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船合同中的合约受阻和不可抗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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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以船舶的建造合同为基点,研究造船合同下,英美法系的合约受阻原则与大陆法系下不可抗力原则的区别,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船厂的利益,防止争议和损失的发生。
  关键词:合约受阻;不可抗力;合同
  引言:
  近些年,随着航运市场的崛起,我国的造船业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船舶订单不断增加,订单量跃居世界首位。然而,造船行业的发展同时伴随着纠纷和争议,主要的原因是中国船厂对于法律知识的缺失,订立合同时没有仔细的核对,以至于近些年我国船厂和外国船东纠纷多以失败告终。
  大陆法系中有不可抗力制度,可以很好的保护船厂在发生了突发事件时的利益,但是英美法系中没有不可抗力的概念,与不可抗力相当的含义是合约受阻,由于造船合约引起的纠纷多在伦敦仲裁解决,所以了解英美法系中的合约受阻对于我国船东是非常必要的。
  一、 不可抗力制度
  造船合同一经订立,船厂和船东自然都希望合约能够顺遂的履行。但是有时会出现合约双方都不曾预想的事项,从而导致合约无法按时按质履行。这种由于船厂和船东所不能预见、避免的事故而导致合约不能履行,即是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合约中有此种规定的条款便是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制度的事件
  大致上,不可抗力应该包括了出现一个事件是:
  (1) 在一方当事人控制以外;(2) 该方当事人在订约前无法合理预见;(3) 事件的出现是该方当事人不能合理避免或者克服的;(4) 不是主要因另一方当事人而引起。①
  (二) 不可抗力的种类
  对于不可抗力的条款,有些合约只是写明合同根据不可抗力条款订定。但是这会导致在现实中,对于什么是不可抗力,哪些事项应该认定为不可抗力,船厂和船东的观点肯定不尽相同。当纠纷出现时,就会出现船厂和船东各持一词的情况,所以,厘清不可抗力的种类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现在的造船合同是以SAJ格式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在原来SAJ标准格式中,有很多的特定事件,主要包括了三种事件:
  (1) 政治上的不可抗力(如政府行为、战争、封锁革命等);
  (2) 技术或者施工上的不可抗力事件(如罢工、材料短缺、进口限制、延误供应设备、电力短缺、材料或设备上的内在缺陷等);
  (3)自然及天气上的不可抗力(如天意、洪水、台风地震、火灾、爆炸等)。②
  二、 合约受阻
  在英美法系下,没有不可抗力的概念,对于合约履行期间发生的一些不可预料、不可避免的事情而造成的延误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的救济,英美法使用合约受阻(frustration)来表示。
  (一)合约受阻理论
  在现代,“合约受阻”理论是以英国在1863年的Taylorv.Caldwell③为标志的。这个案件涉及的是该合同当事人履约不能的情形。合约受阻的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合同的目的受阻,即合同目的已经不存在,所以被告已经没有意义履行。“目的受阻”的分析起源于19世纪。在1903年的Krell④案件中,被告承租了原告的房屋来观看爱德华七世加冕典礼游行,可是由于国王临时生病,游行被取消了,房主起诉向被告支付未支付的租金。法官认为可以将Taylor案所确立的免责理由应用于本案,但是原告辩称,免责理由仅适用于标的物的损毁或合同对某一事由的明确规定。但该案法官通过衡量合同目的是否因这次游行的取消而无法达成,最终决定免除被告支付租金的义务。
  (二)合约受阻的情形
  在英美法国家中,可以被承认为合约受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法。一个合同在签订时违法,应该作为合约受阻而解除。
  2、合同履行的特定物灭失或无法使用,而且并非出于任何一方的过失,合同就自然落空。
  3、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般来说,如果发生的情况符合下列三项要求,合同就可以按照受阻处理。
  (1)发生的情况在双方当事人的预料之外。
  (2)情况发生以后,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该合同就会与原合同产生根本性不同。
  (3)当事人任何一方对所发生的情况无过失。
  4、合同一方无履约能力。在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中,提供服务的一方无履约能力,合同可作为受阻解除。⑤
  三、不可抗力和合约受阻的区别
  无论是大陆法系中的不可抗力原则,还是英美法系下的合约受阻原则,这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给予无过错方的当事人以合理的救济,防止出现对合约一方当事人非常不公平的现象。但是,大陆法系下的不可抗力原则与英美法系下的合约受阻原则,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一)程度不同
  英美法系中合约受阻是指该受阻接近或者相等于合同的绝对无法履行,该合约在受阻当时无法履行,而且以后也无法履行。而大陆法系下的不可抗力就不需要达到这样的程度,在不可抗力的事项发生当时,可能该合同无法履行,但是,当阻挡合同履行的事项发生消除后,这个合约还是可以继续履行的。
  (二)后果不同
  英美法系中的合约受阻原则,当出现合约受阻的情况,该合约便自动中断,原本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自动解除合约关系。这表明,该合约的解除没有通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宣示或者通知,甚至会出现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合约可能就中断了。但是大陆法系下的不可抗力原则,当出现不可抗力的事项时,法律允许当事人作出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选择。这说明,法律赋予当事人双方不同的权利,一种即是合同的变更权,另外一种是合同的解除权,而该解除权应该是法定的解除权。⑥
  由于这一差别的存在,所以在造船合同中,如果出现了大陆法系中不可抗力原则和英美法系中合约受阻原则的共同事项时,在这两种法系下的情形会完全不同。例如,中国的船厂和外国船东达成了一个造船合约,但是出现了共同事项,例如海啸或者台风或者政府禁令,这些情况都不是船厂可以控制的情形,会导致合约不能按时按质履行。在大陆法系下,船厂和船东可以协商延期履行或者解除合約,此时船厂不负赔偿的责任。但是在英美法系下,该造船合同就自动终止了,不存在可以延长履约期的情形。
  造船行业经过前几年的发展,近几年呈现出走低的趋势,而中国船厂中很多建造船舶的合约是在造船行业很好的时候订立的,所以约定的船价也相应的较高。航运业的低迷会相应的影响新造的船价,而且航运业低迷,船东迫于贷款和融资的压力,会对船厂施加更大的压力,而且也会使履约变得更加困难。所以在这种形势下,中国船厂要认真的履行合约,吃透合约中各项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解:
  ① 杨良宜:《造船合约》,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2008.
  ② 陈彤 陈岗军 《不可抗力条款在造船合同中的运用》 《中国大连国际海事论坛》P187。
  ③ Paul Richards.契约法(Law of Contract).朗文培生法学基础系列影印本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年。
  ④ Krell v. Henry,L.R.2k.B.740(Ct.App.1903).
  ⑤ 姜作利 《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原则》 《政治与法律》1998年3月 P77.
  ⑥ 曲宏宇 《论形势变更与合同落空》 《法制与社会》 2008年6月下 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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