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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商务经字[2014]49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的函》(商合函[2012]644号)及《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我委在原《北京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