,甚至只计较对方的态度;有的不过是思想观念、价值理念的矛盾,基本不涉及实际利益。因此,这些事件都没有达到激化的程度。但是,从非激化到激化往往只有一步之遥,如果任其发展或者处置不当,激化起来是非常之迅速的。
非突发事件还有其他几种特征——波及面窄:事件涉及到的人员较少,基本上都是直接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度低:事件发生时往往只有当事者参与,不相识的民众很少介入;逆反心理弱:事件当事人一般希望解决争端、化解矛盾,不想把事情闹大,因而对调解者没有逆反心理。
三鹿奶粉事件最初就属于非突发事件。2007年12月以来,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陆续接到消费者关于婴幼儿食用三鹿牌奶粉出现疾患的投诉。这表明事件已经浮现,呈现显性状态。但婴幼儿出现疾患的事件是零散发生的,起初还不属于突发事件。而且受害人只是提出经济赔偿的诉求,态度并不过激。如果此时三鹿集团公司的领导干部认真对待投诉,迅速作出检验,就可以在2008年初阻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而且还可以在公众面前树立阳光、诚信、负责的企业形象,付出的不过是经济方面的代价。但三鹿集团公司坐失良机。2008年6月经检验发现奶粉中非蛋白氮含量异常并确定其产品中含有三聚氰胺,三鹿集团公司仍然抱有侥幸心理,迟迟不予上报。8月2日,三鹿集团公司终于报告石家庄市政府,但石家庄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竟然拖延38天,直至9月9日才向河北省政府报告,终于酿成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非突发事件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如果三鹿集团公司和石家庄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干部对这起非突发事件早介入、早干预,就不至于酿成大祸。
如何正确处理非突发事件
对于非突发事件引起高度重视,是领导干部正确处理非突发事件的前提。本文前边所述非突发事件的特征表明,非突发事件虽然很不起眼,但是数量很大,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客观地说,有许多非突发事件处置起来非常困难,介入其中的领导干部很可能陷入类似“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困境。还有一些非突发事件,虽然无人处理,但天长日久也就不了了之,并不一定会演变成突发事件。因此,这些普遍地、经常性地发生的事件,很难进入领导干部的视野。唯其如此,领导干部更应该对非突发事件予以高度重视。因为非突发事件作为突发事件的前兆,转化为突发事件的概率非常高,领导干部既不能由于非突发事件难以处理而索性置之不理、任其自生自灭,更不能由于某些非突发事件最终不了了之而存有侥幸心理,冀望所有非突发事件都能烟消云散。事实上,一些非突发事件看起来是不了了之了,但在其背后,当事人的怨恨、愤怒之气并没有消散,这些怨愤之气长期积累、聚集,犹如地火在奔突,一有时机,很可能会不可遏止地突然爆发。
当然,对于非突发事件只是引起重视是远远不够的,落脚点还是正确地、妥善地予以处理。
正确处理非突發事件首先要摒弃强制力崇拜的错误理念。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存在着强烈的强制力崇拜理念,在他们看来,动用警力、借用公安部门的威慑力,会提高处置各种事件的效率,会使自己的意志得以迅速实现。由于过分崇拜强制力,公安部门往往被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使用,被动地做一些法定职责之外的事情,也因此经常被置于矛盾冲突的最前沿,严重地损害了自身的形象和公信力。云南孟连警民对抗事件发生后,针对“一些干部以为手里有了权,动不动就派出警察”的现象,云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李汉柏曾语重心长地提醒领导干部:“警察是保护人民而不是对付人民的。”存在强制力崇拜理念的领导干部,应该对这句肺腑之言深长思之。
在摒弃处理非突发事件错误理念的同时,要树立处理非突发事件的正确理念。其一,无小事理念。我们总说群众利益无小事,当这些事情升格为非突发事件时,领导干部当然要树立无小事理念,把这些事件当做大事来处理,不怕繁琐,不怕棘手,带着感情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地去处理。其二,法律引入理念。很多事情可以在法律框架下处理,这并不意味着动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也不意味着司法介入或者法律诉讼,而是要把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解作为首选。领导干部要在法律框架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综合运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和程序法等各类法律,客观、公正地处理非突发事件。其三,情绪干预理念。非突发事件当事人的情绪往往不是很稳定,领导干部要学习和掌握一些心理学知识,对当事人进行情绪和心理干预,首先使他们的情绪尽可能地稳定下来。其四,非控制理念。领导干部不要试图控制一切,总有一些事情是控制不好、控制不了的。正确的方法是动态地把握事态的进展状况,抓住事件的主要矛盾、主要当事人,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安抚当事人,从而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发和事件升级。
(责编/张立新)
非突发事件的定义及其特征
要定义非突发事件,首先需要定义突发事件。根据我国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从对突发事件的定义来分析,突发事件有四个特征:一是出乎意料;二是发生、发展的速度很快;三是难以应对,必须采取非常规方法来处理;四是后果往往相当严重。由此来看,突发事件范围非常广泛,特别是那些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虽然可以预防,但不可能完全杜绝。而一些事故灾难尤其是社会安全事件,往往在突发之前有种种前兆,这些前兆可以称之为非突发事件。
具体来讲,非突发事件是指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由于经济、政治、文化、宗教等方面权利、利益和观念的矛盾而引发的冲突,其特征为非隐性、非突发、非激化、波及面窄、参与度低、逆反心理弱。
