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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国内外刑法学者关于死刑制度存废的争论从未停止。我国刑法现阶段关于死刑的规定有诸多不合理之处,本文从死刑制度现状及死刑的特性出发,结合死刑存废理论的争执以及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8)》中关于死刑作出的重大修改,分析我国死刑制度并提出相应完善意见。
关键词:死刑;保留论;废除论;完善
一、死刑概述
(一)死刑制度现状分析
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由于其严厉性,只有在犯罪分子的危害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会适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刑罚具有轻缓化的趋势,联合国更是倡导权世界减少或者废除死刑,因此各国对于死刑的适用也越来越慎重,死刑存废的争论更是成为刑法学界及法律学者研究的重点问题。
(二)死刑的特性分析
1.死刑具有最大的严厉性
生命权是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最根本的权利。而死刑却是对该权利的剥夺,同时,被判处死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此可见死刑的严厉性。在我国死刑的执行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立即执行根本不给犯罪分子悔过的机会,当然这由于其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导致的。对于缓期两年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缓期两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也只会减为无期徒刑。因此,死刑无疑最具严厉性。
2.死刑的威慑性
死刑的威慑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基于对死刑处罚的害怕和畏惧而不去犯罪。刑罚在对犯罪分子惩罚的同时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因为其惩罚带来的威慑性,对于不同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的量刑会有不同的刑罚。死刑这种最重的刑罚其威慑性也是最强。其能起到更好的预防犯罪的刑法学上的功能,从而体现死刑的威慑性。
二、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
(一)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
保留死刑具有充分的法理学和刑法学理论根据。
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刑罚应公正与效益并存。我国刑罚正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人权而保留了诸多犯罪的死刑,在其他刑罚不能有效地遏制罪犯侵犯大多人人权时,国家出于保护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命权的需要,剥夺犯罪者的生命是符合法的价值的。因此,站在法理学的角度,立足于死刑预防犯罪的效果而保留死刑,实际上也即强调死刑具有防止犯罪、保障大多数人的人权不受犯罪行为侵犯的作用。
(二)死刑废除论者的观点
废除死刑最坚实的法理基础在于人道主义。人道主义的核心在于人权,即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是人最基础的权利,是必须予以保障的权利。故而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与保障人权两者之间出现冲突而必须做出抉择时,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保障人权,这也是符合现代人权观的要求的。[2]
有废除死刑论学者以“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映和选择,故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正是在这样一个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从过去的天然正当演变为如今因其野蛮残酷而即将退出历史舞台。”[3]
另外,废除死刑符合世界发展的趋势。到2004年6月在全世界范围内,对所有死刑犯均免于死刑的国家已有80个,对谋杀或其他普通犯罪已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5个,仍保留死刑但公开表明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且至少在10年之内都没有执行过死刑的国家有23个。从与国际间接轨的大背景看,废除死刑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4]
三、我国现阶段死刑存在的必要性及完善
(一)死刑的存在符合现阶段国策
《刑法修正案(8)》中关于死刑作出的重大修改,其中删除了13条经济犯罪的死刑,笔者认识这是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及世界刑法轻缓化趋势的。经济类犯罪因其侵犯的犯罪客体的特殊性,死刑并不能更好的发挥刑法的惩罚性和预防犯性。但同时,此次刑法修改保留了诸多罪名的死刑,其中最具有争议的比如贪污犯罪,學界认为死刑对于贪污犯罪分子来说惩罚过于严重,应该废除。但在当前我国严惩贪污腐败的国情下,废除贪污犯罪的死刑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会助长贪污犯罪的发生,不利于反腐倡廉的政治建设。因此,在现阶段保留某些犯罪的死刑是必要的。
(二)对死刑司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完善
(1)死刑量刑规范化和严格化
对于死刑,在量刑中首先要禁止扩大性司法解释的适用,从实体法上规范死刑的适用。另一方面要正视自首、立功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量刑的规范化是法官在刑罚裁量过程中严格适用法定量刑情节和裁定量刑情节。特别是对于死刑,必须正确的运用法定量刑情节、正确的适用自由裁量权。这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也体现了法治下的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完善细化死刑相关的司法解释。
(2)适用死刑的程序须得到完善
程序的公正是实质公正的表现,对于死刑来说程序公正尤为重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判处死刑须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从一个方面来说该规定正是程序公正的体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死刑复核权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死刑执行的公正性其中一个方面就是严格死刑复核程序。另外,必须强化死刑的监督程序。
(3)在量刑上慎用死刑的同时须保证刑罚的公正性
在国际逐渐废除死刑而我国当下又不得不保留死刑的国情下,慎用死刑成为现阶段我国法学界较为普遍的观点,但在慎用死刑的同时,必须在量刑上保证罪责性相适应原则,罪责性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做到这一点慎用死刑才能符合刑罚的公正性。一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须与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这样才能体现法治社会下的公平与正义。
结语
死刑的存与废必须在顺应国际潮流的同时符合本国国情,在现阶段我国应该保留某些犯罪的死刑规定,但同时必须谨慎死刑的适用,在适用死刑时须做到程序的规范化和严格化。这样才能发挥刑法惩罚犯罪并进一步预防犯罪的作用。(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刑法修正案(8)
[2]高铭暄,赵秉志.犯罪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邓亮,关于死刑存废的犯罪学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
