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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1988年以来,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在探索中前行,形成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模式,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较典型模式、总结主要成效、分析存在问题,以期推动党代会常任制的深入研究。
[关键词]党代会常任制;模式;成效;完善
[中图分类号]D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8-0015-03
自1988年以来,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在探索中前行,形成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模式,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在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这一探索必将取得更大的成果,从而为加强和改进党代会制度迈出坚实的一步。比较典型模式、总结主要成效,分析存在问题,以期推动党代会常任制的深入研究。
一、典型模式
(一)椒江模式
从1988年12月开始,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已有近20年的历史,形成了一套具有椒江特色的党内民主制度:一是党代表常任制。试行党代表常任制后,按照党的选举制度被选为某一届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其代表资格和职权在任期内一直有效。其任期同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一般为五年。同时对代表的产生、管理、作用和活动方式出台了新的具体措施是:改进产生方式,包括减少代表名额,在确定代表名额时,不搞荣誉性、照顾性安排,实行区委直接提名、界别推荐、选举单位党员提名相结合,划小选举单位,明确规定党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为20%以上;出台《台州市椒江区党代表细则(试行)》,在法律保护、活动时间、工资待遇、活动经费和工作条件等方面对党代表履行职责予以保障;建立党代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相关制度,包括代表团制度、党代表活动日、建议献策、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联系党员群众、述职评议、视察调研、教育培训等制度,以实现代表活动的经常化,拓宽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渠道。二是党代会年会制。年会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党委、纪委的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党代会年会一般安排在每年人大、政协会议之前召开。党代会年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对人大、政协会议起着指导作用;三是地方党委(纪委)委员制。取消了原来的常委制,实行委员制。区委委员的职数由原来的30多名减为15名左右,不设候补委员。同时,区纪委也实行委员制,不设候补委员;四是干部任免全委会票决制。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程序,对提交全委会经充分酝酿的拟任免人选,委员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表决,所得赞成票超过规定票数的形成任免决定。
(二)雅安模式
四川省雅安市是在党的十六大之后才开始试行党代会常任制的,但其探索的深度和广度很快使其成为第二轮常任制试点中的一大亮点。其做法主要包括:第一,改进党代表产生方式,对党代表实行直选和席位制(明确每个选举单位的代表席位由选区的情况和党员数量确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由于工作调动离开原选区,或其他原因导致代表资格终止的,由原选区补选。)的尝试,启动整个党代会制度改革的第一道民主程序,被专家一致叫好。第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年会制度、代表视察、评议制度等。第三,设立三个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决策咨询委员会,分别行使代表大会日常监督、代表管理和服务及大会决策咨询服务职能。这三个机构的建立,不仅建立起党的代表大会办事机构,而且强化了党的代表大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第四,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一是组织保障。代表工作委员会下设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挂靠在区(县)党委组织部下。二是权利保障。代表的工作受党纪保护,对于代表的提案、意见、建议,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予以负责。三是时间和经费保障。
(三)罗田模式
2003年2月,罗田县被湖北省列为党代会常任制的两个试点之一。其做法主要包括:一是党代表直选制。党代表由过去的各单位召开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改为由选举单位全体党员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党员直接提名或个人自荐报名,通过组织考察、竞选演讲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再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党代表,差额比例规定在30%以上。二是党代会年会制。党代会由过去的五年召开一次,改为每年召开一次,每次党代会的时间安排在人大、政协“两会”之前。党代会年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县委、县纪委工作报告,讨论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还要对“两委”班子和县委委员的年度工作进行评议。三是党代表常任制。四是县委委员制。即取消常委会,由党代会直选全委会,作为党代会常设机构。同时,实行县委委员交叉任职,五个县委副书记中有三人分别担任县长、人大主任和政协主席。五是重大事项表决制。六是评议制。即委员考评主要由党代表在年会上评议打分,“不满意”票数占三分之一的委员要引咎辞职。罗田模式较好地解决了由谁负责的问题,使党员民主权利得到更大保障,在较大程度上扩大了党内民主和加强了党内监督。
