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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廉政文化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需重点抓好“腐败印象”的矫正,腐败制度化倾向的预防,私人关系的规范,重法、守法意识的培育等。
〔关键词〕廉政文化,“腐败印象”,腐败倾向,私人关系,守法意识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0)05-0036-0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廉政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成功树立了“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的执政党形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制机制逐步建立,承载和支持廉洁理念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稳步发展。但与中央的总体要求相比,廉政文化建设还有许多不足。笔者以为,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要重点关注和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腐败印象”的矫正
廉政文化建设的首要目标是要预防、遏制和消除腐败现象,然而,如果忽略了矫正和消除广泛存在于人们心目中的“无官不贪”的“腐败印象”,则不但腐败现象难以消除,而且廉洁社会的形象也很难建立起来。而且,“腐败印象”还会侵蚀、摧毁人们精心构建起来的制度和心理防线,造成“树欲静而风不止”的困境.
从1995年开始,国际透明组织每年度发布各国腐败印象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这个腐败印象指数是国际透明组织委托12个中立组织的商业人士、分析学家对每个被调查国的腐败和贿赂数量的感知程度所做的18份调查报告分析后得出的,被称为“民意中的民意”,主要反映人们对国际商务活动中的“腐败印象”。实际上,相对来说,对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影响更大的,还是本国民众亲身感受得出的“腐败印象”。本文中“腐败印象”是指本国公民对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是否会受贿,有多少比例的人会受贿,以及某个特定对象受贿的可能性有多高等所形成的主观判断。
“腐败印象”毫无疑问与腐败现象的客观存在密切相关,但人们并不总是按照腐败现象的实际严重程度形成“腐败印象”。在许多人的印象里,个别官员的腐败经常被认为是官员集体的腐败。只要有少数官员腐败,则其他的官员在人们的心目中都“被腐败”了。以腐败现象的实际严重程度而言,2003年的情况是:“全国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人数是12.57万多人,占党员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九。2003年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的党员共9718人,占党员总数的万分之一点五;其中县处级以上党政干部390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万分之七点三。事实表明,在我们党内腐败分子是极少数。这些年来这个比例是波动的,但总的趋势趋于下降。” 〔1 〕 (P158 )2010年1月7日,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新闻通气会上通报:“2009年1~11月,受党纪处分人数占党员总数的1.1‰,其中因贪污贿赂行为被开除党籍并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有2231人,占受党纪处分人数的2.6%,占党员总数的0.029%。” 〔2 〕可见,“被腐败”的官员人数远远大于实际腐败的官员人数。然而,“官以贿成”、“无官不贪”的印象在部分人那里是很有市场的。而某个人一旦形成“无官不贪”的印象,他就会对反腐败的制度、行动和效果作出错误判断。
