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章认为,我国《票据法》的恶意抗辩应采用"损害认识说";恶意认定的时间点应以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为准,抗辩事由是否存在应以票据到期日或行使票据权利时为准."明知抗辩事由"不包括非法取得票据的情形;持票人明知债务人对其直接前手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的,债务人为恶意抗辩;恶意的内容不涵盖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