(四)宜都模式
湖北省宜都市于2003年9月正式启动了试点工作,围绕“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总思路,在多个领域进行了大胆的改革探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实行党代表直选。将党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过去的组织酝酿提名、党代表大会等额选举改为“报名、推选、公示、审查、直选”五个步骤实行差额直选。二是实行党代表任期制。任期5年,通过制定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保障代表权利,组织党代表围绕“联、访、议、评、述、察”开展活动。三是实行委员推选制。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由过去的组织提名产生改为党代表推选、组织考察产生。四是实行党代会年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党代会,就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审议等。五是实行党代表评议制。党代表在每年年会期间对市委、市纪委委员进行评议,有权向市委提交议案。如果对议案办理情况不满意,党代表有权提出质询。六是实行“重大事项决策票决制”。对重大事项,由党代表或市委委员、市委常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宜都模式的最大亮点是对部分党委委员进行公推公选制。
二、主要成效
(一)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的最高领导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试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地区或单位,每年年初都要召开党代会年会,听取和审议党委、纪委的年度工作报告;书面审议党委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听取上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代表所提建议案、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并对全年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作出总体部署,形成决议。这样,有效地改变了目前两届党的代表大会之间相隔时间太长、应当由党的代表大会讨论的一些重大问题难以及时开会讨论的状况;有效地改变了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无法向选举它的本届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状况,从而进一步发挥了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的最高领导作用。
(二)党委决策的民主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前,党代表只在三年或五年一次的党代会召开期间发挥一次作用,行使一下权利;只有在大会上参与审议修改报告的权利,没有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和参与修改完善决策的职责;只有投票选举党委、纪委委员的权利,没有评议监督党委班子及其成员任期内工作情况的权利。试行党代会常任制,改变了这种“重选举、轻决策”,由常委会拍板、层层贯彻的单向决策程序,赋予了党代表经常性的议大事、参与决策、进行监督的权利,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民主决策新机制。这种双向民主决策新机制,使党代表可以将各级各类党组织的工作情况,广大党员的思想状况、工作生活情况和愿望要求及时反馈到党委的决策过程之中,提高了党委决策的民主化水平。
(三)党内监督得到进一步强化
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党的委员会,从授权关系来看,党的代表大会要对党的委员会进行监督。但是在现行体制下,党委既管立法、决策,又管执行,几年一届的党代会无法对党委进行有效监督。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强化了党代会的“民主集中制”功能,确保党的代表大会的党内最高领导机关、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并形成制度,规定了党代表对党委和主要领导决策等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发言权、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评议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从而打破了过度集权的权力格局,较好地实现了对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代表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同时,党代表要密切联系广大党员,畅通了广大党员对党委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渠道,进而形成一张覆盖广泛的监督网,更能起到充分有效的监督作用。
(四)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政党具有整合和凝聚的功能。整合力和凝聚力是判断一个政党是否先进的重要标准。发展党内民主,就是要巩固党的团结统一。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后,多数试点地区建立起了“党员联系链”,即党委领导联系党代表、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的制度,既体现了党代表的重要性,为他们提供了一个积极表达自己意见和发挥作用的平台,激发了他们联系党员、反映党员意愿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又通过党代表密切了党委和广大党员的联系,使党委能够充分了解广大党员的意愿,及时加强和改进党委的自身建设,从而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三、进一步完善的举措
