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无单放货一直是实务操作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我们知道,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单证,承运人在完成海上货物运输之后,应该无条件的将货物交付给持有正本提单的人。然而据海事委员会粗略统计,无单放货在班轮运输中占15%,在某些重要商品如矿物、油类的交易中高达100%、凭正本提单交货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亦是承运人应尽的基本义务.然而,由于种种因素,提单实践中遭遇了难以避免的困境——无单放货。这种情况大量的发生,严重影响航运秩序.制约着贸易业和航运业的健康发展.无单放货问题中存在不少法律真空和模糊地带,导致理论界的争议此起彼伏及司法适用的不统一,为此.我国作为航运大国,有必要在现有理论的指导下,深入研究无单放货法律问题.以期防止无单放货的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