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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期,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个体经销商张君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维护了原告其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和司法救济。但是,植物新品种权被侵犯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特别是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和生产带来的经济效益。山东半岛的经济作物品种繁多,像烟台苹果,莱阳梨,久负盛名。据不完全统计,到2013年底,累计拥有胶东半岛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500多个,在全国名列前茅。其中,烟台登海种业品种权申请量全国第一,截至2011年授权84项。因此,立足于胶东半岛,研究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特点,对于青烟威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积极的意义。文章从实际司法案例出发,通过列举和分析植物新品种权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特点,探究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的完善。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
根据王吉法教授的定义,植物新品种权指的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依据的法律主要是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997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比如商标权,著作权)相比,植物新品种权的特点无形性、垄断性、时间性的特点。本文从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出发,分析并探讨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问题。
一、山东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案例
2013年7月18日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个体经销商张君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山东登海先锋公司作为植物新品种权获得胜诉。案件的经过如下:2005年5月18日,山东登海种业公司向国家农业部申请“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并于2010年1月1日获得授权,保护期限15年。2010年6月,山东登海种业公司对“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和假冒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举报、调查取证、提起侵权诉讼等权利,并代为履行诉讼过程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山东登海种业公司良种公司拥有玉米品种“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经山东登海种业公司良种公司合法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保护涉案品种的合法权益。因此,落入涉案“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判决被告张君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玉米种子的行为。并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济南中院在审理此案并判决原告方胜诉意义在于,有理的维护了登海种业公司的玉米植物新品种权,打击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的特点即具备种子要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还允许存在“可以预见的变异”。这样问题的探讨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特点及司法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有以下特点: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财产价值的特点,结合山东登海种业公司拥有的玉米新品种权,分析山东登海先锋种子公司胜诉的原因之所在。
2.1专有性。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利人依法独占其智力成果,任何人不得侵犯,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山东登海先锋种子公司正是因为对其玉米植物新品种有着专有性,所以就能够排除他人使用其新品种权的特点,使得其对经销商擅自使用其新品种权有了告诉并寻求法律保护,维护其合法权利合情合理合法。
2.2地域性。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在申请了新品种权后,其权利仅限于特定的区域,超出这个区域就不再有效力。案例中山东登海种子公司所拥有的新品种权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区域,因为其权利来源依据是种子法和新品种保护条例,法律所及范围是其权利所在范围。
2.3期限性。依法产生的植物新品种权只能在特定期限内有效,当超过这个期限,则该知识产权消失,权利进入公有领域,此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够使用,在中国,林木类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时间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本案中玉米新品种的保护期限为15年,济南中院在审理本案时对其权利期限做了专门的法庭调查,确认山东登海种业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在法律保护期限内。
本论文列举的案例是山东省法院首例采用DNA指纹图谱检测方法确定被控侵权物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件。这充分体现了为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有效促进农业发展,法院对植物新品种权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精神。
三、现阶段山东半岛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山东半岛的植物栽培以苹果、梨、樱桃为主,著名者有烟台苹果、莱阳梨等。伴随着近些年来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设立,现代农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但是,随着植物新品种权的建立,侵权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
1.假冒侵权。即故意将非权利品种假称为权利品种,对权利品种的外包装仿制、冒用新品种权号等;
2.实质侵权。指故意或者无意培育出权利品种,以权利品种的正式名称对外销售;
3.隐蔽侵权。就是故意或者无意培育出权利品种,但并不以权利品种的正式名称对外销售;
解决方案:
首先,自力救济的践行,提高品种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要在权利人所在单位的内部广泛设立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部门,培养一批企业自有的高素质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队伍,熟知和全面掌握本企业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掌握与之相关的保护法律,掌握自有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环节,做到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力争从源头上消灭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本文在开头案例中,山东登海先锋种子公司就是率先开始自力救济,比如,采取举报、调查取证、提起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其次,公力救济的完善,主要是健全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人民法院尽快对植物新品种权研究制定出与知识产权保护相适应,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特点的审判标准,使权利人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进一步完善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制度。
最后,提高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特别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法官对保护知识产权,尤指品种权的认识,加强对无形财产权或智力成果权的保护,尽快适应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发展给人民法院审判队伍带来的新挑战。加强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保护。
四、小结
随着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健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对于半岛地区工业反哺农业,服务三农,建设和谐社会有着巨大作用,建成小康社会有着深远意义。中国自成为世贸成员依赖,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高度关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状况,从某种程度上说,能否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评价中国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有效地保护国内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才能更好地“引进来”与“走出去”。当前,中国处于民族复兴的前夜,当今社会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改变命运,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整个民族的创新也会有深远影响。(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参考文献:
[1] 周衍平.《中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的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政策.2001(2)
[2] 张宝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建设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美好未来》〔J〕.中国种业,2004,(7)5-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07-0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10-01.
