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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1994年某市人民政府为辖区某村1宗集体土地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该市某一居民声称该宗地应是他个人的,原因是1951年土改时此宗地分给了某人(有土地证证实),他于1953从其手中购买(此说无证明),鉴于此,要求居委会出面为其要回该宗土地.其事实是从1953年该宗地就由某村民使用至1955年秋,并以此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加入了村前进初级社.后折价归村集体所有至今.所以市政府为该村颁发证书行为事实根据确实可行、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是无可非议的.但就是这起本不该发生的行政诉讼案却一审、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