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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时任沐川县永福镇万寿村村委会主任的夏某,承包了该村的土地整治工程,由时任六组组长的刘某负责修五组、六组的路。依照政策。该工程不得向乡镇和村民集资,但夏某要求刘某以集体资金支付本应由他本人支付的部分工人工资,并承诺给刘某1000元“烟钱”。刘某动用自己保管的村民集资款18675元进行了支付,事后又将该款列入集体应支项作了平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