被无限夸大的“腐败印象”容易造成民众和政府的疏远与对立,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切实际的“腐败印象”至少从两个方面增加反腐败制度建设的压力:一方面,是使制度设计和执行朝繁琐苛刻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是诱导人们作出违反制度规定的选择。许多人之所以想方设法行贿,是因为他们以为不行贿就办不成事情;许多人之所以受贿,是因为他们想当然地认为别人都这样。行贿者在碰壁之后不是返回到制度所设定的轨道,而是反省和改良行贿的技术,最终总有极少数人被他们俘虏。受贿者在“腐败印象”的驱使下,也会改进受贿的策略。
如果民众的“腐败印象”居高不下,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顺利推进也非常不利。原本清正廉洁但“被腐败”了的官员,可能有两种反应——要么与腐败分子势不两立,试图从社会大众那里为自己和官员集体重新争得清白名声;要么意志消沉,在思想上对反腐败行动变得患得患失。前一种反应当然是好的,但没有什么力量能保证人们总是作出这样的反应。至于后一种反应,那就值得担忧了。更重要的是,受这种印象的影响,反腐败的丰硕成果很容易被诠释为“越反越严重”、“越反越多”,越是坚定地反腐败,就越被误认为制度化的反腐败解决不了问题。然而,如果削弱了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和高压态势,这些人的“腐败印象”则会更加巩固。
二、腐败制度化倾向的预防
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各种便利条件,制订貌似公正而实质上只对自己有利的制度,使自己的贪欲即使在不违背制度规定的情形下也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这就是腐败的制度化倾向。腐败的制度化倾向意味着人们在制订制度的时候,就已经故意将不公正的因素包含其中,并且只有在这种制度普遍为民众所不满的时候,才打算废除这种制度。腐败的制度化倾向既可以使官员个体的欲望得到满足,又使官员没有了犯罪的顾虑。
腐败的制度化倾向古已有之。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有许多制度是为了照顾官员的特权和身份而创设的。这就是古代农民起义所抨击的“法非善法”和思想家们挞伐的“一家之法”、“非法之法”的问题。皇室富甲天下,官员按照品秩依次享受不同等级的高收入——不论这种收入是合法还是半合法,是薪俸、赏赐、占田还是别的形式。这种制度化的群体腐败常常使民众的负担濒临极限,往往导致政权崩溃。唐太宗在《贞观政要·贪鄙》中说官员贪赃受贿是“小得而大失”:“朕尝谓贪人不解爱财也。至如内外官五品以上,禄秩优厚,一年所得,其数自多。若受人财贿,不过数万,一朝彰露,禄秩削夺,此岂是解爱财物?视小得而大失者也。”这其实道出了腐败制度化倾向的心声。当今世界上,某些国家精心设计的“高薪养廉”制度,其实也是以制度内的腐败来消弭制度外的腐败罢了。腐败制度化倾向的一个严重后果是,虽然从表面上看,官员个体腐败现象减少了,但群体腐败的程度增加了。
当前,在我国,腐败的制度化倾向主要表现为:一些领导干部利用“主要领导负责制”,独断专行,大肆为个人捞取好处;一些领导干部以“集体决策”为挡箭牌,心存侥幸,搞权力腐败; “个别部门和行业为了部门或行业私利,通过多种手段,将自己不正当的利益通过文件、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堂而皇之地强制执行。” 〔1 〕(P165 )在国家的一些立法中,一些垄断部门或垄断行业,利用立法这一机会,制定一些有利于本行业或本部门获取更大利益的条款。
在各种各样的腐败形式中,在制定制度时直接预留空子的做法显得更为高明。腐败的制度化倾向侵袭甚至威胁制度的公正性,影响制度反腐的成效,削弱人民群众对制度反腐的信心。如果不把不合理的制度清理出去,如果不规范制度制订的过程,如果不铲除腐败倾向制度化的根源,而只忙于制订新制度、新条例,那么无论反腐败的制度在数量上有多少,都难以实现廉洁的目标。因此,廉政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提高制度制定的透明度、科学性和公正性,把该制定的制度制定好,绝对不允许一些人钻制度的空子,以合法形式获取非法利益。
三、私人关系的规范
腐败具有私密性,许多时候发生在被认为是安全的私人关系中。所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通常是行贿者和受贿者相互鼓励、相互安慰或者相互煽诱的理由。无论是主动的行贿者还是被动的行贿者,他们都首先选择那些可以通过私人关系接近的人,因为行贿的目的就是要在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建立起某种不正当的关系,私人关系使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的腐败行为的成功率和安全系数都大大提高了。于是,建立私人关系,发展私人关系,维持私人关系,利用私人关系等,就成为常见的腐败模式。