[5] 百度百科 植物新品种的定义及山东半岛的定义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
根据王吉法教授的定义,植物新品种权指的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依据的法律主要是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997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比如商标权,著作权)相比,植物新品种权的特点无形性、垄断性、时间性的特点。本文从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出发,分析并探讨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问题。
一、山东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案例
2013年7月18日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个体经销商张君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山东登海先锋公司作为植物新品种权获得胜诉。案件的经过如下:2005年5月18日,山东登海种业公司向国家农业部申请“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并于2010年1月1日获得授权,保护期限15年。2010年6月,山东登海种业公司对“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和假冒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举报、调查取证、提起侵权诉讼等权利,并代为履行诉讼过程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山东登海种业公司良种公司拥有玉米品种“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经山东登海种业公司良种公司合法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保护涉案品种的合法权益。因此,落入涉案“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判决被告张君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玉米种子的行为。并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济南中院在审理此案并判决原告方胜诉意义在于,有理的维护了登海种业公司的玉米植物新品种权,打击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的特点即具备种子要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还允许存在“可以预见的变异”。这样问题的探讨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特点及司法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有以下特点: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财产价值的特点,结合山东登海种业公司拥有的玉米新品种权,分析山东登海先锋种子公司胜诉的原因之所在。
2.1专有性。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利人依法独占其智力成果,任何人不得侵犯,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山东登海先锋种子公司正是因为对其玉米植物新品种有着专有性,所以就能够排除他人使用其新品种权的特点,使得其对经销商擅自使用其新品种权有了告诉并寻求法律保护,维护其合法权利合情合理合法。
2.2地域性。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在申请了新品种权后,其权利仅限于特定的区域,超出这个区域就不再有效力。案例中山东登海种子公司所拥有的新品种权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区域,因为其权利来源依据是种子法和新品种保护条例,法律所及范围是其权利所在范围。
2.3期限性。依法产生的植物新品种权只能在特定期限内有效,当超过这个期限,则该知识产权消失,权利进入公有领域,此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够使用,在中国,林木类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时间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本案中玉米新品种的保护期限为15年,济南中院在审理本案时对其权利期限做了专门的法庭调查,确认山东登海种业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在法律保护期限内。
本论文列举的案例是山东省法院首例采用DNA指纹图谱检测方法确定被控侵权物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件。这充分体现了为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有效促进农业发展,法院对植物新品种权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精神。
三、现阶段山东半岛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山东半岛的植物栽培以苹果、梨、樱桃为主,著名者有烟台苹果、莱阳梨等。伴随着近些年来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设立,现代农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但是,随着植物新品种权的建立,侵权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
1.假冒侵权。即故意将非权利品种假称为权利品种,对权利品种的外包装仿制、冒用新品种权号等;
2.实质侵权。指故意或者无意培育出权利品种,以权利品种的正式名称对外销售;
3.隐蔽侵权。就是故意或者无意培育出权利品种,但并不以权利品种的正式名称对外销售;
解决方案:
首先,自力救济的践行,提高品种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要在权利人所在单位的内部广泛设立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部门,培养一批企业自有的高素质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队伍,熟知和全面掌握本企业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掌握与之相关的保护法律,掌握自有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环节,做到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力争从源头上消灭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本文在开头案例中,山东登海先锋种子公司就是率先开始自力救济,比如,采取举报、调查取证、提起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其次,公力救济的完善,主要是健全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人民法院尽快对植物新品种权研究制定出与知识产权保护相适应,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特点的审判标准,使权利人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进一步完善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制度。
最后,提高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特别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法官对保护知识产权,尤指品种权的认识,加强对无形财产权或智力成果权的保护,尽快适应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发展给人民法院审判队伍带来的新挑战。加强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保护。
四、小结
随着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健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对于半岛地区工业反哺农业,服务三农,建设和谐社会有着巨大作用,建成小康社会有着深远意义。中国自成为世贸成员依赖,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高度关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状况,从某种程度上说,能否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评价中国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有效地保护国内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才能更好地“引进来”与“走出去”。当前,中国处于民族复兴的前夜,当今社会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改变命运,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整个民族的创新也会有深远影响。(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参考文献:
[1] 周衍平.《中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的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政策.2001(2)
[2] 张宝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建设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美好未来》〔J〕.中国种业,2004,(7)5-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07-0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10-01.
[5] 百度百科 植物新品种的定义及山东半岛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