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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正案新增权利.由于新增权利没有限制,打破了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与对公众使用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利益的平衡,对用户利用新技术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形成了巨大障碍,图书馆网络化服务承受着巨大的负担和风险,这一切对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提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给予非赢利性数字图书馆一定范围的合理使用,同时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应增加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条款.数字图书馆应通过DRM技术和用户教育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