(一)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思想认识是行动的向导。从根本上讲,试点工作能否深入开展下去,取决于广大干部、党代表和普通党员能否充分认识到党代会常任制的重要性、迫切性和可行性。一是部分干部的认识不到位。有些干部怕充分发扬民主以后会制约党委的职权;有些干部则认为党代会和人代会的形式和内容差不多,是“重复建设”,搞党代会常任制是浪费时间和财力,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二是部分党代表的认识不到位。有些党代表对如何正确理解并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认识欠全面深刻;有些党代表对自己的党代表身份缺乏应有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尽义务发挥职责的主动性不强;有些党代表习惯于服从上级党委的决定安排和听从领导的命令指示,对于党代会常任制条件下的角色转变,观念上一时难以转换。三是部分党员的认识不到位。有些党员对党代会常任制的概念比较模糊;有些党员对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缺乏信心。认识上的错误、分歧、模糊,影响了部分干部、党代表和普通党员参与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组织领导有待加强
有力的组织领导是确保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保障。由于县(市、区)一级试行党代会常任制,以及伴随党代会常任制实行的一套工作制度、领导制度,涉及党的领导方式、领导方法上的重大改革,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仅靠县(市、区)一级甚至是县(市、区)一级的组织部门“摸着石头过河”式地探索存在着很大的难度。特别是对于涉及民主监督机制的建立以及有效性问题,地方党委往往由于自身的局限性缺乏改革的内在动力,不愿意给自己套上“紧箍咒”。然而,自开展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以来,从中央到省、市(地级)都没有建立起系统的组织领导机构。党的十六大前试点地区的不断退出,在一定程度上与上级、同级组织领导力量薄弱有很大关系。对于党代会常任制这样一个敏感的新生事物,如果不能及时得到上级和同级党委的同意和支持,获得足够的权力,那么推行起来是有很大难度的。推行党代会常任制,迫切需要上级和同级党委加大领导力度来统筹这个试点过程,整合所有相关部门的力量来共同推进。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项创新制度在目前的条件下有效地推行下去。
(三)代表产生有待规范
党代表的产生程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直接涉及党代会常任制的权威性、合法性、动力来源及其功能的发挥。在党代表的产生中,如果没有自愿报名,普通党员的被选举权就无从体现;如果没有被选举人的竞争承诺,党员的选举权就会因为没有比较而无从选择。这两个环节的实施,有利于使党代表和党代会获得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在试点地区,党内选举制度取得明显进步,确立了差额选举制度,初步引入了竞争机制。但从实践效果上看,候选人的提名和酝酿、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仍充满了组织、管理的色彩,“权力”烙印明显;对选举制度的核心问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运作和保障,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尤其是被选举权,更是没有任何保障性的规定,似乎选举制度本身不是权利保障制度,而是选举活动组织和管理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领导干部在党代表中所占的比例偏高,使“党的代表大会”变成“党员领导干部代表大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党内不同声音在党代会上的表达,无法体现大多数党员的意志。
(四)权力架构有待完善
权力架构是党代会常任制的核心问题,是制约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的关键性问题。一是党内权力授受关系不清。只有理顺了权力的来龙去脉,才能解决了掌权者向谁负责的问题,从根本上杜绝权力失控也就有了前提;权力的来源问题不解决,任何民主形式,即使一开始非常有效,最终仍然会流于形式。在不少试点地区,无论是候选人的提名和酝酿、正式候选人的确定,还是全委会、常委会委员乃至书记、副书记的产生,仍充满了组织、管理的色彩,难以理顺党内权力的授受关系。二是党代会常设机构的定位不准确。多数试点都设立了“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一类的机构,挂靠在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党代会年会制和党代表常任制的具体事宜。这种所谓的常设机构不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只是组织部门领导下的一个具体办事机构,不具备党内权力机关、决策机关和监督机关的职能、性质和地位,难以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功能。三是党内权力运行不畅。为了确立党代会在党内的最高权威地位、理顺党内权力运行关系,有些试点地区制定并实行了一系列具体的制度,主要有全委会向党代会、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询问、质询、罢免制度,全委会票决制等制度;有些试点地区还专门设置了代表工作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决策咨询委员会。但由于这些措施和变革并没有合理划清各自之间的职责权限,致使这些新制度很难融入到原有体制中发挥出应有的功效。
参考文献:
[1]王长江等.党代会常任制理论与实践探索[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
[2]林尚立.党内民主[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3]中央组织部研究室.2003年组织工作研究文选[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4.
[4]刘益飞.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的三个关键性问题[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10).
[5]刘学军.党代会常任制试点:问题与出路[J].学习时报,2005-12-12.
