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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版权交易作为当今文化市场上的重要文化现象和交易活动,是版权权利人实现作品经济利益及版权经营者进行作品价值挖掘的重要途径。然而,在我国版权交易市场还不甚成熟的当下,版权交易合同纠纷出现高发的态势。对此有必要从交易流程的角度规范版权交易双方的行为,将易发多发的风险点予以防控。
关键词:版权;版权交易;风险防范
作为版权交易主体的合作双方,对于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有不可规避的责任,因而在风险防范这一点上,首先也应从规范主体行为的角度入手探究交易风险防范的对策。而交易行为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不同阶段对主体行为的要求也有所差异,因此宜针对不同交易阶段对主体行为要求进行规范,以把握不同阶段的防范重点。
一、交易之前,审查主体资质
版权交易,从本质上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让渡利用权益的过程,对此就应确保让渡一方对所让渡的版权益拥有独立处分、决定的权利。因为从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让渡方资质不符合要求会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和履行不能,而这对正常交易市场的维护不利。就具体的防范措施而言,审查主体资质与权利状态是否相符,宜从两方面展开:
(一) 针对所需受让的版权益挖掘其变动历史。对版权交易中的被许可人或受让人而言,首先应对拟受让的标的权属状态做一个清晰而可靠的调查,且调查的进行关键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调查针对的可以不是标的作品全部的权能权属状态。从成本节约的角度,版权经营者应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结合版权权能分类和利用的知识,划定与己方拟交易的标的密切相关的某几项权能的变动状态。其二,要注意查证作品类型。从权利行使的角度,国家对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法人作品、匿名作品的权利归属和利用原则有专门规定,不同类型的作品并不能一概以在作品上署名的个人来判断其就是著作财产权的合法拥有者,因而版权经营者务必根据作品类型来决定向哪些主体去查实权利变动情况。其三,针对作品原始版权人已经离世的状况,要注意查证现存的权利继受人,并根据交易需要了解各继受人对权利的继承合意及后续的处分状况。尽管对版权权益变动历史的发掘工作量较大,但其直接关涉交易能否顺利进行,不容忽视。
(二) 针对拟交易的签约方查证其是否具有合格的签约资质。通过对第一步中权益变动历史的挖掘,版权经营者应当找出对于拟交易的标的有处分权能的主体,而在很多情况下所查证得出的主体与眼下的签约人并非同一主体。因为版权代理现象在我国版权交易市场上日渐增多,不诚信主体假冒版权人或其受托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版权人在查证签约人的主体资格时务必注意:对于以权利共有人主张签约的,务必查证其共有证明文件;对于以代理人或受托人名义主张签约的,则需要求签约人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书原件,并核对签名。切不可以其持有该标的作品的手稿等就认定签约人的授权资质,务必以授权文书为准,否则又会如上文陈某与文史公司一案中一样错签合同。
二、订约之时,完善合同条款
作为交易双方各自履行义务的依据,恰当的条款设置是规避合同履行风险的有效方式。因此,对版权交易双方而言,在完成了前期洽谈和基本信息核实之后应当就合同条款拟定确立更详尽的方案。合同,虽为一纸契约,关涉到的问题却方方面面,对版权交易双方而言应当注意的节点也更多,具体而言以下几点尤为关键:
(一) 审查合同框架,确保不遗漏必要条款。此处所言的必要条款,主要指的是我国版权法在第24条、第25条列明的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对于版权合同的必要条款,除遵照法律规定一一明确之外,就版权许可使用部分,也应当增加一款关于“作品名称”的约定。尽管版权法仅在版权转让合同中将“作品名称”列入了合同主要内容,但这一点实际上对许可合同而言同样重要,一个作者有多部作品的情形十分常见,而作品名称是确定许可使用范围的基础,不能遗漏。且,从第三次修改版权法的修法状况来看,新公布的版权送审稿中就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中也已经加入了“作品名称”一项。另,在期限这一点上,针对未来作品的版权合同,被许可人应当改正实践中的错误做法(即约定许可期限为XX年,自合同订立时起算),而改为约定自作品创作完成起XX年,以有效保障期限利益不至因作品未及时完成而受损。
(二) 除特定情形之外,尽量订立书面合同。我国版权法第25条明确规定版权转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同时在版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中又补充规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因此,对于法律明确规定需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而言,交易双方务必订立书面合同。但从合同权利义务的明确及证据固定等的角度来看,版权交易双方,尤其是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不论许可形式如何。仅对于一次性的短暂使用或有其他文件能够帮助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极少数例外情形中,可以就普通许可使用订立口头合同。
(三) 根据己方需要增加约定特殊条款限定对方行为。无论是对于版权人还是被许可人或受让人而言,将己方希望对方恪守的行为界限以写入合同条文是十分必要的。譬如版权的专有被许可人希望获得不另经版权人同意即可对第三人发放许可的,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己方享有对外许可的权利。另,作为特殊限定的一种,为有效防止版权人重复转让,宜在合同中对版权人因此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若己方因履约行为而遭受侵权诉讼时的损失赔偿等作出严格约定。而对版权人而言,若对版权被许可人或受让人的经济利用行为有尊重其人身权的特殊需要(如署何名字),或在版权人对第三人提起诉讼时需要被许可人或受让人给予配合的,版权人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成约之后,严控履约过程