从其非隐性的特征来看,非突发事件既然被定义为事件,就已经不属于隐患、端倪、苗头的范畴,而呈现显性状态。对于非隐性的事件,正确的办法是早介入、早干预。因此,我们提倡领导干部要学会未雨绸缪,积极主动地排查各种矛盾、冲突的隐患,防患于未然,把矛盾、冲突和危机化解于无形之中。这是非常正确的;但领导干部工作繁忙,要求他们事事都做到未雨绸缪显然是不现实的。事件发生了再去介入和干预虽然相对被动一些,但总比晚介入、晚干预甚至不介入、不干预要好得多。
从其非突发的特征来看,常言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非突发事件处于事件发生初期,往往看起来事情不大,也不算很突然,具有普遍性和常态性。然而正是这种普遍性和常态性容易让人忽视。如果领导干部对这类事件麻木不仁、无动于衷,则可能导致事态向极端化方向发展,最终酿成突发性事件。
从其非激化的特征来看,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起初并不尖锐与激烈,有的纯属利益纠纷,甚至涉及的金额都很小;有的仅仅为了弄清真假与是非,甚至只计较对方的态度;有的不过是思想观念、价值理念的矛盾,基本不涉及实际利益。因此,这些事件都没有达到激化的程度。但是,从非激化到激化往往只有一步之遥,如果任其发展或者处置不当,激化起来是非常之迅速的。
非突发事件还有其他几种特征——波及面窄:事件涉及到的人员较少,基本上都是直接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度低:事件发生时往往只有当事者参与,不相识的民众很少介入;逆反心理弱:事件当事人一般希望解决争端、化解矛盾,不想把事情闹大,因而对调解者没有逆反心理。
三鹿奶粉事件最初就属于非突发事件。2007年12月以来,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陆续接到消费者关于婴幼儿食用三鹿牌奶粉出现疾患的投诉。这表明事件已经浮现,呈现显性状态。但婴幼儿出现疾患的事件是零散发生的,起初还不属于突发事件。而且受害人只是提出经济赔偿的诉求,态度并不过激。如果此时三鹿集团公司的领导干部认真对待投诉,迅速作出检验,就可以在2008年初阻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而且还可以在公众面前树立阳光、诚信、负责的企业形象,付出的不过是经济方面的代价。但三鹿集团公司坐失良机。2008年6月经检验发现奶粉中非蛋白氮含量异常并确定其产品中含有三聚氰胺,三鹿集团公司仍然抱有侥幸心理,迟迟不予上报。8月2日,三鹿集团公司终于报告石家庄市政府,但石家庄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竟然拖延38天,直至9月9日才向河北省政府报告,终于酿成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非突发事件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如果三鹿集团公司和石家庄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干部对这起非突发事件早介入、早干预,就不至于酿成大祸。
如何正确处理非突发事件
对于非突发事件引起高度重视,是领导干部正确处理非突发事件的前提。本文前边所述非突发事件的特征表明,非突发事件虽然很不起眼,但是数量很大,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客观地说,有许多非突发事件处置起来非常困难,介入其中的领导干部很可能陷入类似“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困境。还有一些非突发事件,虽然无人处理,但天长日久也就不了了之,并不一定会演变成突发事件。因此,这些普遍地、经常性地发生的事件,很难进入领导干部的视野。唯其如此,领导干部更应该对非突发事件予以高度重视。因为非突发事件作为突发事件的前兆,转化为突发事件的概率非常高,领导干部既不能由于非突发事件难以处理而索性置之不理、任其自生自灭,更不能由于某些非突发事件最终不了了之而存有侥幸心理,冀望所有非突发事件都能烟消云散。事实上,一些非突发事件看起来是不了了之了,但在其背后,当事人的怨恨、愤怒之气并没有消散,这些怨愤之气长期积累、聚集,犹如地火在奔突,一有时机,很可能会不可遏止地突然爆发。
当然,对于非突发事件只是引起重视是远远不够的,落脚点还是正确地、妥善地予以处理。
正确处理非突發事件首先要摒弃强制力崇拜的错误理念。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存在着强烈的强制力崇拜理念,在他们看来,动用警力、借用公安部门的威慑力,会提高处置各种事件的效率,会使自己的意志得以迅速实现。由于过分崇拜强制力,公安部门往往被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使用,被动地做一些法定职责之外的事情,也因此经常被置于矛盾冲突的最前沿,严重地损害了自身的形象和公信力。云南孟连警民对抗事件发生后,针对“一些干部以为手里有了权,动不动就派出警察”的现象,云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李汉柏曾语重心长地提醒领导干部:“警察是保护人民而不是对付人民的。”存在强制力崇拜理念的领导干部,应该对这句肺腑之言深长思之。
在摒弃处理非突发事件错误理念的同时,要树立处理非突发事件的正确理念。其一,无小事理念。我们总说群众利益无小事,当这些事情升格为非突发事件时,领导干部当然要树立无小事理念,把这些事件当做大事来处理,不怕繁琐,不怕棘手,带着感情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地去处理。其二,法律引入理念。很多事情可以在法律框架下处理,这并不意味着动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也不意味着司法介入或者法律诉讼,而是要把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解作为首选。领导干部要在法律框架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综合运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和程序法等各类法律,客观、公正地处理非突发事件。其三,情绪干预理念。非突发事件当事人的情绪往往不是很稳定,领导干部要学习和掌握一些心理学知识,对当事人进行情绪和心理干预,首先使他们的情绪尽可能地稳定下来。其四,非控制理念。领导干部不要试图控制一切,总有一些事情是控制不好、控制不了的。正确的方法是动态地把握事态的进展状况,抓住事件的主要矛盾、主要当事人,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安抚当事人,从而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发和事件升级。
(责编/张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