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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对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的工作职责和作用进行分析。找到相互关系,探讨执法和监测衔接的融合性。
关键词:环境执法; 环境监测;内容与关系; 融合模式
环境执法是我国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改善我国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环境执法中,要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来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判断,而作为具有法律性质的环境规范和标准则需要依靠环境监测来实现。
一、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的内容
环境执法是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环境执法是指依法享有环境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依职权适用法律手段对环境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环境行政行为,并进行其它环境监督管理的活动。环境执法的具体形式有环境行政许可、排污收费、现场检查、限期治理、调查取证、环境行政处罚等。环境保护重在环境管理,而环境执法是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环境执法具有环境法和行政法的双重特点,并且遍及环境管理的各个角落,是环境管理过程中极为有效的手段。
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是为了特定目的,以环境为主体,按照预先设计的时间和空间,运用物理生物和化学等技术手段,比较环境信息和资料收集的方法,对环境中的污染物和其它有关的组成部分进行定时、定量的系统性综合分析,对一种或多种环境要素或指标进行间断或连续地观察、测定、分析其变化及对环境影响的过程。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也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环境立法、环境规划和环境决策的依据。
二、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的相互关系
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是开展环境行政工作的重要途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环境执法需要有说服力的数据和法律作为依据,而科学有效的数据缺一不可,这是环境执法能够顺利开展的支撐关键性指标条件。环境监测提供的检测数据正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可以促使环境执法工作实现合理性、法制性以及科学性。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环境监测,可以分析污染物种类和分布状况,明确污染途径,预测污染变化趋势,预警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可以说,环境监测人员就是环保工作的“眼睛”。缺少环境监测数据,环境行政执法活动的实施也就无依据性、无科学性。而环境监测脱离环境执法,也只是些无用的数字,无任何意义。
三、执法与监测融合有效运行模式
(一)有效作用
执法人员与监测人员从事的职业目的是运用行政手段,最大程度的保护和改善环境,单打独斗就是资源的浪费。环境执法中的环境行政许可、污染源现场检查、限期治理、污染事故调查取证、污染纠纷、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监测中的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污染源限期治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环境污染纠纷监测,从业务角度来看两者工作任务上有很多联系的地方,需要两个部门共同合作才能完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的业务融合体现了部门专业性,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发展的必然。
(二)构建融合模式
环境执法有强硬的行政手段,环境监测有科学的分析技术手段,一个宏观,一个微观,利用两者的优势特点相互融合,放大各自的优势,环境行政手段才更加全面有效。首先架构上要建立任务链,由多个任务小模块构成,每个小模块都明确有任务链中各自的职责,各自工作的时限。其次,充分整合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信息资源,如现场监察、污染纠纷、行政处罚、监测数据统计等,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模块,实现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相互衔接,实现信息的交换,实现业务联动模式。最后,保障措施上要体现科学有效,建立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法规、制度,提供给监察执法和监测部门随时调阅相关信息链。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环境执法部门开展监察的同时为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监测方案,监测机构专业人员对现场进行监测上传至任务链,执法机构通过调取数据链来开展后续的立案处罚工作。
(三)队伍化建设
新时代有新要求,执法、监测也要与时俱进,而所有的一切都是围绕人这个中心来发展的。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与运用的效果,以知识高低有直接关系,知识越高越全,运用效果就越显著,融合放大效果就越明显。首先要打破单一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结构模式,组成系统专业的执法监测联合模式,即含环境执法又有环境监测,需要什么就有什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正是打破专业隔阂,消除怀疑,互信互利,顺利完成任务工作的根本保证。其次,开发运用环境管理平台,促进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人员在平台上交叉学习,有效实用性掌握对方的工作流程和技巧,并在实践工作中探索锻炼。最后就是要引用优秀专业技能人才参与其中,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和技术模式来指导环境行政工作。
四、结论
本文从新的时代新形势下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融合发展进行探讨,探索一条可融合、可操作、效率高的环境行政行为的新方法,切实的保证环境行政工作的合法性和专业性,有效的促进环境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体现出新时代环保人的个人修养与素质,也表现了一种社会文明进步的尺度。
