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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需要,国务院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产型出口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也同时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税办法实施范围的扩大,更要求企业会计人员掌握该方法的税收计算和相应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