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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的于欢,形成了一个案件。于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于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待做出终审裁判。该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展现了中国县域的市场与法治现状,折射了于欢多舛的命运和因果报应的社会规律,公正处理对推动中国市场和法治进程有积极意义。
刺死辱母者的于欢,形成了一个案件。于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于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待做出终审裁判。该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展现了中国县域的市场与法治现状,折射了于欢多舛的命运和因果报应的社会规律,公正处理对推动中国市场和法治进程有积极意义。
企业需要市场秩序与契约精神
于欢的母亲女企业家苏银霞,创办了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因公司资金出现困难,于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分别从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吴學占处借来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即年利率12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于欢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对债务人及其亲属进行辱骂、殴打。据新闻媒体报道,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根据苏银霞一方的说法,案发当天晚上九点多,吴学占下属杜志浩等人强行把她和儿子于欢带到办公室一楼的接待室,在里面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侮辱她和儿子于欢,什么话难听就骂什么,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了下来,在苏银霞面前晃了一会儿,并扇了于欢一巴掌。随后,杜志浩脱掉裤子露出下体对着苏银霞进行侮辱。
有人报警后,根据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22时13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4分钟后,22时17分许,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看着警察要走,苏银霞母子试图跟着警察出去,但被杜志浩等人阻止,此时于欢从桌子上拿起刀,朝杜志浩等人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杜志浩等人仍然围了上来,于欢于是拿刀冲着围着他的人开始捅刺。
刚出去仅仅几分钟的警察很快返回现场,将于欢控制。杜志浩等四名受伤的人则到医院救治,其中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源大工贸公司主营汽车刹车片、钢材、钢板等,在实体经济尤其是钢铁业周期下行时,公司难以盈利,资金链断裂。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能从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得到融资的寥若晨星,中小企业不得不向民间高利贷市场借贷。在企业利润远远不能覆盖利息的前提下,中小企业面临着“不借高利贷等死,借高利贷找死”的困境。
中小企业巨大的借贷需求,既需要平等互利的市场秩序做保障,也需要市场参与主体普遍遵守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但在讲关系、重势力的县域,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不能普遍提供市场所需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于是产生了高利贷催收行业,骚扰催收,暴力催收,甚至出现了艾滋病人催收的奇葩催收行为,在特定条件下于欢案就在所难免。
法治讲究因果报应与公平正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借款人自愿支付年利率24%至36%的利息,借款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
如果苏银霞与吴学占之间约定135万元借款利息不高于年利率36%而不是约定年利率120%,苏银霞已支付184万元已足以还清借款本息,就不会发生血案。
如果苏银霞与吴学占用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借款纠纷,也不会发生血案。
即使吴学占担心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借款纠纷导致高于年利率36%的利息无效,或认为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借款纠纷时间成本高,采用直接催收的方式也无可厚非,但不能只注重经济风险,不防范法律风险。用非法拘禁和暴力讨债的方式催收借款本息,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治的因果报应,就是人的行为与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遵守法律者,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违反法律者,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法治要体现公平正义,就是司法机关负有兑现法治因果报应的职责,保障守法者不被蒙冤,而违法犯罪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即所谓的“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一审判决的错误在于,认定事实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在10多个讨债人员使用暴力手段,对于欢母子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制猥亵等犯罪行为,甚至遭到上门绑架的情况下,虽然讨债人员没有手持行凶工具,除非于欢母子是武林高手有自卫能力,否则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已经发生而不是较小。尤其在警察离开时,于欢母子失去了外力救济,孤立无援下只能靠自我防卫保护自己。
构成正当防卫有三个条件,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讨债人员首先对于欢母子实施的是不法侵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36%年利率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根据香港《放债人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贷款利率放出贷款即构成犯罪,最高可判罚款10万元及入狱两年。不管借款利率高低,讨债人员暴力讨债,即是对于欢母子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讨债人员的不法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进行当中,于欢的防卫针对的正是不法侵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于欢没有在10多个讨债人失去不法侵害能力后继续防卫的行为,根据于欢案的事实和《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于欢在当时情境下的自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刺死辱母者的于欢,形成了一个案件。于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于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待做出终审裁判。该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展现了中国县域的市场与法治现状,折射了于欢多舛的命运和因果报应的社会规律,公正处理对推动中国市场和法治进程有积极意义。
