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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易事特公告称,公司于25日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据调查,易事特存在部分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例如,2015年8月4日,易事特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参股子公司宁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称“江南建设”)增资3 106.25万元议案。由于易事特持有江南建设10%的股权,且易事特董事长何思模兼任江南建设董事,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但易事特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未作为关联交易事项,何思模亦未回避该议案的表决。广东证监局认为,易事特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同时,广东证监局指出,易事特存在部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2016年2月3日,易事特披露公告称,易事特与江苏广和慧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IDC机房建设项目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的上述协议,但易事特迟至2月3日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且公司2016年年报中未披露进展情况。
无独有偶,9月27日晚间,新易盛披露,因存在信披违规收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据了解,2016年5月,新易盛公告称,经董事会决议,公司拟出资3 000万元参与投资设立中兴叁号基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暂定名),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相关人员具体办理;同年6月新易盛参与设立该基金时,公司董事长亦同时投资1 000万元参与该基金设立;8月,新易盛公告披露了这一事项。2017年6月,新易盛发出公告,补充确认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川证监局认为,新易盛与公司董事长的上述共同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3 000万元关联交易额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71%,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的信披义务。但新易盛未及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及进行信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据调查,易事特存在部分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例如,2015年8月4日,易事特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参股子公司宁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称“江南建设”)增资3 106.25万元议案。由于易事特持有江南建设10%的股权,且易事特董事长何思模兼任江南建设董事,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但易事特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未作为关联交易事项,何思模亦未回避该议案的表决。广东证监局认为,易事特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同时,广东证监局指出,易事特存在部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2016年2月3日,易事特披露公告称,易事特与江苏广和慧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IDC机房建设项目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的上述协议,但易事特迟至2月3日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且公司2016年年报中未披露进展情况。
无独有偶,9月27日晚间,新易盛披露,因存在信披违规收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据了解,2016年5月,新易盛公告称,经董事会决议,公司拟出资3 000万元参与投资设立中兴叁号基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暂定名),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相关人员具体办理;同年6月新易盛参与设立该基金时,公司董事长亦同时投资1 000万元参与该基金设立;8月,新易盛公告披露了这一事项。2017年6月,新易盛发出公告,补充确认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川证监局认为,新易盛与公司董事长的上述共同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3 000万元关联交易额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71%,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的信披义务。但新易盛未及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及进行信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