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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争议,有学者主张借鉴台湾地区的承揽人法定抵押权制度加以解决。本文考察了台湾地区新旧“民法”关于承揽人法定抵押权的立法沿革及实践效果,并总结其教训,认为以优先权制度解决《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争议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更具操作性。若立法机关坚持以法定抵押权解释之,则应以台湾地区法定抵押权立法的教训为戒,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