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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舆论者得市场
在2016年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CES)上,一条消息引起了国内舆论一片哗然。2016年1月7日,美国联邦法警在CES上查抄了常州市菲思特国际贸易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菲思特”)的展位,并以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为由没收了该企业展出的独轮平衡车样品和宣传资料等物品。
本次提出诉讼的是一家名叫“Future Motion”的美国独轮平衡车企业,该企业在网上搜集到菲斯特参加CES的广告及产品信息,并以自己的外形设计专利发起侵权诉讼,展会方随即下达临时限制令。最终,菲思特的展位被清空,导致其无物可展,严重影响了本次展览的参展效果。
侵权诉讼实为“炒作”
按照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侵权问题要开庭审理,双方需进行现场辩论。事件发生后,菲思特虽然没有对临时限制令提出反对,但随后积极应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申明、证据,以反对原告Future Motion提出的临时禁令动议。最终,此案件以原告Future Motion于2016年2月4日撤诉告终,但这个故事却没有结束。
原来,Future Motion是一家位于硅谷名不见经传的初创企业。硅谷每天有上百家初创企业成立,同时也几乎有相同数量的初创企业倒闭。这家本来不值得一提的企业,却以此案为契机,在电视台、报纸和网络等媒体上大肆报道。后来,该企业受到多家投资企业关注,成功融资数百万美元。Future Motion拿到融资后,感觉企业知名度已经打响,不需要花费高昂的律师费继续诉讼下去。于是,达到目的的Future Motion立即提出撤诉。
菲思特见状十分气愤,Future Motion以两家企业的专利之争作为焦点进行炒作,最终达到成功融资的目的,却使菲思特声名扫地,在国内外背负起沉重的舆论包袱。因此,菲思特决定在Future Motion撤诉后提出上诉,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律师费用、损失及商誉损害。目前,法官尚未对此动议做出裁决。
在美国,中国企业常常会像菲思特这样被当地企业突然一记“闷棍”打翻在地。很多企业因为怕麻烦,加之在美国应诉花销不菲,便选择放弃应诉,最终的结局多是因缺席而被下达排除令。因此,一旦出现类似情况,有能力的企业应该积极应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失去美国市场。
从菲思特的案例中,我们也发现,虽然菲思特应诉及时,但此时舆论的负面影响已经产生。所以,如果企业并没有侵权问题,可以在应诉的同时注意抓住时机在美国市场进行宣传推广。
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韶斌在谈及菲思特一案时表示,其应该在Future Motion撤诉后及时举办新闻发布会,并在中国和美国的电视台、报纸和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这样做既可以挽回Future Motion对自己造成的名誉损失,又能在美国市场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推广。
据朱韶斌律师介绍,2014年,一家中国企业曾遇到和菲思特相似的境遇。不同的是,该企业在胜诉之后立刻登陆美国各大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最终,这家在中国鲜为人知的企业,与华为、腾讯和小米等知名企业一起被美国评为2014年“中国十大创新性企业”。
当我们再回头看菲思特一案时,不由为其感到惋惜。虽然在案件中,菲思特并未败诉,但其在国内外受到的舆论伤害却无法挽回,而其却未在媒体上进行“绝地反击”,未免成为本案的一点瑕疵。
全方位避免经济损失
朱韶斌律师建议中国企业吸取前人的经验教训,当企业在美国面对侵权诉讼时,应该从预防到应诉,再到善后,建立健全的应对系统,全方位避免经济损失。
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企业应该事先做好规避设计和知识产权储备。知识产权储备方面,企业可以通过自行申请或收购小企业的方式进行。对出国参展的企业而言,一定要事先搜索其他参展企业的信息,了解它们的专利、商标等信息,并进行“自由运作”的尽职调查。如果有需要,企业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把参展风险降到最低。此外,企业还可以请相关行业的专利律师出具不侵权的意见,一旦发生侵权诉讼,该意见将对企业起到很大帮助,即如果企业被判侵权,在有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被认为是非故意侵权。而“自由运作”则是指实施人可在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前提下对该技术自由地进行使用和开发,并将通过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投入市场。
在生产环节,企业可以与原材料或零部件供应商签订合同,使其保证自己所提供的产品不涉及侵权问题。而在案件进行过程中,企业可以选择提出对方专利无效。另外,许可和交叉许可也不失为一个好选择。当然,如果企业选择申请许可,需要付给专利所有人一定的费用。有条件的企业则可以选择交叉许可,以避免经济损失。最后,企业应该进行有效的和解与谈判,如进行市场交换等手段均可视为有效的和解方式。