[6]张萌.党代会常任制的党代表问题研究综述[J].党政干部学刊,2007,(2).
[7]张萌.党代表直选:地方党代会常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J].探索,2007,(4).
[8]张萌.党代会常任制的党内权力架构初探[J].理论导刊,2007,(10).
[9]张萌.十六大以来党代会常任制综述[J].理论与改革,2007,(6).
[10]刘石营,张萌.党代会常任制研究成果综述[J].党政干部学刊,2007,(10).
责任编辑 魏子扬
[关键词]党代会常任制;模式;成效;完善
[中图分类号]D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8-0015-03
自1988年以来,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在探索中前行,形成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模式,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在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这一探索必将取得更大的成果,从而为加强和改进党代会制度迈出坚实的一步。比较典型模式、总结主要成效,分析存在问题,以期推动党代会常任制的深入研究。
一、典型模式
(一)椒江模式
从1988年12月开始,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已有近20年的历史,形成了一套具有椒江特色的党内民主制度:一是党代表常任制。试行党代表常任制后,按照党的选举制度被选为某一届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其代表资格和职权在任期内一直有效。其任期同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一般为五年。同时对代表的产生、管理、作用和活动方式出台了新的具体措施是:改进产生方式,包括减少代表名额,在确定代表名额时,不搞荣誉性、照顾性安排,实行区委直接提名、界别推荐、选举单位党员提名相结合,划小选举单位,明确规定党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为20%以上;出台《台州市椒江区党代表细则(试行)》,在法律保护、活动时间、工资待遇、活动经费和工作条件等方面对党代表履行职责予以保障;建立党代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相关制度,包括代表团制度、党代表活动日、建议献策、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联系党员群众、述职评议、视察调研、教育培训等制度,以实现代表活动的经常化,拓宽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渠道。二是党代会年会制。年会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党委、纪委的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党代会年会一般安排在每年人大、政协会议之前召开。党代会年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对人大、政协会议起着指导作用;三是地方党委(纪委)委员制。取消了原来的常委制,实行委员制。区委委员的职数由原来的30多名减为15名左右,不设候补委员。同时,区纪委也实行委员制,不设候补委员;四是干部任免全委会票决制。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程序,对提交全委会经充分酝酿的拟任免人选,委员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表决,所得赞成票超过规定票数的形成任免决定。
(二)雅安模式
四川省雅安市是在党的十六大之后才开始试行党代会常任制的,但其探索的深度和广度很快使其成为第二轮常任制试点中的一大亮点。其做法主要包括:第一,改进党代表产生方式,对党代表实行直选和席位制(明确每个选举单位的代表席位由选区的情况和党员数量确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由于工作调动离开原选区,或其他原因导致代表资格终止的,由原选区补选。)的尝试,启动整个党代会制度改革的第一道民主程序,被专家一致叫好。第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年会制度、代表视察、评议制度等。第三,设立三个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决策咨询委员会,分别行使代表大会日常监督、代表管理和服务及大会决策咨询服务职能。这三个机构的建立,不仅建立起党的代表大会办事机构,而且强化了党的代表大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第四,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一是组织保障。代表工作委员会下设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挂靠在区(县)党委组织部下。二是权利保障。代表的工作受党纪保护,对于代表的提案、意见、建议,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予以负责。三是时间和经费保障。
(三)罗田模式
2003年2月,罗田县被湖北省列为党代会常任制的两个试点之一。其做法主要包括:一是党代表直选制。党代表由过去的各单位召开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改为由选举单位全体党员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党员直接提名或个人自荐报名,通过组织考察、竞选演讲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再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党代表,差额比例规定在30%以上。二是党代会年会制。党代会由过去的五年召开一次,改为每年召开一次,每次党代会的时间安排在人大、政协“两会”之前。党代会年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县委、县纪委工作报告,讨论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还要对“两委”班子和县委委员的年度工作进行评议。三是党代表常任制。四是县委委员制。即取消常委会,由党代会直选全委会,作为党代会常设机构。同时,实行县委委员交叉任职,五个县委副书记中有三人分别担任县长、人大主任和政协主席。五是重大事项表决制。六是评议制。即委员考评主要由党代表在年会上评议打分,“不满意”票数占三分之一的委员要引咎辞职。罗田模式较好地解决了由谁负责的问题,使党员民主权利得到更大保障,在较大程度上扩大了党内民主和加强了党内监督。