(作者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生态环境执法大队)
关键词:环境执法; 环境监测;内容与关系; 融合模式
环境执法是我国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改善我国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环境执法中,要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来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判断,而作为具有法律性质的环境规范和标准则需要依靠环境监测来实现。
一、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的内容
环境执法是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环境执法是指依法享有环境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依职权适用法律手段对环境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环境行政行为,并进行其它环境监督管理的活动。环境执法的具体形式有环境行政许可、排污收费、现场检查、限期治理、调查取证、环境行政处罚等。环境保护重在环境管理,而环境执法是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环境执法具有环境法和行政法的双重特点,并且遍及环境管理的各个角落,是环境管理过程中极为有效的手段。
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是为了特定目的,以环境为主体,按照预先设计的时间和空间,运用物理生物和化学等技术手段,比较环境信息和资料收集的方法,对环境中的污染物和其它有关的组成部分进行定时、定量的系统性综合分析,对一种或多种环境要素或指标进行间断或连续地观察、测定、分析其变化及对环境影响的过程。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也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环境立法、环境规划和环境决策的依据。
二、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的相互关系
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是开展环境行政工作的重要途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环境执法需要有说服力的数据和法律作为依据,而科学有效的数据缺一不可,这是环境执法能够顺利开展的支撐关键性指标条件。环境监测提供的检测数据正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可以促使环境执法工作实现合理性、法制性以及科学性。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环境监测,可以分析污染物种类和分布状况,明确污染途径,预测污染变化趋势,预警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可以说,环境监测人员就是环保工作的“眼睛”。缺少环境监测数据,环境行政执法活动的实施也就无依据性、无科学性。而环境监测脱离环境执法,也只是些无用的数字,无任何意义。
三、执法与监测融合有效运行模式
(一)有效作用
执法人员与监测人员从事的职业目的是运用行政手段,最大程度的保护和改善环境,单打独斗就是资源的浪费。环境执法中的环境行政许可、污染源现场检查、限期治理、污染事故调查取证、污染纠纷、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监测中的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污染源限期治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环境污染纠纷监测,从业务角度来看两者工作任务上有很多联系的地方,需要两个部门共同合作才能完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的业务融合体现了部门专业性,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发展的必然。
(二)构建融合模式
环境执法有强硬的行政手段,环境监测有科学的分析技术手段,一个宏观,一个微观,利用两者的优势特点相互融合,放大各自的优势,环境行政手段才更加全面有效。首先架构上要建立任务链,由多个任务小模块构成,每个小模块都明确有任务链中各自的职责,各自工作的时限。其次,充分整合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信息资源,如现场监察、污染纠纷、行政处罚、监测数据统计等,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模块,实现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相互衔接,实现信息的交换,实现业务联动模式。最后,保障措施上要体现科学有效,建立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法规、制度,提供给监察执法和监测部门随时调阅相关信息链。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环境执法部门开展监察的同时为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监测方案,监测机构专业人员对现场进行监测上传至任务链,执法机构通过调取数据链来开展后续的立案处罚工作。
(三)队伍化建设
新时代有新要求,执法、监测也要与时俱进,而所有的一切都是围绕人这个中心来发展的。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与运用的效果,以知识高低有直接关系,知识越高越全,运用效果就越显著,融合放大效果就越明显。首先要打破单一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结构模式,组成系统专业的执法监测联合模式,即含环境执法又有环境监测,需要什么就有什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正是打破专业隔阂,消除怀疑,互信互利,顺利完成任务工作的根本保证。其次,开发运用环境管理平台,促进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人员在平台上交叉学习,有效实用性掌握对方的工作流程和技巧,并在实践工作中探索锻炼。最后就是要引用优秀专业技能人才参与其中,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和技术模式来指导环境行政工作。
四、结论
本文从新的时代新形势下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融合发展进行探讨,探索一条可融合、可操作、效率高的环境行政行为的新方法,切实的保证环境行政工作的合法性和专业性,有效的促进环境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体现出新时代环保人的个人修养与素质,也表现了一种社会文明进步的尺度。
(作者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生态环境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