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立法听证开始走进公众视野,如何通过立法听证让法律更加温暖且贴近民心,显然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大问题。
听证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增强公开性和公正性,保证民主性和科学性。目前行政部门、群众自治组织、司法机关等都在搞“听证会”,但令人遗憾的是,某些部门搞的所谓“听证会”,完全成为空洞的“美丽花瓶”,当作转移矛盾、推卸责任的工具,显然已远远脱离了“听证”的本意。
再好的立法设计,如果不能良好有效地落实到执法工作中,便没有实际的意义。要让社会多数自觉主动地遵守法律,其前提必须是法律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意不可欺,民意不可违。“立法听证”要最大范围和最大限度地吸收民情民意,以期法律最终能够实现法意和民情的和谐统一,从而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得到广大民众良好地执行奠定了良好的根基。那就需要立法机关在听证过程中,切切实实地挖掘民意和彰显真理,保障每一次的立法听证中民意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
对于立法听证形式的采用,在交通管理、公共卫生等与民众休戚相关的层面,各地方人大多有实践。然而仔细观察就会发现,由于对哪些法律、法规需要应当经过听证以及听证的具体程序等都还缺乏明确的规定,立法听证始终是一种可以选择的弹性思路,表现出来的也多是个例而不是常态,是方法而不是机制。故而,将立法听证从一种弹性的思路转化为有硬性指标的立法机制,就成为一件紧要的事情。
“立法听证”是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有效途径。接下来的问题应当是进一步将之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那时,法律才真正离公民很近。
听证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增强公开性和公正性,保证民主性和科学性。目前行政部门、群众自治组织、司法机关等都在搞“听证会”,但令人遗憾的是,某些部门搞的所谓“听证会”,完全成为空洞的“美丽花瓶”,当作转移矛盾、推卸责任的工具,显然已远远脱离了“听证”的本意。
再好的立法设计,如果不能良好有效地落实到执法工作中,便没有实际的意义。要让社会多数自觉主动地遵守法律,其前提必须是法律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意不可欺,民意不可违。“立法听证”要最大范围和最大限度地吸收民情民意,以期法律最终能够实现法意和民情的和谐统一,从而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得到广大民众良好地执行奠定了良好的根基。那就需要立法机关在听证过程中,切切实实地挖掘民意和彰显真理,保障每一次的立法听证中民意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
对于立法听证形式的采用,在交通管理、公共卫生等与民众休戚相关的层面,各地方人大多有实践。然而仔细观察就会发现,由于对哪些法律、法规需要应当经过听证以及听证的具体程序等都还缺乏明确的规定,立法听证始终是一种可以选择的弹性思路,表现出来的也多是个例而不是常态,是方法而不是机制。故而,将立法听证从一种弹性的思路转化为有硬性指标的立法机制,就成为一件紧要的事情。
“立法听证”是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有效途径。接下来的问题应当是进一步将之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那时,法律才真正离公民很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