私人关系的本质是情感的而非理性的,是伦理的而非法律的。私人关系的建立、发展、维持、利用等,都明显受情感的牵引而受制于礼俗。腐败既然要利用私人关系,当然也就会利用礼俗,即使是那些古老的礼俗,只要是有利于达成腐败目的的,就都会被重新发现和利用:“自古流传至今的礼俗,总的说来是弥足珍贵的民族精神文化遗产。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它也包容着若干的糟粕成分。许多古老的礼俗仍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着重要的作用,有的凝聚社会力量,激励人们昂然向上;有的成为腐败现象寄生和依附的载体,是腐败文化借以传播的一种古老而又现代的途径。” 〔3 〕 (P145-146 )客观地说,传统习俗是为了让人们过一种在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之间保持适当平衡的健康生活,就像《礼记·礼运》中说的:“故礼义也者……所以达天道、顺人情之大宝也。”但传统习俗之在现代社会和在古代社会一样,都免不了被腐败利用的命运。
礼俗至少在如下三个方面被腐败利用:第一,礼俗是足以和法律精神相抗衡的价值系统。按照法律的精神,一个人没有收受他人钱财的理由,但按照礼俗的精神,有时候收受他人的钱财正是对他人的尊重。许多贪赃枉法的人在礼俗那里得到了价值合理性的支持,以平衡他们在法律那里感受到的不安。第二,礼俗可以给人的精神造成巨大压力。礼俗既然是一个价值系统,所以当人们违背它的精神时,便不能不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礼俗尤其谴责那些因为权力、地位的变化而试图调整私人关系的行为,例如对亲朋好友的疏远行为,它总是力图把一切人都纳入自己的规范体系中,而不论每个人的实际处境。手握权力的人总难以做到和亲朋好友划清界线。第三,礼俗是掩饰腐败的遮羞布。如果一个陌生人贸然闯进官员的家里去送礼,他肯定不会受到欢迎,因为两者之间是纯粹的法律关系。但已经建立起私人关系的人,他的送礼行为在两人之间可供解释的自由度就高了许多。他们都可以把送礼行为既理解为贿赂,又理解为情感表达。
如果出于政治廉洁的需要而禁止官员建立、发展和维持私人关系,这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情,而且也是非常不人道的事情。如果官员自行中断这样的关系,以求得一尘不染、两袖清风,也不见得就是好事情。因为这样做违反了自然规律,违反了人性,日久可能造成官员人格的异常,使政治在另外的方面表现出不能满足人们正常需要的缺陷。很显然,人们不能在赶走一群贪官之后,而接受一群刻薄无情的人对自己发号施令。所以,最佳的选择是在充分尊重人的交往需要和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合理规范官员的社会交往行为。如果我们在不反对社会交往并考虑礼俗客观存在的前提下,遵循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参照廉洁程度较高国家的做法,具体规定每一次交往中和以年度为单位的总交往中,公务员及其家庭所能够接受的礼金、礼品、吃请、服务等各项的价值上限,并通过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对公务员及其家庭的财产和消费进行监督,则可使人们在人情、礼俗和廉洁政治之间形成健康交往渠道。
四、重法、守法意识的培育
狭义的廉政文化建设,一般情况下指的就是公民重法和守法意识的培育问题,但培育并不等于宣传教育,除了普及法律知识、倡导法治精神之外,它还包含着许多方面的内容,诸如清除那些妨碍人们确立重法和守法意识形成的干扰因素,引导人们形成遵守规则的思维方式,以及让人们真正感受到重法和守法是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惟一途径,等等。而如何做到让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思考和行动、来希望和满足、来追求和放弃等,是培育工作的关键所在。虽然许多腐败分子总是以对法律的无知为托辞,但真正对法律无知的人是根本不配担任公职的,而事实上也很少有人对法律无知到那种程度。腐败分子恰恰缺少的是对于法律的敬畏,而不是缺少法律知识。
