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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人惊吓打击案件中,我国法院以侵害健康权为标准判断行为不法性之所在具有固有缺陷。究其根本,惊吓打击行为侵害第三人精神安宁权,使之遭受精神打击造成精神痛苦。应根据加害行为人对直接受害人主观状态过错类型,结合“时空上的关联性”、“亲身感知方式”和“直接受害人损害后果具有严重性”等要素探讨其对第三人的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