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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商事保障制度存在着对政府权力限制不够、对营商主体权利救济不足、商事营业自由度受限以及“政”对“商”的支配等缺陷。为应对这些问题,文章分析了商事权利保障规范化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提出以问题为导向限制行政权力,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加强对营商主体权利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制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意在探索具有内在逻辑自洽性的规范化路径,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东北地区振兴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