国内外有许多人已经注意到,当前中国发生的许许多多的腐败问题,是由于人们不太敬畏法律,而不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或者不知道有相关的法律:“我们在新加坡考察时,新加坡人就廉政制度观念问题也讲得很深刻,说新加坡的廉政制度还没有中国那样完备,但在新加坡,制度一经制定,大家就会严格遵守,而在中国,制度出台后,不少人不是想着如何去执行制度,而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钻制度的空子。制度是人制定的,不可能没有空子,钻空子的人多了,再好的制度也不会有好的效果。这番话发人深思,说明思想观念是带根本性、决定性的。而反思我国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制度不够落实、监督不够有力、惩治效果不够好等问题,都不难从文化观念上找到深层次的原因。” 〔4 〕 (P120 )缺少对法律敬畏的人,他们一定会把法律当作是必须克服的障碍。和一般的刑事犯罪拿个人荣誉、自由和生命作赌注不同,贪赃受贿的人非常在意荣誉、自由和生命,他们用以作赌注的是聪明、权力和关系。他们相信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私人关系则可以对法律的打击起到缓冲作用,加上他们的“聪明才智”,就有足够的把握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古代中国,反腐倡廉法律制度的权威地位是依靠皇权来维持的,皇权足够强大的时候,最高统治者的表率作用可以带动一大批官吏尊重法律制度。所以,当社会风气趋于奢靡的时候,进谏的臣子总是要求朝廷为州县做表率,皇帝为朝廷做表率。这深刻反映了古代政治的因果关系。因为足够强大、无处不在、无孔不入的皇权使任何官吏手中的那点权力和关系网都变得不值一提,任何官吏都不敢迷信自己。绝对皇权的权力可以破除人们对于各级官吏权力的迷信,但又建立起人们对于皇权的迷信,而不是对于法律制度的尊重。在古代政治中,公平正义的法律不如仁政爱民的皇帝,“治法”不如“治人”,尊重法律不如巴结上司,这种观念一直延续下来,至今在某些人的头脑里根深蒂固。而现实的某些事例,又加重了这种迷信。或者说,轻法意识和违法冲动不仅仅是教育失败的结果,它无疑还是各种社会存在在部分人头脑里的特殊反映。在廉政文化建设中,这个问题仍需要好好地研究,并努力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组织编写.新时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程〔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
〔2〕文静.中纪委通报:2009年10余名省部级官员密集落马〔EB/OL〕.(2010-01-08)〔2010-7-5〕http://leaders.people.com.cn/GB/10727757.html.
〔3〕张利生.廉政文化建设要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4〕陈章联.深圳市廉政文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A〕.中央纪委宣教室编.全国廉政文化建设专题研讨斑论文选编〔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孟永华
〔关键词〕廉政文化,“腐败印象”,腐败倾向,私人关系,守法意识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0)05-0036-0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廉政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成功树立了“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的执政党形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制机制逐步建立,承载和支持廉洁理念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稳步发展。但与中央的总体要求相比,廉政文化建设还有许多不足。笔者以为,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要重点关注和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腐败印象”的矫正
廉政文化建设的首要目标是要预防、遏制和消除腐败现象,然而,如果忽略了矫正和消除广泛存在于人们心目中的“无官不贪”的“腐败印象”,则不但腐败现象难以消除,而且廉洁社会的形象也很难建立起来。而且,“腐败印象”还会侵蚀、摧毁人们精心构建起来的制度和心理防线,造成“树欲静而风不止”的困境.
