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电商的快速发展以及微信用户数量的逐渐庞大,微信扫码支付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方式在人们的购物、消费、转账等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应用。因此,进一步明确微信支付的法律性质,对风险问题的规避和保障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 移动手机 二维码 扫码支付 风险防范
一,微信支付的主体
与以往的直接支付、以银行为媒介的支付不同,微信支付中的主体比传统支付中的要多。微信支付中的主体主要包括:付款人(买方)、收款人(卖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微信)、银行。
(一)付款人
付款人就是交易中的买方,是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中的债务方。在支付过程中,由其首先向支付平台或银行传达支付指令。通常认为最早发出的支付命令是支付流程的“起点”。在支付网关模式中,付款人与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由银行划转货款。付款人与微信支付平台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由微信平台对货款进行暂时保管或划转。
(二)收款人
收款人就是交易中的卖方,也就是在交易平台中出卖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是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中的债权人。卖方在获得微信平台或银行给出的发货命令后,角色便转换成为收款人。收款人以他们与银行达成的服务协议为基础,请求卖方发卡行依法接受由微信支付平台或买方发卡行划拨的货款。待卖方收到货款后,交易也就随之结束,此时便就是微信支付流程的“终点”。
(三)微信支付平台
目前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企业大概有 50 家左右,支付模式有支付网关模式、账户支付模式、银联电子支付模式等。根据功能不同,可以将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分为完全的支付中介以及支付中介与交易担保相结合两种。微信支付属于后者,一般来说,微信支付平台在支付过程中是交易双方支付和结算的中介,是网上购物的媒介,按照买方与卖方的指示,按时进行付款与结算,以达成货款的良好划拨与转移。
(四)银行
按照央行 1997 年出台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因此,在微信支付中,银行就是支付中介与清算中介。它是按照与付款人、收款人所订立的支付服务合同或结算服务合同来进行支付与结算的。银行于交易当中发挥的是划出与划入的作用,按照付款人、收款人的指示,按时转送资金以及接受转移过来的资金。
二 微信支付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一)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通常的交易,买卖双方依据彼此之间的买卖或者服务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来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来讲,买卖双方按照事前订立的合同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卖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地点把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同时,买方须及时检验以及接受卖方交付之物,并按照约定给付金额。与此不同,在微信支付中,买方需要事先将货款转入支付平台中,或由支付平台通知银行划转货款,之后再由支付平台通知卖方按时发货。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该支付机构无法通过具体的途径真正地了解买卖双方之间是否确实存在真实的合同法律关系。
(二)客户与微信支付平台的法律关系
对于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如“委托代理关系说”、“服务合同关系说”以及“代为履行关系说”等。一般来讲,客户在微信支付平台建立账户之前通常会被强制地先行阅读其提供的格式化服务协议条款,只有客户接受其格式化條款之后才能有资格适用该支付平台,如果客户表示不接受该条款时,结果只能是客户无法享有该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笔者认为,他们之间并不是单一的法律关系,根据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不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的也有区别。首先,支付平台在为买方与卖方提供资金支付与结算服务时,它与买方、卖方都成立了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即微信支付平台代理买方划转货款,代理卖方结算货款;其次,微信支付平台在为买方与卖方的交易提供担保服务时,它与双方都成立了担保合同关系;最后,支付平台为双方提供账号时,在交易过程中会产生资金的沉淀,即在交易完成前,货款暂时保留在支付平台的账户中,此时,支付平台与双方成立的是保管合同关系。因此,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服务的整个过程中,它与买方、卖方之间分别成立委托代理合同、担保合同、保管合同,相应地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也不相同。
(三)微信支付平台与银行的法律关系
1.微信支付平台与客户的签约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主流的观点是“代理关系说”。“代理关系说”认为,它们之间是代理关系,支付平台是代理人,银行是被代理人,由支付平台代理银行对交易双方的货款进行划转与结算,适用民法中的代理制度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然而,如果采用“代理关系说”,那么当发生支付平台非故意给交易双方带来损失时,就应当由被代理人即银行进行赔偿。显然这样对银行不利,也很难执行。因此简单的认为它们之间是民法理论中的代理关系是不妥的。笔者认为,支付平台虽然依靠银行的专业技术,但是在提供支付服务的过程中,不是代理人,而是独立的进行支付与结算。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签有服务合作协议,它们之间应是服务合作关系。在买方支付阶段,支付平台负责通知买方的发卡行划转资金并向卖方发出发货指令,买方的发卡行负责划出货款;在卖方请求结算阶段,支付平台在收到确认收货的指令后,会及时将货款转入卖方的账户中,卖方的发卡行负责妥善接收货款。
2.微信支付平台与备付金的存管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支付平台与备付金的存管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又包括存管服务合同关系与监管关系。一方面,支付平台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将备付金存在商业银行中,它们之间因签订备付金存管合同而成立存管服务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存管行按照规定,对支付平台的备付金的使用、转移等方面进行监管。它们之间因法律规定而形成监管关系。 三,微信支付面临的风险