企业需要市场秩序与契约精神
于欢的母亲女企业家苏银霞,创办了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因公司资金出现困难,于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分别从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吴學占处借来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即年利率12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于欢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对债务人及其亲属进行辱骂、殴打。据新闻媒体报道,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根据苏银霞一方的说法,案发当天晚上九点多,吴学占下属杜志浩等人强行把她和儿子于欢带到办公室一楼的接待室,在里面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侮辱她和儿子于欢,什么话难听就骂什么,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了下来,在苏银霞面前晃了一会儿,并扇了于欢一巴掌。随后,杜志浩脱掉裤子露出下体对着苏银霞进行侮辱。
有人报警后,根据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22时13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4分钟后,22时17分许,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看着警察要走,苏银霞母子试图跟着警察出去,但被杜志浩等人阻止,此时于欢从桌子上拿起刀,朝杜志浩等人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杜志浩等人仍然围了上来,于欢于是拿刀冲着围着他的人开始捅刺。
刚出去仅仅几分钟的警察很快返回现场,将于欢控制。杜志浩等四名受伤的人则到医院救治,其中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源大工贸公司主营汽车刹车片、钢材、钢板等,在实体经济尤其是钢铁业周期下行时,公司难以盈利,资金链断裂。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能从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得到融资的寥若晨星,中小企业不得不向民间高利贷市场借贷。在企业利润远远不能覆盖利息的前提下,中小企业面临着“不借高利贷等死,借高利贷找死”的困境。
中小企业巨大的借贷需求,既需要平等互利的市场秩序做保障,也需要市场参与主体普遍遵守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但在讲关系、重势力的县域,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不能普遍提供市场所需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于是产生了高利贷催收行业,骚扰催收,暴力催收,甚至出现了艾滋病人催收的奇葩催收行为,在特定条件下于欢案就在所难免。
法治讲究因果报应与公平正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借款人自愿支付年利率24%至36%的利息,借款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
如果苏银霞与吴学占之间约定135万元借款利息不高于年利率36%而不是约定年利率120%,苏银霞已支付184万元已足以还清借款本息,就不会发生血案。
如果苏银霞与吴学占用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借款纠纷,也不会发生血案。
即使吴学占担心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借款纠纷导致高于年利率36%的利息无效,或认为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借款纠纷时间成本高,采用直接催收的方式也无可厚非,但不能只注重经济风险,不防范法律风险。用非法拘禁和暴力讨债的方式催收借款本息,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治的因果报应,就是人的行为与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遵守法律者,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违反法律者,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法治要体现公平正义,就是司法机关负有兑现法治因果报应的职责,保障守法者不被蒙冤,而违法犯罪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即所谓的“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一审判决的错误在于,认定事实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在10多个讨债人员使用暴力手段,对于欢母子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制猥亵等犯罪行为,甚至遭到上门绑架的情况下,虽然讨债人员没有手持行凶工具,除非于欢母子是武林高手有自卫能力,否则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已经发生而不是较小。尤其在警察离开时,于欢母子失去了外力救济,孤立无援下只能靠自我防卫保护自己。
构成正当防卫有三个条件,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讨债人员首先对于欢母子实施的是不法侵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36%年利率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根据香港《放债人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贷款利率放出贷款即构成犯罪,最高可判罚款10万元及入狱两年。不管借款利率高低,讨债人员暴力讨债,即是对于欢母子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讨债人员的不法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进行当中,于欢的防卫针对的正是不法侵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于欢没有在10多个讨债人失去不法侵害能力后继续防卫的行为,根据于欢案的事实和《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于欢在当时情境下的自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