合同履约过程,是一个交易双方互相监督以实现交易目的的过程。对于经济活动而言,都或多或少具有商业上的机遇属性,机遇上的损失往往不是通过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就可以满足的,且从诉讼求偿的角度既费时费力又往往因为证据等因素以致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此,有效捍卫合同利益、杜绝违约风险的方式,便是保持警惕的态度严格控制履约过程。对于版权交易双方而言,可从以下两大方面加强对履约过程的管理:
(一) 尽量争取对等履约,并有效利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关于对等履约,对版权人而言上文曾提到两个关于版权被许可人怠于支付价款的案例便是反面典型。由于不少版权人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往往被被许可人或受让人至于先履行一方的位置,但尽管如此,版权人在无法争取对方预付一定比例的价款或没有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的情形下,仍可以通过要求对方分期支付价款、同时明确己方分阶段履行义务(如提交初稿、修订稿、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的方式来尽可能地减少被拖延付款的风险。在对等履约的情况下,版权人就可以有效行使合同法赋予的各类抗辩权,以督促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及时支付价款。
(二)贯彻证据意识,合理保存履约证据。其实,从双方接触谈判开始,就已经进入到了证据立言的阶段,证据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可以用作维权工具,在合同全过程中一方保留的有效证据都能起到制约对方行为的作用,在合同履约阶段更是如此。如同上文的分析一样,守约方不仅应积极保存对方不诚信履约的证据用以督促对方按时履约,还应保存己方已妥善履行约定义务的证据以抵挡对方的无理抗辩。譬如,在上文提到过的书稿毁损案中,如果作者没有保存己方已经交付书稿的证据,则极有可能因为出版社主张并未收到书稿而无法获得赔偿。此外,在版权人与版权经营者的某个代理人或某个部门签订了不恰当的版权合同的情形中,版权人保留版权经营者实际承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证据,更是敦促经营者继续履约、防范其借口非签约人而不诚信毁约的有效手段。(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1] 程永顺主编.著作权合同判例(第8辑)[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2] 潘奇志.著作权重复转让与重复授权纠纷的解决——<女子十二乐坊魅力音乐专辑>著作权纠纷案评析[J].科技与法律,2011(2):49.
[3] 王伟.出版单位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后将书稿丢失之赔偿分析[J]. 科技与出版,2007(1).
关键词:版权;版权交易;风险防范
作为版权交易主体的合作双方,对于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有不可规避的责任,因而在风险防范这一点上,首先也应从规范主体行为的角度入手探究交易风险防范的对策。而交易行为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不同阶段对主体行为的要求也有所差异,因此宜针对不同交易阶段对主体行为要求进行规范,以把握不同阶段的防范重点。
一、交易之前,审查主体资质
版权交易,从本质上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让渡利用权益的过程,对此就应确保让渡一方对所让渡的版权益拥有独立处分、决定的权利。因为从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让渡方资质不符合要求会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和履行不能,而这对正常交易市场的维护不利。就具体的防范措施而言,审查主体资质与权利状态是否相符,宜从两方面展开:
(一) 针对所需受让的版权益挖掘其变动历史。对版权交易中的被许可人或受让人而言,首先应对拟受让的标的权属状态做一个清晰而可靠的调查,且调查的进行关键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调查针对的可以不是标的作品全部的权能权属状态。从成本节约的角度,版权经营者应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结合版权权能分类和利用的知识,划定与己方拟交易的标的密切相关的某几项权能的变动状态。其二,要注意查证作品类型。从权利行使的角度,国家对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法人作品、匿名作品的权利归属和利用原则有专门规定,不同类型的作品并不能一概以在作品上署名的个人来判断其就是著作财产权的合法拥有者,因而版权经营者务必根据作品类型来决定向哪些主体去查实权利变动情况。其三,针对作品原始版权人已经离世的状况,要注意查证现存的权利继受人,并根据交易需要了解各继受人对权利的继承合意及后续的处分状况。尽管对版权权益变动历史的发掘工作量较大,但其直接关涉交易能否顺利进行,不容忽视。
(二) 针对拟交易的签约方查证其是否具有合格的签约资质。通过对第一步中权益变动历史的挖掘,版权经营者应当找出对于拟交易的标的有处分权能的主体,而在很多情况下所查证得出的主体与眼下的签约人并非同一主体。因为版权代理现象在我国版权交易市场上日渐增多,不诚信主体假冒版权人或其受托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版权人在查证签约人的主体资格时务必注意:对于以权利共有人主张签约的,务必查证其共有证明文件;对于以代理人或受托人名义主张签约的,则需要求签约人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书原件,并核对签名。切不可以其持有该标的作品的手稿等就认定签约人的授权资质,务必以授权文书为准,否则又会如上文陈某与文史公司一案中一样错签合同。