(四)宜都模式
湖北省宜都市于2003年9月正式启动了试点工作,围绕“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总思路,在多个领域进行了大胆的改革探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实行党代表直选。将党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过去的组织酝酿提名、党代表大会等额选举改为“报名、推选、公示、审查、直选”五个步骤实行差额直选。二是实行党代表任期制。任期5年,通过制定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保障代表权利,组织党代表围绕“联、访、议、评、述、察”开展活动。三是实行委员推选制。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由过去的组织提名产生改为党代表推选、组织考察产生。四是实行党代会年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党代会,就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审议等。五是实行党代表评议制。党代表在每年年会期间对市委、市纪委委员进行评议,有权向市委提交议案。如果对议案办理情况不满意,党代表有权提出质询。六是实行“重大事项决策票决制”。对重大事项,由党代表或市委委员、市委常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宜都模式的最大亮点是对部分党委委员进行公推公选制。
二、主要成效
(一)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的最高领导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试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地区或单位,每年年初都要召开党代会年会,听取和审议党委、纪委的年度工作报告;书面审议党委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听取上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代表所提建议案、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并对全年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作出总体部署,形成决议。这样,有效地改变了目前两届党的代表大会之间相隔时间太长、应当由党的代表大会讨论的一些重大问题难以及时开会讨论的状况;有效地改变了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无法向选举它的本届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状况,从而进一步发挥了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的最高领导作用。
(二)党委决策的民主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前,党代表只在三年或五年一次的党代会召开期间发挥一次作用,行使一下权利;只有在大会上参与审议修改报告的权利,没有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和参与修改完善决策的职责;只有投票选举党委、纪委委员的权利,没有评议监督党委班子及其成员任期内工作情况的权利。试行党代会常任制,改变了这种“重选举、轻决策”,由常委会拍板、层层贯彻的单向决策程序,赋予了党代表经常性的议大事、参与决策、进行监督的权利,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民主决策新机制。这种双向民主决策新机制,使党代表可以将各级各类党组织的工作情况,广大党员的思想状况、工作生活情况和愿望要求及时反馈到党委的决策过程之中,提高了党委决策的民主化水平。
(三)党内监督得到进一步强化
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党的委员会,从授权关系来看,党的代表大会要对党的委员会进行监督。但是在现行体制下,党委既管立法、决策,又管执行,几年一届的党代会无法对党委进行有效监督。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强化了党代会的“民主集中制”功能,确保党的代表大会的党内最高领导机关、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并形成制度,规定了党代表对党委和主要领导决策等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发言权、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评议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从而打破了过度集权的权力格局,较好地实现了对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代表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同时,党代表要密切联系广大党员,畅通了广大党员对党委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渠道,进而形成一张覆盖广泛的监督网,更能起到充分有效的监督作用。
(四)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政党具有整合和凝聚的功能。整合力和凝聚力是判断一个政党是否先进的重要标准。发展党内民主,就是要巩固党的团结统一。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后,多数试点地区建立起了“党员联系链”,即党委领导联系党代表、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的制度,既体现了党代表的重要性,为他们提供了一个积极表达自己意见和发挥作用的平台,激发了他们联系党员、反映党员意愿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又通过党代表密切了党委和广大党员的联系,使党委能够充分了解广大党员的意愿,及时加强和改进党委的自身建设,从而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三、进一步完善的举措