当然,以上应对手段的前提都是出现起诉后企业需要积极应诉,这样才有反败为胜的可能。
在2016年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CES)上,一条消息引起了国内舆论一片哗然。2016年1月7日,美国联邦法警在CES上查抄了常州市菲思特国际贸易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菲思特”)的展位,并以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为由没收了该企业展出的独轮平衡车样品和宣传资料等物品。
本次提出诉讼的是一家名叫“Future Motion”的美国独轮平衡车企业,该企业在网上搜集到菲斯特参加CES的广告及产品信息,并以自己的外形设计专利发起侵权诉讼,展会方随即下达临时限制令。最终,菲思特的展位被清空,导致其无物可展,严重影响了本次展览的参展效果。
侵权诉讼实为“炒作”
按照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侵权问题要开庭审理,双方需进行现场辩论。事件发生后,菲思特虽然没有对临时限制令提出反对,但随后积极应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申明、证据,以反对原告Future Motion提出的临时禁令动议。最终,此案件以原告Future Motion于2016年2月4日撤诉告终,但这个故事却没有结束。
原来,Future Motion是一家位于硅谷名不见经传的初创企业。硅谷每天有上百家初创企业成立,同时也几乎有相同数量的初创企业倒闭。这家本来不值得一提的企业,却以此案为契机,在电视台、报纸和网络等媒体上大肆报道。后来,该企业受到多家投资企业关注,成功融资数百万美元。Future Motion拿到融资后,感觉企业知名度已经打响,不需要花费高昂的律师费继续诉讼下去。于是,达到目的的Future Motion立即提出撤诉。
菲思特见状十分气愤,Future Motion以两家企业的专利之争作为焦点进行炒作,最终达到成功融资的目的,却使菲思特声名扫地,在国内外背负起沉重的舆论包袱。因此,菲思特决定在Future Motion撤诉后提出上诉,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律师费用、损失及商誉损害。目前,法官尚未对此动议做出裁决。
在美国,中国企业常常会像菲思特这样被当地企业突然一记“闷棍”打翻在地。很多企业因为怕麻烦,加之在美国应诉花销不菲,便选择放弃应诉,最终的结局多是因缺席而被下达排除令。因此,一旦出现类似情况,有能力的企业应该积极应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失去美国市场。
从菲思特的案例中,我们也发现,虽然菲思特应诉及时,但此时舆论的负面影响已经产生。所以,如果企业并没有侵权问题,可以在应诉的同时注意抓住时机在美国市场进行宣传推广。
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韶斌在谈及菲思特一案时表示,其应该在Future Motion撤诉后及时举办新闻发布会,并在中国和美国的电视台、报纸和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这样做既可以挽回Future Motion对自己造成的名誉损失,又能在美国市场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推广。
据朱韶斌律师介绍,2014年,一家中国企业曾遇到和菲思特相似的境遇。不同的是,该企业在胜诉之后立刻登陆美国各大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最终,这家在中国鲜为人知的企业,与华为、腾讯和小米等知名企业一起被美国评为2014年“中国十大创新性企业”。
当我们再回头看菲思特一案时,不由为其感到惋惜。虽然在案件中,菲思特并未败诉,但其在国内外受到的舆论伤害却无法挽回,而其却未在媒体上进行“绝地反击”,未免成为本案的一点瑕疵。
全方位避免经济损失
朱韶斌律师建议中国企业吸取前人的经验教训,当企业在美国面对侵权诉讼时,应该从预防到应诉,再到善后,建立健全的应对系统,全方位避免经济损失。
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企业应该事先做好规避设计和知识产权储备。知识产权储备方面,企业可以通过自行申请或收购小企业的方式进行。对出国参展的企业而言,一定要事先搜索其他参展企业的信息,了解它们的专利、商标等信息,并进行“自由运作”的尽职调查。如果有需要,企业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把参展风险降到最低。此外,企业还可以请相关行业的专利律师出具不侵权的意见,一旦发生侵权诉讼,该意见将对企业起到很大帮助,即如果企业被判侵权,在有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被认为是非故意侵权。而“自由运作”则是指实施人可在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前提下对该技术自由地进行使用和开发,并将通过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投入市场。
在生产环节,企业可以与原材料或零部件供应商签订合同,使其保证自己所提供的产品不涉及侵权问题。而在案件进行过程中,企业可以选择提出对方专利无效。另外,许可和交叉许可也不失为一个好选择。当然,如果企业选择申请许可,需要付给专利所有人一定的费用。有条件的企业则可以选择交叉许可,以避免经济损失。最后,企业应该进行有效的和解与谈判,如进行市场交换等手段均可视为有效的和解方式。
当然,以上应对手段的前提都是出现起诉后企业需要积极应诉,这样才有反败为胜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