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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略,加快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和指导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活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本文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分析了树立法治理念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保护人性尊严、确立权利本位、重视公民私益、建立责任政府等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关键词]法治理念;依法治国;和谐社会
我们正在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得到崇尚并且在社会运行中发挥根本与核心作用的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些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中,民主法治被置于首要地位,正是基于对民主法治价值与功能的科学认识。法治理念是引领和指导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活动,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服务人民、管理社会的行动指南,是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思想基础和价值标准。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其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在法治工作的不同领域,各社会主体法治理念的重心有所不同。对于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来说,法治理念的重心是依法执政,通过依法执政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并监督法律法规在全社会的实行;对于各级人民政府来说,法治理念的重心是建设法治政府,执法为民,合法行政,民主理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对于政法机关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是公正司法,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则是树立科学的、理性的、民主的法律观,树立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在自己的实践中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二、法治理念与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是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全面合理有效的调整来实现的社会秩序状态。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不同社会关系主体的各种利益要求不断提出又不断协调,以形成全社会各种正当利益和谐共存的局面。而民主法治就是这一局面形成的重要机制。民主法治通过对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和程序这些规范要素的合理安排,形成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价值目标得到确认、尊重和实现。
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公民的自由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法律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行为规范,因此应该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的“良法”,但是如果没有现代化的、科学的理念作指导,很难相信会制定出“良法”,会实现法治化的目标。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要求
(一)人性尊严的保护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灵魂
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的逻辑起点或文化源头是立足于人的现实生活世界,并以现实的人的幸福生活核心为归依的。对于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人性尊严的理念为国家公权力划出了一条界限,不仅严禁国家从事损及人的尊严的行为,同时要求在程序上也必须保障人的主体性的地位。由此出发,国家要保障人们在民主的基础上有参与的机会,保证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同时要给与公民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特别在作出可能对公民不利的行为时,应该保证公民有提出辩驳意见的机会。
(二)权利本位的确立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
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协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只有人权得到尊重和维护,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政府权力得到合理限定并且严格依程序行使,才能实现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权利本位的法律理念,但是传统的义务本位、秩序本位的观念影响十分深远。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有意无意地把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立法、执法的出发点是如何使国家权力得到实现,而不是更好地提供服务。在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上,更多的表现为国家借助自身对于资源的垄断性的占有和支配性地位,首先保证公权力的实现,有时甚至不惜侵入公民私权的领域。在程序设计上,程序虚无主义的观念依然存在。要摒弃公权利无限扩展的观念,树立公法优先的首要目标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的观念,更要大力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改变义务本位的观念,增强主体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三)重视公民私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
私有产权的保护是确保社会之舟稳定航行的压舱石,是社会财富稳步积累的重要保障。保护私有产权是一个关乎正义的制度,保护私有产权意味着对社会的未来负责。我国日益重视对于公民私益的保护,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但是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义利问题一直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之一,法律文化也不例外。古代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价值观倡导“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崇义贬利的道德观念一直是传统思想文化的主流。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后,这种重义轻利的价值观也未从根本上得到改造,在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时,人们往往会不适当地和一个人的道德水准联系在一起。这种观念的转变不应仅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中,更应在现实生活中加以巩固。
(四)建立责任政府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
建立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使其职能的行为必须合乎法律规定,政府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此外,要建立起包括失误处分制、失误赔偿制、失误辞职制、失误法律追究制等追究责任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其成为约束和规范决策者行为的有力手段,保证能够对决策失误者进行及时有效的责任追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而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因此,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实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治理念;依法治国;和谐社会
我们正在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得到崇尚并且在社会运行中发挥根本与核心作用的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些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中,民主法治被置于首要地位,正是基于对民主法治价值与功能的科学认识。法治理念是引领和指导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活动,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服务人民、管理社会的行动指南,是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思想基础和价值标准。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其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在法治工作的不同领域,各社会主体法治理念的重心有所不同。对于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来说,法治理念的重心是依法执政,通过依法执政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并监督法律法规在全社会的实行;对于各级人民政府来说,法治理念的重心是建设法治政府,执法为民,合法行政,民主理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对于政法机关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是公正司法,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则是树立科学的、理性的、民主的法律观,树立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在自己的实践中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二、法治理念与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是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全面合理有效的调整来实现的社会秩序状态。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不同社会关系主体的各种利益要求不断提出又不断协调,以形成全社会各种正当利益和谐共存的局面。而民主法治就是这一局面形成的重要机制。民主法治通过对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和程序这些规范要素的合理安排,形成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价值目标得到确认、尊重和实现。
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公民的自由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法律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行为规范,因此应该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的“良法”,但是如果没有现代化的、科学的理念作指导,很难相信会制定出“良法”,会实现法治化的目标。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要求
(一)人性尊严的保护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灵魂
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的逻辑起点或文化源头是立足于人的现实生活世界,并以现实的人的幸福生活核心为归依的。对于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人性尊严的理念为国家公权力划出了一条界限,不仅严禁国家从事损及人的尊严的行为,同时要求在程序上也必须保障人的主体性的地位。由此出发,国家要保障人们在民主的基础上有参与的机会,保证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同时要给与公民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特别在作出可能对公民不利的行为时,应该保证公民有提出辩驳意见的机会。
(二)权利本位的确立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
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协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只有人权得到尊重和维护,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政府权力得到合理限定并且严格依程序行使,才能实现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权利本位的法律理念,但是传统的义务本位、秩序本位的观念影响十分深远。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有意无意地把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立法、执法的出发点是如何使国家权力得到实现,而不是更好地提供服务。在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上,更多的表现为国家借助自身对于资源的垄断性的占有和支配性地位,首先保证公权力的实现,有时甚至不惜侵入公民私权的领域。在程序设计上,程序虚无主义的观念依然存在。要摒弃公权利无限扩展的观念,树立公法优先的首要目标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的观念,更要大力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改变义务本位的观念,增强主体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三)重视公民私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
私有产权的保护是确保社会之舟稳定航行的压舱石,是社会财富稳步积累的重要保障。保护私有产权是一个关乎正义的制度,保护私有产权意味着对社会的未来负责。我国日益重视对于公民私益的保护,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但是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义利问题一直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之一,法律文化也不例外。古代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价值观倡导“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崇义贬利的道德观念一直是传统思想文化的主流。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后,这种重义轻利的价值观也未从根本上得到改造,在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时,人们往往会不适当地和一个人的道德水准联系在一起。这种观念的转变不应仅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中,更应在现实生活中加以巩固。
(四)建立责任政府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
建立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使其职能的行为必须合乎法律规定,政府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此外,要建立起包括失误处分制、失误赔偿制、失误辞职制、失误法律追究制等追究责任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其成为约束和规范决策者行为的有力手段,保证能够对决策失误者进行及时有效的责任追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而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因此,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实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