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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2001)中就银行信息披露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与这些要求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目前我国的信息披露水平不仅与美,英等巴塞尔成员国银行相差甚远,而且亦与新加坡,香港,韩国等非成员国银行相比也有较大距离,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会影响到我国商业银行的形象,影响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筹资成本,还会削弱其国际竞争力,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首先加强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