[4]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于刑罚》[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关键词:死刑;保留论;废除论;完善
一、死刑概述
(一)死刑制度现状分析
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由于其严厉性,只有在犯罪分子的危害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会适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刑罚具有轻缓化的趋势,联合国更是倡导权世界减少或者废除死刑,因此各国对于死刑的适用也越来越慎重,死刑存废的争论更是成为刑法学界及法律学者研究的重点问题。
(二)死刑的特性分析
1.死刑具有最大的严厉性
生命权是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最根本的权利。而死刑却是对该权利的剥夺,同时,被判处死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此可见死刑的严厉性。在我国死刑的执行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立即执行根本不给犯罪分子悔过的机会,当然这由于其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导致的。对于缓期两年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缓期两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也只会减为无期徒刑。因此,死刑无疑最具严厉性。
2.死刑的威慑性
死刑的威慑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基于对死刑处罚的害怕和畏惧而不去犯罪。刑罚在对犯罪分子惩罚的同时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因为其惩罚带来的威慑性,对于不同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的量刑会有不同的刑罚。死刑这种最重的刑罚其威慑性也是最强。其能起到更好的预防犯罪的刑法学上的功能,从而体现死刑的威慑性。
二、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
(一)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
保留死刑具有充分的法理学和刑法学理论根据。
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刑罚应公正与效益并存。我国刑罚正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人权而保留了诸多犯罪的死刑,在其他刑罚不能有效地遏制罪犯侵犯大多人人权时,国家出于保护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命权的需要,剥夺犯罪者的生命是符合法的价值的。因此,站在法理学的角度,立足于死刑预防犯罪的效果而保留死刑,实际上也即强调死刑具有防止犯罪、保障大多数人的人权不受犯罪行为侵犯的作用。
(二)死刑废除论者的观点
废除死刑最坚实的法理基础在于人道主义。人道主义的核心在于人权,即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是人最基础的权利,是必须予以保障的权利。故而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与保障人权两者之间出现冲突而必须做出抉择时,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保障人权,这也是符合现代人权观的要求的。[2]
有废除死刑论学者以“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映和选择,故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正是在这样一个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从过去的天然正当演变为如今因其野蛮残酷而即将退出历史舞台。”[3]
另外,废除死刑符合世界发展的趋势。到2004年6月在全世界范围内,对所有死刑犯均免于死刑的国家已有80个,对谋杀或其他普通犯罪已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5个,仍保留死刑但公开表明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且至少在10年之内都没有执行过死刑的国家有23个。从与国际间接轨的大背景看,废除死刑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4]
三、我国现阶段死刑存在的必要性及完善
(一)死刑的存在符合现阶段国策
《刑法修正案(8)》中关于死刑作出的重大修改,其中删除了13条经济犯罪的死刑,笔者认识这是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及世界刑法轻缓化趋势的。经济类犯罪因其侵犯的犯罪客体的特殊性,死刑并不能更好的发挥刑法的惩罚性和预防犯性。但同时,此次刑法修改保留了诸多罪名的死刑,其中最具有争议的比如贪污犯罪,學界认为死刑对于贪污犯罪分子来说惩罚过于严重,应该废除。但在当前我国严惩贪污腐败的国情下,废除贪污犯罪的死刑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会助长贪污犯罪的发生,不利于反腐倡廉的政治建设。因此,在现阶段保留某些犯罪的死刑是必要的。
(二)对死刑司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完善
(1)死刑量刑规范化和严格化
对于死刑,在量刑中首先要禁止扩大性司法解释的适用,从实体法上规范死刑的适用。另一方面要正视自首、立功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量刑的规范化是法官在刑罚裁量过程中严格适用法定量刑情节和裁定量刑情节。特别是对于死刑,必须正确的运用法定量刑情节、正确的适用自由裁量权。这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也体现了法治下的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完善细化死刑相关的司法解释。
(2)适用死刑的程序须得到完善
程序的公正是实质公正的表现,对于死刑来说程序公正尤为重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判处死刑须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从一个方面来说该规定正是程序公正的体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死刑复核权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死刑执行的公正性其中一个方面就是严格死刑复核程序。另外,必须强化死刑的监督程序。
(3)在量刑上慎用死刑的同时须保证刑罚的公正性
在国际逐渐废除死刑而我国当下又不得不保留死刑的国情下,慎用死刑成为现阶段我国法学界较为普遍的观点,但在慎用死刑的同时,必须在量刑上保证罪责性相适应原则,罪责性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做到这一点慎用死刑才能符合刑罚的公正性。一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须与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这样才能体现法治社会下的公平与正义。
结语
死刑的存与废必须在顺应国际潮流的同时符合本国国情,在现阶段我国应该保留某些犯罪的死刑规定,但同时必须谨慎死刑的适用,在适用死刑时须做到程序的规范化和严格化。这样才能发挥刑法惩罚犯罪并进一步预防犯罪的作用。(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刑法修正案(8)
[2]高铭暄,赵秉志.犯罪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邓亮,关于死刑存废的犯罪学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
[4]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于刑罚》[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