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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同性恋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在历史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存在同性恋现象。如今,同性恋作为一种亚文化现象出现在人们生活中,我们应该从伦理的角度进行人性化的思考,正视同性恋现象,正确对待同性恋者,尊重人性的自由发展。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恋者;同性恋现象;伦理
一、“同性恋”(homosexual)的词源及定义
“同性恋”(homosexual)一词是一个现代概念。“homosexual”直接翻译是指“同性的”,来源于希腊语前缀“homo-”(表示“相同的”)和拉丁词根“sex”(表示“性”)。据目前所知,这个单词最早出现在匈牙利作家Karl Maria Kertbeny的一篇文章中,并首次创出单词“homosexuality”,用来替代当时广泛使用的带有贬义色彩的“鸡奸者(pederast)”一词。在现代,通常使用gay来指称男性的同性恋者,而使用lesbian来称呼女性的同性恋者。
同性恋这一性取向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同性恋者则是以同性为性爱对象的个人(男人或女人)美国性学家金西曾用“同性性行为”指称同性恋,但实际这二者是不能等同的,前者的定义范围较为广泛,含义较模糊。性社会学工作者张北川对同性恋者的定义则强调同性恋者应是自愿、经常性的同性性行为者,“假如个体仅有偶然的同性性行为,但有关性定向的自我意识模糊,可视为同性性行为而不宜简单地判定为同性爱者”。
二、历史上的同性恋现象
同性恋历史中最引人注目的当然还是古希腊文明中的情形。古希腊人认为男性是近乎完美的造物,因而是更加理想的爱情对象。对于那些有文化修养、兴趣高雅的男人来说尤其如此,因为他们将精神上的投契作为爱情追求的一部分。这种爱远远超出了纯生理的范畴,成为一种高雅的、具有美学意义的情趣。柏拉图甚至认为,“神圣之爱”只存在于男人之间,只有男子之间的爱情才是情感的真正贵族与骑士形式。
在《圣经》撒母耳记上十八章至二十章也描写了两个同性之间互相爱慕的段落:约拿单的心与大卫的心深相契合。约拿单爱大卫如同爱自己的性命。虽然并不能肯定他们之间有同性恋的行为,但当中细意的表达着一个生命对另一个生命的渴慕,甚至愿意附上自己的生命。
中國最早的有关同性恋的记载,在《杂说》中曾经提到:“娈童始于皇帝。” “娈童”就是被男子作为性对象的男童。早在中国唐代就有伟大诗人李白的一首“李白乘舟将欲行, 忽闻岸上踏歌声。桃花潭水深千尺, 不及汪伦送我情。”这首短诗或许没有什么深意, 而其中却潜藏着一般的人情世故、送往迎来俗套背后的对同性之爱的珍视。古代还有一些关于同性恋的记载,例如:《汉书·佞幸传》说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皇帝的袖子,皇帝不忍惊醒他,断袖而起;《战国策·魏策》中记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说龙阳君是俊俏小生一名,惹得魏王宠爱无比;陈文帝曾为韩子高提出男皇后,然终未成功。到了明清时代,男风更甚,而此时却是封建时期思想禁锢最严酷的时期。
三、传统伦理观对待同性恋现象的态度
《圣经》一开始就说,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了一个男人,后来又造了一个女人。上帝按照自然法则造了天地初始的两个人,再由他们去繁衍后代,开创这个世界。可见在基督教的思想里,他们很崇拜和尊重对生命的繁衍,而同性恋者却无法实现对后代的繁衍和婚姻家庭的和谐。旧约上还有关于同性恋的语录:一段是“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另一段是“如果某人像同女人交合那样地同一个男人交合,他们两人就都是邪恶的,他们应当被处死”。基督教认为人性本恶,人生来就有“原罪”,因此,在整个中世纪,同性恋都是受到歧视和压抑,教会法庭对同性恋者判处苦役和死刑。
传统的儒家思想中倡导“修身 、齐家、治国、平天下”,这里的“齐家”就是说家庭的和谐美好。《孟子.离娄》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可见儒家思想还是注重后代子嗣的繁衍,子孝父尊,家庭才能保持和谐。而同性恋者在这层意义上是无法“齐家”的。“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由于同性恋违反了自然规律和人类进化的规律,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反常的性行为。绝大多数对同性恋仍然持反对和排斥的态度,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疾病、一种性偏离或性变异”
四、正确对待同性恋现象