从1995年开始,国际透明组织每年度发布各国腐败印象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这个腐败印象指数是国际透明组织委托12个中立组织的商业人士、分析学家对每个被调查国的腐败和贿赂数量的感知程度所做的18份调查报告分析后得出的,被称为“民意中的民意”,主要反映人们对国际商务活动中的“腐败印象”。实际上,相对来说,对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影响更大的,还是本国民众亲身感受得出的“腐败印象”。本文中“腐败印象”是指本国公民对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是否会受贿,有多少比例的人会受贿,以及某个特定对象受贿的可能性有多高等所形成的主观判断。
“腐败印象”毫无疑问与腐败现象的客观存在密切相关,但人们并不总是按照腐败现象的实际严重程度形成“腐败印象”。在许多人的印象里,个别官员的腐败经常被认为是官员集体的腐败。只要有少数官员腐败,则其他的官员在人们的心目中都“被腐败”了。以腐败现象的实际严重程度而言,2003年的情况是:“全国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人数是12.57万多人,占党员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九。2003年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的党员共9718人,占党员总数的万分之一点五;其中县处级以上党政干部390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万分之七点三。事实表明,在我们党内腐败分子是极少数。这些年来这个比例是波动的,但总的趋势趋于下降。” 〔1 〕 (P158 )2010年1月7日,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新闻通气会上通报:“2009年1~11月,受党纪处分人数占党员总数的1.1‰,其中因贪污贿赂行为被开除党籍并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有2231人,占受党纪处分人数的2.6%,占党员总数的0.029%。” 〔2 〕可见,“被腐败”的官员人数远远大于实际腐败的官员人数。然而,“官以贿成”、“无官不贪”的印象在部分人那里是很有市场的。而某个人一旦形成“无官不贪”的印象,他就会对反腐败的制度、行动和效果作出错误判断。
被无限夸大的“腐败印象”容易造成民众和政府的疏远与对立,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切实际的“腐败印象”至少从两个方面增加反腐败制度建设的压力:一方面,是使制度设计和执行朝繁琐苛刻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是诱导人们作出违反制度规定的选择。许多人之所以想方设法行贿,是因为他们以为不行贿就办不成事情;许多人之所以受贿,是因为他们想当然地认为别人都这样。行贿者在碰壁之后不是返回到制度所设定的轨道,而是反省和改良行贿的技术,最终总有极少数人被他们俘虏。受贿者在“腐败印象”的驱使下,也会改进受贿的策略。
如果民众的“腐败印象”居高不下,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顺利推进也非常不利。原本清正廉洁但“被腐败”了的官员,可能有两种反应——要么与腐败分子势不两立,试图从社会大众那里为自己和官员集体重新争得清白名声;要么意志消沉,在思想上对反腐败行动变得患得患失。前一种反应当然是好的,但没有什么力量能保证人们总是作出这样的反应。至于后一种反应,那就值得担忧了。更重要的是,受这种印象的影响,反腐败的丰硕成果很容易被诠释为“越反越严重”、“越反越多”,越是坚定地反腐败,就越被误认为制度化的反腐败解决不了问题。然而,如果削弱了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和高压态势,这些人的“腐败印象”则会更加巩固。
二、腐败制度化倾向的预防
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各种便利条件,制订貌似公正而实质上只对自己有利的制度,使自己的贪欲即使在不违背制度规定的情形下也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这就是腐败的制度化倾向。腐败的制度化倾向意味着人们在制订制度的时候,就已经故意将不公正的因素包含其中,并且只有在这种制度普遍为民众所不满的时候,才打算废除这种制度。腐败的制度化倾向既可以使官员个体的欲望得到满足,又使官员没有了犯罪的顾虑。