(一) 账户资金安全。
支付宝是依托网络服务和智能手机或者电脑 等媒介共同完成的 ,其账户本身资金安全就具有隐患。网络漏洞或者 黑客的入侵都可能造成资金损失。另一方面用户对于自己的账户信息 保管不当。外在因素造成的损失相对于支付宝来说都是第三方原因造 成的 ,支付宝都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交易安全。
由于支付宝的操作均在网络上完成。网络交易具 有隐蔽性 ,容易造成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大量交易中很难进行审查资金 真实来源和去向 ,使得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诈骗等活动有 了可乘之机 ,利用网络钓鱼欺骗用户的资金更是层出不穷。同时 ,利 用第三方支付进行信用卡套现 ,规避相关利息费用等问题也很严重。
(三) 用户个人隐私信息安全。
支付宝实行了身份证实名认证 ,在 支付宝上绑定了个人名下的银行卡或者信用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机构可以获取用户的相关信息 ,支付宝用户的数量是上亿的。这一笔 大量的用户信息 ,可能存在其获得商业机会和进行推销的信息来源。 随时有用户信息泄露风险。
(四) 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
根据前文的叙述 ,对于支付宝这类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明确。对其中涉及的交易方式、运行 机制等具体内涵未有任何描述。简单的“非金融机构”一词不能明确 的界定其内涵。同时,在用户与支付宝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也没有明 确的定位。学术界上不同学说纷争没有最终定论。主流观点的委托说 仍然有其不足之处值得探讨。同时,对于网络支付的保护法律欠缺,有关监管机制法律不完善,监管主体混乱,各自的职责不够明确,出现交叉监管和监管缺位等问题。
四 结语
微信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科技发展的产物,是互联网与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的产物,契合了用户便捷高效的支付需求而决定了其存在的市场价值。同时,该支付模式存在着安全漏洞,对于第三方机构的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存在上文提及的多重风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 ,加强监督管理 体系的建立健全至关重要。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与银行、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有关责任承担问题亟待解决。第三方支付在国外的相关规定也较中国成熟,值得借鉴。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网上交易第三方支付能够实现多方面的保障,保护用户利益。
【参考文献】
[1] 黄震,王兴强.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构建[J].南方金融.2014,(11).
[2] 吴晓光.快捷支付业务及防控策略分析[J].金融与经济,2013(5).
[3] 王哲等.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问题分析[J].当代经济.2011,(3).
[4] 田沛.微信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分析[J].电子商务.2016(3):
作者簡介:蒋良慧(1994/5) 女 汉族 天津商业大学在读研究生 民商法方向
【关键词】 移动手机 二维码 扫码支付 风险防范
一,微信支付的主体
与以往的直接支付、以银行为媒介的支付不同,微信支付中的主体比传统支付中的要多。微信支付中的主体主要包括:付款人(买方)、收款人(卖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微信)、银行。
(一)付款人
付款人就是交易中的买方,是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中的债务方。在支付过程中,由其首先向支付平台或银行传达支付指令。通常认为最早发出的支付命令是支付流程的“起点”。在支付网关模式中,付款人与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由银行划转货款。付款人与微信支付平台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由微信平台对货款进行暂时保管或划转。
(二)收款人
收款人就是交易中的卖方,也就是在交易平台中出卖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是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中的债权人。卖方在获得微信平台或银行给出的发货命令后,角色便转换成为收款人。收款人以他们与银行达成的服务协议为基础,请求卖方发卡行依法接受由微信支付平台或买方发卡行划拨的货款。待卖方收到货款后,交易也就随之结束,此时便就是微信支付流程的“终点”。
(三)微信支付平台
目前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企业大概有 50 家左右,支付模式有支付网关模式、账户支付模式、银联电子支付模式等。根据功能不同,可以将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分为完全的支付中介以及支付中介与交易担保相结合两种。微信支付属于后者,一般来说,微信支付平台在支付过程中是交易双方支付和结算的中介,是网上购物的媒介,按照买方与卖方的指示,按时进行付款与结算,以达成货款的良好划拨与转移。
(四)银行
按照央行 1997 年出台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因此,在微信支付中,银行就是支付中介与清算中介。它是按照与付款人、收款人所订立的支付服务合同或结算服务合同来进行支付与结算的。银行于交易当中发挥的是划出与划入的作用,按照付款人、收款人的指示,按时转送资金以及接受转移过来的资金。
二 微信支付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一)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通常的交易,买卖双方依据彼此之间的买卖或者服务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来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来讲,买卖双方按照事前订立的合同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卖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地点把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同时,买方须及时检验以及接受卖方交付之物,并按照约定给付金额。与此不同,在微信支付中,买方需要事先将货款转入支付平台中,或由支付平台通知银行划转货款,之后再由支付平台通知卖方按时发货。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该支付机构无法通过具体的途径真正地了解买卖双方之间是否确实存在真实的合同法律关系。
