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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又被称为网络日志,“是以网络作为载体,简易迅速便捷地发布自己的心得,及时有效轻松地与他人进行交流,再集丰富多彩的个性化展示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作为一种简易快捷的信息发布方式,越来越为人们所熟悉和使用。著作权,在我国也有学者习惯称之为版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随着博客的广泛使用,与之相伴而来的博客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博客著作权的保护是伴随着博客的使用而衍生的新课题,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对保护博客著作权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目前,对博客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伦理道德、网络技术、法律三个方面。
伦理道德方面
互联网是一个充分开放、自由的场地。在这里,人们可以自由的进行学术交流和资源共享。但是,网络环境也需要人们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较高的自律性。可是,现实生活中侵犯博客著作权的案例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网络的技术发展远远超前于思想的进步,而使用者对博客著作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相对淡薄。”因此,要“提高网民的网络思想道德观念,加强网络伦理道德建设”具体的措施可以包括通过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宣传有关著作权、互联网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让网民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和著作权保护意识。
网络技术方面
提高网民思想道德观念和著作权保护意识仅仅是保护博客著作权的一个方面,而且,这只是一种自律行为,还不足以达到有效保护博客著作权的效果。“鉴于网络技术的进步和资源的特殊性,技术措施是一种比较合适的保护手段。”“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授权人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现在比较常见的手段是对博客的相关内容嵌入水印以及采用防复制技术,技术措施能够有效地保护博客作者的著作权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技术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有效保护博客著作权的效果,但是,过度采用技术措施会阻碍网民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不利于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允许作者采用技术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博客著作权,但应当采用适度原则。
法律方面
伦理道德和网络技术都是从人的自律出发来保护博客著作权,但是它们的保护能力是有限的。有效的保护博客著作权,还需要法律进行约束。我国现行的保护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等。它们在保护博客著作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主要从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来阐述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侵犯他人的权利,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样,侵犯博客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或财产方面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侵犯博客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犯他们著作权的行为。权利人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人无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停止侵害,防止侵害扩大,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这种方式主要是指侵犯著作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人身权利侵害而适用的责任方式。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因侵犯博客著作权而造成他人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形。这种民事责任方式不同于道德的、行政的或刑事上的责任。对于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主体赔礼道歉,也可以以其他方式消除影响。这种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其他责任方式一起适用。具体的适用原则是侵权行为造成多大范围的影响,就应当在多大范围内消除影响。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侵权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因其行为给著作权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以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承担该种责任方式的前提。因此,若未造成经济损失就不适应该责任方式。在确定侵犯博客著作权行为赔偿责任应遵循两个原则:“第一、全部赔偿的原则。即侵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负全部赔偿的责任;第二、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原则。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应实事求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
目前,对博客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伦理道德、网络技术、法律三个方面。
伦理道德方面
互联网是一个充分开放、自由的场地。在这里,人们可以自由的进行学术交流和资源共享。但是,网络环境也需要人们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较高的自律性。可是,现实生活中侵犯博客著作权的案例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网络的技术发展远远超前于思想的进步,而使用者对博客著作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相对淡薄。”因此,要“提高网民的网络思想道德观念,加强网络伦理道德建设”具体的措施可以包括通过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宣传有关著作权、互联网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让网民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和著作权保护意识。
网络技术方面
提高网民思想道德观念和著作权保护意识仅仅是保护博客著作权的一个方面,而且,这只是一种自律行为,还不足以达到有效保护博客著作权的效果。“鉴于网络技术的进步和资源的特殊性,技术措施是一种比较合适的保护手段。”“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授权人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现在比较常见的手段是对博客的相关内容嵌入水印以及采用防复制技术,技术措施能够有效地保护博客作者的著作权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技术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有效保护博客著作权的效果,但是,过度采用技术措施会阻碍网民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不利于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允许作者采用技术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博客著作权,但应当采用适度原则。
法律方面
伦理道德和网络技术都是从人的自律出发来保护博客著作权,但是它们的保护能力是有限的。有效的保护博客著作权,还需要法律进行约束。我国现行的保护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等。它们在保护博客著作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主要从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来阐述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侵犯他人的权利,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样,侵犯博客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或财产方面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侵犯博客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犯他们著作权的行为。权利人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人无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停止侵害,防止侵害扩大,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这种方式主要是指侵犯著作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人身权利侵害而适用的责任方式。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因侵犯博客著作权而造成他人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形。这种民事责任方式不同于道德的、行政的或刑事上的责任。对于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主体赔礼道歉,也可以以其他方式消除影响。这种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其他责任方式一起适用。具体的适用原则是侵权行为造成多大范围的影响,就应当在多大范围内消除影响。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侵权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因其行为给著作权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以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承担该种责任方式的前提。因此,若未造成经济损失就不适应该责任方式。在确定侵犯博客著作权行为赔偿责任应遵循两个原则:“第一、全部赔偿的原则。即侵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负全部赔偿的责任;第二、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原则。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应实事求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