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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的社团立法基本呈现出一条以禁为主、有条件部分开禁到弱势政府状态下的事实放开,再到威权政府选择下的体制内附着共生的轨迹。其社团立法内容的差别体现在社团的分类、组织目标、主管机关的权限、对社团行为主体的限定、对社团人数的限定、对违法社团的处罚、对劳工的规定等方面。借鉴清末民国社团立法的得失,当前我国在社团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尽快建立一套较完善的社团法律体系;逐步对社团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进一步对社团立法的内容进行整理,不断提高立法技术,增加透明度;重视社团实体法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