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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已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纠纷中的责任作出了特殊规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又作出了具体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仍然存在难点。在去年11月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上海越剧院的利用微博侵害他人名誉权纠纷的终审判决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