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地方是地方治理的主体。地方治理不但要求地方必须拥有立法权,而且拥有的立法权必须相对固定。否则,地方的立法就可能仅仅是中央立法的粗糙"复制品"而无法满足地方治理的规则需求。除了拥有相对固定的立法权外,要想地方立法主体能够制定出契合地方治理所需要的法规,还必须要将立法功能分解配置给内部的科层化、专业化的工作组织。同时通过外在的民主结构和权力制约原理祛除立法的科层化倾向来保证立法的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