二、订约之时,完善合同条款
作为交易双方各自履行义务的依据,恰当的条款设置是规避合同履行风险的有效方式。因此,对版权交易双方而言,在完成了前期洽谈和基本信息核实之后应当就合同条款拟定确立更详尽的方案。合同,虽为一纸契约,关涉到的问题却方方面面,对版权交易双方而言应当注意的节点也更多,具体而言以下几点尤为关键:
(一) 审查合同框架,确保不遗漏必要条款。此处所言的必要条款,主要指的是我国版权法在第24条、第25条列明的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对于版权合同的必要条款,除遵照法律规定一一明确之外,就版权许可使用部分,也应当增加一款关于“作品名称”的约定。尽管版权法仅在版权转让合同中将“作品名称”列入了合同主要内容,但这一点实际上对许可合同而言同样重要,一个作者有多部作品的情形十分常见,而作品名称是确定许可使用范围的基础,不能遗漏。且,从第三次修改版权法的修法状况来看,新公布的版权送审稿中就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中也已经加入了“作品名称”一项。另,在期限这一点上,针对未来作品的版权合同,被许可人应当改正实践中的错误做法(即约定许可期限为XX年,自合同订立时起算),而改为约定自作品创作完成起XX年,以有效保障期限利益不至因作品未及时完成而受损。
(二) 除特定情形之外,尽量订立书面合同。我国版权法第25条明确规定版权转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同时在版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中又补充规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因此,对于法律明确规定需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而言,交易双方务必订立书面合同。但从合同权利义务的明确及证据固定等的角度来看,版权交易双方,尤其是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不论许可形式如何。仅对于一次性的短暂使用或有其他文件能够帮助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极少数例外情形中,可以就普通许可使用订立口头合同。
(三) 根据己方需要增加约定特殊条款限定对方行为。无论是对于版权人还是被许可人或受让人而言,将己方希望对方恪守的行为界限以写入合同条文是十分必要的。譬如版权的专有被许可人希望获得不另经版权人同意即可对第三人发放许可的,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己方享有对外许可的权利。另,作为特殊限定的一种,为有效防止版权人重复转让,宜在合同中对版权人因此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若己方因履约行为而遭受侵权诉讼时的损失赔偿等作出严格约定。而对版权人而言,若对版权被许可人或受让人的经济利用行为有尊重其人身权的特殊需要(如署何名字),或在版权人对第三人提起诉讼时需要被许可人或受让人给予配合的,版权人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成约之后,严控履约过程
合同履约过程,是一个交易双方互相监督以实现交易目的的过程。对于经济活动而言,都或多或少具有商业上的机遇属性,机遇上的损失往往不是通过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就可以满足的,且从诉讼求偿的角度既费时费力又往往因为证据等因素以致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此,有效捍卫合同利益、杜绝违约风险的方式,便是保持警惕的态度严格控制履约过程。对于版权交易双方而言,可从以下两大方面加强对履约过程的管理:
(一) 尽量争取对等履约,并有效利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关于对等履约,对版权人而言上文曾提到两个关于版权被许可人怠于支付价款的案例便是反面典型。由于不少版权人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往往被被许可人或受让人至于先履行一方的位置,但尽管如此,版权人在无法争取对方预付一定比例的价款或没有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的情形下,仍可以通过要求对方分期支付价款、同时明确己方分阶段履行义务(如提交初稿、修订稿、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的方式来尽可能地减少被拖延付款的风险。在对等履约的情况下,版权人就可以有效行使合同法赋予的各类抗辩权,以督促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及时支付价款。
(二)贯彻证据意识,合理保存履约证据。其实,从双方接触谈判开始,就已经进入到了证据立言的阶段,证据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可以用作维权工具,在合同全过程中一方保留的有效证据都能起到制约对方行为的作用,在合同履约阶段更是如此。如同上文的分析一样,守约方不仅应积极保存对方不诚信履约的证据用以督促对方按时履约,还应保存己方已妥善履行约定义务的证据以抵挡对方的无理抗辩。譬如,在上文提到过的书稿毁损案中,如果作者没有保存己方已经交付书稿的证据,则极有可能因为出版社主张并未收到书稿而无法获得赔偿。此外,在版权人与版权经营者的某个代理人或某个部门签订了不恰当的版权合同的情形中,版权人保留版权经营者实际承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证据,更是敦促经营者继续履约、防范其借口非签约人而不诚信毁约的有效手段。(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1] 程永顺主编.著作权合同判例(第8辑)[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2] 潘奇志.著作权重复转让与重复授权纠纷的解决——<女子十二乐坊魅力音乐专辑>著作权纠纷案评析[J].科技与法律,2011(2):49.
[3] 王伟.出版单位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后将书稿丢失之赔偿分析[J]. 科技与出版,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