(二)客户与微信支付平台的法律关系
对于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如“委托代理关系说”、“服务合同关系说”以及“代为履行关系说”等。一般来讲,客户在微信支付平台建立账户之前通常会被强制地先行阅读其提供的格式化服务协议条款,只有客户接受其格式化條款之后才能有资格适用该支付平台,如果客户表示不接受该条款时,结果只能是客户无法享有该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笔者认为,他们之间并不是单一的法律关系,根据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不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的也有区别。首先,支付平台在为买方与卖方提供资金支付与结算服务时,它与买方、卖方都成立了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即微信支付平台代理买方划转货款,代理卖方结算货款;其次,微信支付平台在为买方与卖方的交易提供担保服务时,它与双方都成立了担保合同关系;最后,支付平台为双方提供账号时,在交易过程中会产生资金的沉淀,即在交易完成前,货款暂时保留在支付平台的账户中,此时,支付平台与双方成立的是保管合同关系。因此,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服务的整个过程中,它与买方、卖方之间分别成立委托代理合同、担保合同、保管合同,相应地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也不相同。
(三)微信支付平台与银行的法律关系
1.微信支付平台与客户的签约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主流的观点是“代理关系说”。“代理关系说”认为,它们之间是代理关系,支付平台是代理人,银行是被代理人,由支付平台代理银行对交易双方的货款进行划转与结算,适用民法中的代理制度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然而,如果采用“代理关系说”,那么当发生支付平台非故意给交易双方带来损失时,就应当由被代理人即银行进行赔偿。显然这样对银行不利,也很难执行。因此简单的认为它们之间是民法理论中的代理关系是不妥的。笔者认为,支付平台虽然依靠银行的专业技术,但是在提供支付服务的过程中,不是代理人,而是独立的进行支付与结算。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签有服务合作协议,它们之间应是服务合作关系。在买方支付阶段,支付平台负责通知买方的发卡行划转资金并向卖方发出发货指令,买方的发卡行负责划出货款;在卖方请求结算阶段,支付平台在收到确认收货的指令后,会及时将货款转入卖方的账户中,卖方的发卡行负责妥善接收货款。
2.微信支付平台与备付金的存管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支付平台与备付金的存管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又包括存管服务合同关系与监管关系。一方面,支付平台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将备付金存在商业银行中,它们之间因签订备付金存管合同而成立存管服务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存管行按照规定,对支付平台的备付金的使用、转移等方面进行监管。它们之间因法律规定而形成监管关系。 三,微信支付面临的风险
(一) 账户资金安全。
支付宝是依托网络服务和智能手机或者电脑 等媒介共同完成的 ,其账户本身资金安全就具有隐患。网络漏洞或者 黑客的入侵都可能造成资金损失。另一方面用户对于自己的账户信息 保管不当。外在因素造成的损失相对于支付宝来说都是第三方原因造 成的 ,支付宝都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交易安全。
由于支付宝的操作均在网络上完成。网络交易具 有隐蔽性 ,容易造成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大量交易中很难进行审查资金 真实来源和去向 ,使得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诈骗等活动有 了可乘之机 ,利用网络钓鱼欺骗用户的资金更是层出不穷。同时 ,利 用第三方支付进行信用卡套现 ,规避相关利息费用等问题也很严重。
(三) 用户个人隐私信息安全。
支付宝实行了身份证实名认证 ,在 支付宝上绑定了个人名下的银行卡或者信用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机构可以获取用户的相关信息 ,支付宝用户的数量是上亿的。这一笔 大量的用户信息 ,可能存在其获得商业机会和进行推销的信息来源。 随时有用户信息泄露风险。
(四) 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
根据前文的叙述 ,对于支付宝这类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明确。对其中涉及的交易方式、运行 机制等具体内涵未有任何描述。简单的“非金融机构”一词不能明确 的界定其内涵。同时,在用户与支付宝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也没有明 确的定位。学术界上不同学说纷争没有最终定论。主流观点的委托说 仍然有其不足之处值得探讨。同时,对于网络支付的保护法律欠缺,有关监管机制法律不完善,监管主体混乱,各自的职责不够明确,出现交叉监管和监管缺位等问题。
四 结语
微信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科技发展的产物,是互联网与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的产物,契合了用户便捷高效的支付需求而决定了其存在的市场价值。同时,该支付模式存在着安全漏洞,对于第三方机构的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存在上文提及的多重风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 ,加强监督管理 体系的建立健全至关重要。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与银行、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有关责任承担问题亟待解决。第三方支付在国外的相关规定也较中国成熟,值得借鉴。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网上交易第三方支付能够实现多方面的保障,保护用户利益。
【参考文献】
[1] 黄震,王兴强.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构建[J].南方金融.2014,(11).
[2] 吴晓光.快捷支付业务及防控策略分析[J].金融与经济,2013(5).
[3] 王哲等.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问题分析[J].当代经济.2011,(3).
[4] 田沛.微信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分析[J].电子商务.2016(3):
作者簡介:蒋良慧(1994/5) 女 汉族 天津商业大学在读研究生 民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