腐败的制度化倾向古已有之。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有许多制度是为了照顾官员的特权和身份而创设的。这就是古代农民起义所抨击的“法非善法”和思想家们挞伐的“一家之法”、“非法之法”的问题。皇室富甲天下,官员按照品秩依次享受不同等级的高收入——不论这种收入是合法还是半合法,是薪俸、赏赐、占田还是别的形式。这种制度化的群体腐败常常使民众的负担濒临极限,往往导致政权崩溃。唐太宗在《贞观政要·贪鄙》中说官员贪赃受贿是“小得而大失”:“朕尝谓贪人不解爱财也。至如内外官五品以上,禄秩优厚,一年所得,其数自多。若受人财贿,不过数万,一朝彰露,禄秩削夺,此岂是解爱财物?视小得而大失者也。”这其实道出了腐败制度化倾向的心声。当今世界上,某些国家精心设计的“高薪养廉”制度,其实也是以制度内的腐败来消弭制度外的腐败罢了。腐败制度化倾向的一个严重后果是,虽然从表面上看,官员个体腐败现象减少了,但群体腐败的程度增加了。
当前,在我国,腐败的制度化倾向主要表现为:一些领导干部利用“主要领导负责制”,独断专行,大肆为个人捞取好处;一些领导干部以“集体决策”为挡箭牌,心存侥幸,搞权力腐败; “个别部门和行业为了部门或行业私利,通过多种手段,将自己不正当的利益通过文件、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堂而皇之地强制执行。” 〔1 〕(P165 )在国家的一些立法中,一些垄断部门或垄断行业,利用立法这一机会,制定一些有利于本行业或本部门获取更大利益的条款。
在各种各样的腐败形式中,在制定制度时直接预留空子的做法显得更为高明。腐败的制度化倾向侵袭甚至威胁制度的公正性,影响制度反腐的成效,削弱人民群众对制度反腐的信心。如果不把不合理的制度清理出去,如果不规范制度制订的过程,如果不铲除腐败倾向制度化的根源,而只忙于制订新制度、新条例,那么无论反腐败的制度在数量上有多少,都难以实现廉洁的目标。因此,廉政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提高制度制定的透明度、科学性和公正性,把该制定的制度制定好,绝对不允许一些人钻制度的空子,以合法形式获取非法利益。
三、私人关系的规范
腐败具有私密性,许多时候发生在被认为是安全的私人关系中。所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通常是行贿者和受贿者相互鼓励、相互安慰或者相互煽诱的理由。无论是主动的行贿者还是被动的行贿者,他们都首先选择那些可以通过私人关系接近的人,因为行贿的目的就是要在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建立起某种不正当的关系,私人关系使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的腐败行为的成功率和安全系数都大大提高了。于是,建立私人关系,发展私人关系,维持私人关系,利用私人关系等,就成为常见的腐败模式。
私人关系的本质是情感的而非理性的,是伦理的而非法律的。私人关系的建立、发展、维持、利用等,都明显受情感的牵引而受制于礼俗。腐败既然要利用私人关系,当然也就会利用礼俗,即使是那些古老的礼俗,只要是有利于达成腐败目的的,就都会被重新发现和利用:“自古流传至今的礼俗,总的说来是弥足珍贵的民族精神文化遗产。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它也包容着若干的糟粕成分。许多古老的礼俗仍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着重要的作用,有的凝聚社会力量,激励人们昂然向上;有的成为腐败现象寄生和依附的载体,是腐败文化借以传播的一种古老而又现代的途径。” 〔3 〕 (P145-146 )客观地说,传统习俗是为了让人们过一种在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之间保持适当平衡的健康生活,就像《礼记·礼运》中说的:“故礼义也者……所以达天道、顺人情之大宝也。”但传统习俗之在现代社会和在古代社会一样,都免不了被腐败利用的命运。
礼俗至少在如下三个方面被腐败利用:第一,礼俗是足以和法律精神相抗衡的价值系统。按照法律的精神,一个人没有收受他人钱财的理由,但按照礼俗的精神,有时候收受他人的钱财正是对他人的尊重。许多贪赃枉法的人在礼俗那里得到了价值合理性的支持,以平衡他们在法律那里感受到的不安。第二,礼俗可以给人的精神造成巨大压力。礼俗既然是一个价值系统,所以当人们违背它的精神时,便不能不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礼俗尤其谴责那些因为权力、地位的变化而试图调整私人关系的行为,例如对亲朋好友的疏远行为,它总是力图把一切人都纳入自己的规范体系中,而不论每个人的实际处境。手握权力的人总难以做到和亲朋好友划清界线。第三,礼俗是掩饰腐败的遮羞布。如果一个陌生人贸然闯进官员的家里去送礼,他肯定不会受到欢迎,因为两者之间是纯粹的法律关系。但已经建立起私人关系的人,他的送礼行为在两人之间可供解释的自由度就高了许多。他们都可以把送礼行为既理解为贿赂,又理解为情感表达。