(一)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思想认识是行动的向导。从根本上讲,试点工作能否深入开展下去,取决于广大干部、党代表和普通党员能否充分认识到党代会常任制的重要性、迫切性和可行性。一是部分干部的认识不到位。有些干部怕充分发扬民主以后会制约党委的职权;有些干部则认为党代会和人代会的形式和内容差不多,是“重复建设”,搞党代会常任制是浪费时间和财力,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二是部分党代表的认识不到位。有些党代表对如何正确理解并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认识欠全面深刻;有些党代表对自己的党代表身份缺乏应有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尽义务发挥职责的主动性不强;有些党代表习惯于服从上级党委的决定安排和听从领导的命令指示,对于党代会常任制条件下的角色转变,观念上一时难以转换。三是部分党员的认识不到位。有些党员对党代会常任制的概念比较模糊;有些党员对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缺乏信心。认识上的错误、分歧、模糊,影响了部分干部、党代表和普通党员参与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组织领导有待加强
有力的组织领导是确保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保障。由于县(市、区)一级试行党代会常任制,以及伴随党代会常任制实行的一套工作制度、领导制度,涉及党的领导方式、领导方法上的重大改革,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仅靠县(市、区)一级甚至是县(市、区)一级的组织部门“摸着石头过河”式地探索存在着很大的难度。特别是对于涉及民主监督机制的建立以及有效性问题,地方党委往往由于自身的局限性缺乏改革的内在动力,不愿意给自己套上“紧箍咒”。然而,自开展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以来,从中央到省、市(地级)都没有建立起系统的组织领导机构。党的十六大前试点地区的不断退出,在一定程度上与上级、同级组织领导力量薄弱有很大关系。对于党代会常任制这样一个敏感的新生事物,如果不能及时得到上级和同级党委的同意和支持,获得足够的权力,那么推行起来是有很大难度的。推行党代会常任制,迫切需要上级和同级党委加大领导力度来统筹这个试点过程,整合所有相关部门的力量来共同推进。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项创新制度在目前的条件下有效地推行下去。
(三)代表产生有待规范
党代表的产生程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直接涉及党代会常任制的权威性、合法性、动力来源及其功能的发挥。在党代表的产生中,如果没有自愿报名,普通党员的被选举权就无从体现;如果没有被选举人的竞争承诺,党员的选举权就会因为没有比较而无从选择。这两个环节的实施,有利于使党代表和党代会获得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在试点地区,党内选举制度取得明显进步,确立了差额选举制度,初步引入了竞争机制。但从实践效果上看,候选人的提名和酝酿、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仍充满了组织、管理的色彩,“权力”烙印明显;对选举制度的核心问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运作和保障,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尤其是被选举权,更是没有任何保障性的规定,似乎选举制度本身不是权利保障制度,而是选举活动组织和管理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领导干部在党代表中所占的比例偏高,使“党的代表大会”变成“党员领导干部代表大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党内不同声音在党代会上的表达,无法体现大多数党员的意志。
(四)权力架构有待完善
权力架构是党代会常任制的核心问题,是制约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的关键性问题。一是党内权力授受关系不清。只有理顺了权力的来龙去脉,才能解决了掌权者向谁负责的问题,从根本上杜绝权力失控也就有了前提;权力的来源问题不解决,任何民主形式,即使一开始非常有效,最终仍然会流于形式。在不少试点地区,无论是候选人的提名和酝酿、正式候选人的确定,还是全委会、常委会委员乃至书记、副书记的产生,仍充满了组织、管理的色彩,难以理顺党内权力的授受关系。二是党代会常设机构的定位不准确。多数试点都设立了“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一类的机构,挂靠在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党代会年会制和党代表常任制的具体事宜。这种所谓的常设机构不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只是组织部门领导下的一个具体办事机构,不具备党内权力机关、决策机关和监督机关的职能、性质和地位,难以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功能。三是党内权力运行不畅。为了确立党代会在党内的最高权威地位、理顺党内权力运行关系,有些试点地区制定并实行了一系列具体的制度,主要有全委会向党代会、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询问、质询、罢免制度,全委会票决制等制度;有些试点地区还专门设置了代表工作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决策咨询委员会。但由于这些措施和变革并没有合理划清各自之间的职责权限,致使这些新制度很难融入到原有体制中发挥出应有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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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魏子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