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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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日益意识到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学上仍存在着诸多争议和分歧,各个理论的提出者都在各自构建的概念体系下来讨论这一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对"公司社会责任" 这一概念没有界定清楚,本文从多视角出发,结合现今相关理论及实践经验,来剖析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积极的义务
  理论界关于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展现为内涵式和外延式两类形式。其中内涵式界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社会责任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仅指伦理责任。国外学者采用内涵式的界定法大致分为两派:一派以美国学者卡罗尔的"企业(公司)社会责任金字塔"理论为例,他将企业(公司)社会责任分四个层次:第一层经济责任是基本责任,处于金字塔的底部;第二层是法律责任,企业必须在社会制定的法律框架内运作;第三层是伦理责任,指那些为社会所期望或禁止的、尚未形成法律条文的活动和做法,包括公平、公正、道德、规范等;第四层是慈善责任。另一派,则将公司社会责任看作是涵盖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因而几乎与公司责任相类似的概念。①
  中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与西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基于中国公司社会经济的阶段发展背景,它又具有显著的本土特征。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在此背景下,国内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的理论研究都对西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进行了积极主动的吸收接纳,并最终落实于立法领域。
  一、不同视角下的公司社会责任
  1、从《公司法》角度看
  《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可以看出《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体现在公司对股东、债权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公司对股东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具体表现在:定期将公司的经营状况告知股东,主动自觉接受股东对公司的监督,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应公正合理;公司对债权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表现在公司要遵守债务合同的要求,严格执行合同,积极主动偿还债务,公司在经营活动还应对所有债权人负谨慎注意义务,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和增值,公司应及时准确披露公司信息,不编造、隐瞒,在公司破产之时,不滥用公司人格。
  2、从法学角度看
  随着公司对社会影响不断增强,人们对安全、生态等社会问题日益重视以及由此产生的强制性立法逐步增加(1)通过《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证实现雇员的就业与择业权、劳动报酬获取权、劳动安全保障权、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休假权、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待遇取得权等法律权利。(2)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公司应对消费者尽以下责任:保障消费者安全的责任,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保障消费者求偿的权利。(3)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遏制公司与同行业竞争者的恶性竞争,使其保持友好,相互学习,走共同发展之路。(4)按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并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
  3、从社会学角度看
  在社会学视角下,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内容最为广泛,包括了公司对整个社会的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其内涵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20世纪70年代,公司回应的概念首先被引入到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视域。该理论主要强调了公司以社会责任为理念的创造性决策在社会整体运行中的效果,即其对社会回应功能,最终达到社会更加有效的理想结果。20世纪80年代,公司社会表现的概念再次丰富了公司社会责任理念。该理论注重的是公司行为的结果,强调公司社会责任准则、社会回应过程和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政策之间的相互作用。20世纪90年代,利益相关者理论独成体系,成为这一时期最有影响的主流思潮。进入21世纪后,公司公民概念也成了学者们用来诠释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主要强调对有关社会问题和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关注,在社区的地位和基于"回馈"的慈善活动。
  用不同的视角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公司社会责任可以从经济学、法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等视角进行各有侧重的解释;第二,传统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单一宗旨受到广泛质疑;第三,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的一定责任。
  二、研究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现状
  1、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学者们从理论上提出了诸多观点,以股东利益最大化论、最低道德要求论、利益相关者论及社会良好公民论最具代表性
  股东利益最大化论只要求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利润最大化。最低道德要求论认为公司所从事的商事活动只要遵守了法律规则就能避免公司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利益相关者论认为公司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在由众多利益主体组成的社会环境中存世商事活动,不仅同自己的股东发生关系,还要同雇员、供应商、顾客、债权人以外政府等发生密切联系。因此,公司在股东利益外还必须考虑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对他们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社会良好公民论认为公司在某种意义上与自然人一样,在他人遇到某种危险或需要时,应当尽力帮助他人,承担解决某些社会问题的责任,例如公益事业、慈善事业。
  2、目前学界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一般均从"利害关系人"的角度入手,认为公司除了营利和为所有者赚取利润外,还应该对利害关系人负责
  刘俊海教授以"社会权"为立论基点,阐述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由,并突出了劳动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他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的为股东们赢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的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之外的其它所有社会利益。其二,台湾学者刘连煜先生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分为三个层面:遵守法令的责任、实践公司之伦理的责任、自行裁量责任。其三,卢代富先生认为企业(公司)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公司)在谋求股东简明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以及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我国学者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认识还是比较一致的,唯一的分歧在于:一部分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公司对股东的责任,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所负责任。
  三、对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思考
  从上述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变迁过程中,我们需要思考公司社会责任的如下问题:
  其一,与公司社会责任对应的社会权利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息息相关,无权利既无义务,无义务既无权利。目前学理上有社会权利之说,其范围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利益相关者是社会权利的主体,但此主体具有非特定化的属性,公司一旦不履行社会责任(义务),若没有特定的主体来主张具体的请求权,这一义务就可能落空。
  其二,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虽然第一次将公司社会责任载入法律条文,但尚未对其具体内容进行界定。在国际上2008年初发布实施的SA8000是全球第一个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定标准。公司对于社会应当负有的责任,有轻有重,有急有缓。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最为迫切需要落实的有两种义务:环境保护义务和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义务。
  四、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
  参照早期公司社会责任的倡导者在使用" 公司社会责任"时的语境, 并结合现有的内涵式和外延式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成果以及联系中国当今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 所谓公司社会责任, 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同时或经营过程中, 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即对公众的社会责任、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以及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积极义务。具体分析来看:
  第一,从内容上看,公司社会责任不包括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公司固有的责任,是董事所负有的为股东谋求利润最大化之义务。社會责任与经济责任的区分是早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据以提出和构建的基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不应包含经济责任,也不排斥经济责任的存在。
  第二,从责任实现的过程看,它完成于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或在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经营之中。公司追求社会责任承担下的"利润最大化",既不违背企业的本质,又有操作的可行性,它将成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发展方向。公司社会责任对股东利润最大化的传统原则做出了修正和补充,在不否定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前提下,将社会因素添加到公司目标中,以实现各方面利益的共赢,从而使公司与社会达到一种和谐关系。这既是对原有股东利益一元化的公司目标进行了合理补充和发展性延伸,也成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出发点和归宿。
  第三,从目的上看,是要求公司避免社会问题而不是解决社会问题。当然,若社会问题是由某个公司引起的,公司应解决这个问题则另当别论。此外,公司社会责任是"维护"和"增进"两种承担方式的结合,排除补偿与制裁等责任方式,亦是表明,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关系责任,即一方主体基于与他方主体的某种关系而负有的责任,而不是方式责任,即负有关系责任(即义务)的主体不履行其关系责任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第四,从责任对象上看,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对方是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他们由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的构成部分,是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影响的人。具体包括公司的职工,公司的债权人,公司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资源和环境、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的受益者等方面的群体。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公司对他们的利益负有维护和保障的职责。
  第五,公司社会责任具有派生性与从属性的特点。派生性和从属性是指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建立在公司从事经营或营利性活动的基础上的,是公司作为商法人这一特殊主体所要承担的特殊的社会责任,而且社会责任还必须从属于商法人的经营性或营利性这一特殊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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