如果出于政治廉洁的需要而禁止官员建立、发展和维持私人关系,这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情,而且也是非常不人道的事情。如果官员自行中断这样的关系,以求得一尘不染、两袖清风,也不见得就是好事情。因为这样做违反了自然规律,违反了人性,日久可能造成官员人格的异常,使政治在另外的方面表现出不能满足人们正常需要的缺陷。很显然,人们不能在赶走一群贪官之后,而接受一群刻薄无情的人对自己发号施令。所以,最佳的选择是在充分尊重人的交往需要和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合理规范官员的社会交往行为。如果我们在不反对社会交往并考虑礼俗客观存在的前提下,遵循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参照廉洁程度较高国家的做法,具体规定每一次交往中和以年度为单位的总交往中,公务员及其家庭所能够接受的礼金、礼品、吃请、服务等各项的价值上限,并通过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对公务员及其家庭的财产和消费进行监督,则可使人们在人情、礼俗和廉洁政治之间形成健康交往渠道。
四、重法、守法意识的培育
狭义的廉政文化建设,一般情况下指的就是公民重法和守法意识的培育问题,但培育并不等于宣传教育,除了普及法律知识、倡导法治精神之外,它还包含着许多方面的内容,诸如清除那些妨碍人们确立重法和守法意识形成的干扰因素,引导人们形成遵守规则的思维方式,以及让人们真正感受到重法和守法是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惟一途径,等等。而如何做到让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思考和行动、来希望和满足、来追求和放弃等,是培育工作的关键所在。虽然许多腐败分子总是以对法律的无知为托辞,但真正对法律无知的人是根本不配担任公职的,而事实上也很少有人对法律无知到那种程度。腐败分子恰恰缺少的是对于法律的敬畏,而不是缺少法律知识。
国内外有许多人已经注意到,当前中国发生的许许多多的腐败问题,是由于人们不太敬畏法律,而不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或者不知道有相关的法律:“我们在新加坡考察时,新加坡人就廉政制度观念问题也讲得很深刻,说新加坡的廉政制度还没有中国那样完备,但在新加坡,制度一经制定,大家就会严格遵守,而在中国,制度出台后,不少人不是想着如何去执行制度,而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钻制度的空子。制度是人制定的,不可能没有空子,钻空子的人多了,再好的制度也不会有好的效果。这番话发人深思,说明思想观念是带根本性、决定性的。而反思我国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制度不够落实、监督不够有力、惩治效果不够好等问题,都不难从文化观念上找到深层次的原因。” 〔4 〕 (P120 )缺少对法律敬畏的人,他们一定会把法律当作是必须克服的障碍。和一般的刑事犯罪拿个人荣誉、自由和生命作赌注不同,贪赃受贿的人非常在意荣誉、自由和生命,他们用以作赌注的是聪明、权力和关系。他们相信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私人关系则可以对法律的打击起到缓冲作用,加上他们的“聪明才智”,就有足够的把握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古代中国,反腐倡廉法律制度的权威地位是依靠皇权来维持的,皇权足够强大的时候,最高统治者的表率作用可以带动一大批官吏尊重法律制度。所以,当社会风气趋于奢靡的时候,进谏的臣子总是要求朝廷为州县做表率,皇帝为朝廷做表率。这深刻反映了古代政治的因果关系。因为足够强大、无处不在、无孔不入的皇权使任何官吏手中的那点权力和关系网都变得不值一提,任何官吏都不敢迷信自己。绝对皇权的权力可以破除人们对于各级官吏权力的迷信,但又建立起人们对于皇权的迷信,而不是对于法律制度的尊重。在古代政治中,公平正义的法律不如仁政爱民的皇帝,“治法”不如“治人”,尊重法律不如巴结上司,这种观念一直延续下来,至今在某些人的头脑里根深蒂固。而现实的某些事例,又加重了这种迷信。或者说,轻法意识和违法冲动不仅仅是教育失败的结果,它无疑还是各种社会存在在部分人头脑里的特殊反映。在廉政文化建设中,这个问题仍需要好好地研究,并努力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组织编写.新时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程〔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
〔2〕文静.中纪委通报:2009年10余名省部级官员密集落马〔EB/OL〕.(2010-01-08)〔2010-7-5〕http://leaders.people.com.cn/GB/10727757.html.
〔3〕张利生.廉政文化建设要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4〕陈章联.深圳市廉政文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A〕.中央纪委宣教室编.全国廉政文化建设专题研讨斑论文选编〔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孟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