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像一盏永不熄灭的明灯,给政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关键词和谐司法 调解 司法为民 信访处置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42-01
基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与执行权,必须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以和谐司法手段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保障社会长治久安
基层法院要依法严厉打击杀人、抢劫、放火、绑架、强奸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加大对盗窃等多发性犯罪打击力度,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罚原则,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依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努力把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和谐的积极因素。
二、全面推行调解为主,全力化解矛盾纠纷
1.刑事方面着力推进刑事自诉和解、刑附民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及时调查掌握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积极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把是否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作为量刑的情节,促使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积极支付赔偿金,对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的,量刑时作为有悔过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应允许当事人进行“私了”,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自诉人可在宣告判决前撤回自诉。
2.民事方面着力推进诉讼调解。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案件流程管理每一个环节,全面推行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审判调解,总结推行“背靠背”调解法、“借助外力”调解法、“换位思考”调解法、“心理沟通”调解法、“亲情感化”调解法等调解方法技巧,结合本地习俗与民风,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村老、寨老的调解优势,大力提倡诉讼外调解、委托调解,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建立以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3.行政方面着力推进行政协调。通过行政审判,依法协调“官民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积极推行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制度,利用庭前、庭中、庭后等环节向当事人释法析理,通过疏导让行政机关认识到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行政机关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应积极与原告沟通,促使其撤回起诉,对原告自愿撤诉或主动撤诉的应当及时裁定准许撤诉。
4.执行方面着力推进执行和解。积极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争取得到申请人的谅解和让步,为执行和解工作打下基础,站在双方当事人角度上思考问题,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同时营造和谐氛围,取得双方当事人信任,从而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三、实行司法利民措施,将司法为民落在实处
设立办案接待点,到辖区乡镇挂牌设立便民接待站,简化立案环节,通过预约立案,电话立案,鼓励法官下乡镇、进村寨,走进田间地头,就近调解纠纷,减轻群众诉累;开展巡回审判,选择教育意义较强的典型案件深入乡镇、村寨现场开庭,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目的;引导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及时提供诉讼通知书、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大力开展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工作。
四、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为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
实行诉讼费缓减免制度,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进一步加大对特困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对孤寡老人、孤儿、低保户、重病患者和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以及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等,不仅免交诉讼费,还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方面优先照顾;建立执行案件救助金制度,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予以救助,同时,探索建立刑附民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制度,切实维护刑事案件受害人合法权益。
五、把好立案关,妥善处理涉农、群体性纠纷
从服务大局维护稳定角度,对当事人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群体性敏感性强案件,必须进行案件合议,把握不准的及时向审委会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党委政府汇报,集思广议,避免扩大矛盾;妥善处理“三农”案件,妥善处理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及時化解农村婚姻家庭、赡养、相邻关系等矛盾纠纷,慎重处理房屋拆迁、社会保障、土地征用等社会影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此类案件,基层法院要依职权调查取证,摸清症结所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运用和谐司法手段,将纠纷化解在基层。
六、慎用司法强制措施,完善信访处置机制
提倡文明执法,和谐办案,少用、慎用逮捕、拘留、拘传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禁止滥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措施,给予适当合理期限,减少当事人抵触情绪;从源头上遏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坚持“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由案件承办人直接接访,实行信访接待首问负责制,对来信来访人员,第一位信访接待人要负责到底,实行院长接访制,由院领导定期到信访室进行接访,做好信访回访工作,稳控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依法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和上访户的疏导工作,确保不出现集体、越级等非正常上访。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层法院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落实司法为民措施,运用柔性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以和谐司法保障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关键词和谐司法 调解 司法为民 信访处置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42-01
基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与执行权,必须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以和谐司法手段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保障社会长治久安
基层法院要依法严厉打击杀人、抢劫、放火、绑架、强奸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加大对盗窃等多发性犯罪打击力度,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罚原则,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依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努力把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和谐的积极因素。
二、全面推行调解为主,全力化解矛盾纠纷
1.刑事方面着力推进刑事自诉和解、刑附民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及时调查掌握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积极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把是否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作为量刑的情节,促使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积极支付赔偿金,对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的,量刑时作为有悔过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应允许当事人进行“私了”,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自诉人可在宣告判决前撤回自诉。
2.民事方面着力推进诉讼调解。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案件流程管理每一个环节,全面推行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审判调解,总结推行“背靠背”调解法、“借助外力”调解法、“换位思考”调解法、“心理沟通”调解法、“亲情感化”调解法等调解方法技巧,结合本地习俗与民风,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村老、寨老的调解优势,大力提倡诉讼外调解、委托调解,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建立以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3.行政方面着力推进行政协调。通过行政审判,依法协调“官民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积极推行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制度,利用庭前、庭中、庭后等环节向当事人释法析理,通过疏导让行政机关认识到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行政机关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应积极与原告沟通,促使其撤回起诉,对原告自愿撤诉或主动撤诉的应当及时裁定准许撤诉。
4.执行方面着力推进执行和解。积极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争取得到申请人的谅解和让步,为执行和解工作打下基础,站在双方当事人角度上思考问题,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同时营造和谐氛围,取得双方当事人信任,从而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三、实行司法利民措施,将司法为民落在实处
设立办案接待点,到辖区乡镇挂牌设立便民接待站,简化立案环节,通过预约立案,电话立案,鼓励法官下乡镇、进村寨,走进田间地头,就近调解纠纷,减轻群众诉累;开展巡回审判,选择教育意义较强的典型案件深入乡镇、村寨现场开庭,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目的;引导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及时提供诉讼通知书、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大力开展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工作。
四、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为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
实行诉讼费缓减免制度,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进一步加大对特困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对孤寡老人、孤儿、低保户、重病患者和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以及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等,不仅免交诉讼费,还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方面优先照顾;建立执行案件救助金制度,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予以救助,同时,探索建立刑附民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制度,切实维护刑事案件受害人合法权益。
五、把好立案关,妥善处理涉农、群体性纠纷
从服务大局维护稳定角度,对当事人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群体性敏感性强案件,必须进行案件合议,把握不准的及时向审委会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党委政府汇报,集思广议,避免扩大矛盾;妥善处理“三农”案件,妥善处理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及時化解农村婚姻家庭、赡养、相邻关系等矛盾纠纷,慎重处理房屋拆迁、社会保障、土地征用等社会影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此类案件,基层法院要依职权调查取证,摸清症结所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运用和谐司法手段,将纠纷化解在基层。
六、慎用司法强制措施,完善信访处置机制
提倡文明执法,和谐办案,少用、慎用逮捕、拘留、拘传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禁止滥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措施,给予适当合理期限,减少当事人抵触情绪;从源头上遏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坚持“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由案件承办人直接接访,实行信访接待首问负责制,对来信来访人员,第一位信访接待人要负责到底,实行院长接访制,由院领导定期到信访室进行接访,做好信访回访工作,稳控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依法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和上访户的疏导工作,确保不出现集体、越级等非正常上访。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层法院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落实司法为民措施,运用柔性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以和谐司法保障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