凯查多利曾在《人类性行为基础》一书中指出,“同性恋者当中既有穷人也有富人,既有受过高深教育的人也有无知无识的人,既有有权的人也有无权的人,既有聪明的人也有愚笨的人。同性恋存在于各个种族、各个阶级、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信仰的人们当中”。他们不是某一阶层或某一特定社会阶段的才出现的特殊群体,如今,他们作为一种强有力的亚文化代表者正冲击着社会传统的伦理道德观,我们应当以正确的态度去对待这种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同性恋这几个字一般属于比较敏感和忌讳的词汇,因为它所指代的对象是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冲击和对人类纲理伦常的挑战。根据著名性学家金西的统计,同性恋在我们的社会中占人口的3% —4%。随着同性恋现象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研究这个特殊人群的领域里来。现代科学研究显示,其实同性恋是人性自然的流露,而并非内心的扭曲,我们应该尊重他们个性化的情感的发展。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开放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同性恋者逐渐被大众所接受。荷兰甚至早在2000年12月就颁布法律公开承认同性恋者婚姻的合法性,随之越来越多的国家也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更多地参与到保护同性恋者的正常生活地位中来。
美国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的论文中提出了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他将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和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五个层次,马斯洛认为,与个人需求动机有着密切关系的是社会环境或社会条件。马斯洛指出,某种行为的产生,绝不是由单纯的唯一的需要或者单一的因素来决定的。同性恋者同样有这个五个层次的需要,他们需要被尊重,当然最重要的是他们的自我实现。对同性的渴慕就是一种自我实现,听从自己内心的召唤,而不是为了逃避传统的伦理观和舆论的压力,放弃自己本我的实现。只有做最真实的自己,人权才得到解放,人性才得到尊重。所谓的伦理观只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种主观态度,人们的行为常常伴随主观的认识而行为。人如果了解“自己”,就拥有了永恒的真理。同性恋者其实是在人性真实的程度上真正认识了自己,明白自己真正情感的需要。
对待同性恋的态度转变就是一场与传统伦理教化观的博弈,当人们习惯于一种已经固化的思维模式时,那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是难以改变的,更不可能说去接受一种有悖于传统观念的少数个体。只有当人权充分被尊重,当人真正认识自己是作为怎样的一种存在时,那种自我需要的被肯定被尊重的本能需要才迫使人们去尊重一个和自己一样,是有着血肉并且有思维的人,一个认识到自我是一种有着独特思维意识的人。不仅是动物般本能生存生命的需要,而是自我实现的需要。我们应该更多地从情感与人性的角度去正视和接受这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应该与我们享受着同样的尊重、爱人和被爱。
参考文献:
[1] 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社,2002.
[2] 张北川.同性爱[M].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
[3] 张楠,张晶.传统伦理观对中西历史上同性恋现象的影响[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0.3(29)
[4] 李萍.同性恋现象的伦理分析[J]河北学刊,2004(3)
[5] 凯查多利.人类性行为基础[M].CBS学院出版社,1985.
[6] [美]马斯洛著.成名译.马斯洛人本哲学[M].九州出版社,2013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恋者;同性恋现象;伦理
一、“同性恋”(homosexual)的词源及定义
“同性恋”(homosexual)一词是一个现代概念。“homosexual”直接翻译是指“同性的”,来源于希腊语前缀“homo-”(表示“相同的”)和拉丁词根“sex”(表示“性”)。据目前所知,这个单词最早出现在匈牙利作家Karl Maria Kertbeny的一篇文章中,并首次创出单词“homosexuality”,用来替代当时广泛使用的带有贬义色彩的“鸡奸者(pederast)”一词。在现代,通常使用gay来指称男性的同性恋者,而使用lesbian来称呼女性的同性恋者。
同性恋这一性取向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同性恋者则是以同性为性爱对象的个人(男人或女人)美国性学家金西曾用“同性性行为”指称同性恋,但实际这二者是不能等同的,前者的定义范围较为广泛,含义较模糊。性社会学工作者张北川对同性恋者的定义则强调同性恋者应是自愿、经常性的同性性行为者,“假如个体仅有偶然的同性性行为,但有关性定向的自我意识模糊,可视为同性性行为而不宜简单地判定为同性爱者”。
二、历史上的同性恋现象
同性恋历史中最引人注目的当然还是古希腊文明中的情形。古希腊人认为男性是近乎完美的造物,因而是更加理想的爱情对象。对于那些有文化修养、兴趣高雅的男人来说尤其如此,因为他们将精神上的投契作为爱情追求的一部分。这种爱远远超出了纯生理的范畴,成为一种高雅的、具有美学意义的情趣。柏拉图甚至认为,“神圣之爱”只存在于男人之间,只有男子之间的爱情才是情感的真正贵族与骑士形式。
在《圣经》撒母耳记上十八章至二十章也描写了两个同性之间互相爱慕的段落:约拿单的心与大卫的心深相契合。约拿单爱大卫如同爱自己的性命。虽然并不能肯定他们之间有同性恋的行为,但当中细意的表达着一个生命对另一个生命的渴慕,甚至愿意附上自己的生命。
中國最早的有关同性恋的记载,在《杂说》中曾经提到:“娈童始于皇帝。” “娈童”就是被男子作为性对象的男童。早在中国唐代就有伟大诗人李白的一首“李白乘舟将欲行, 忽闻岸上踏歌声。桃花潭水深千尺, 不及汪伦送我情。”这首短诗或许没有什么深意, 而其中却潜藏着一般的人情世故、送往迎来俗套背后的对同性之爱的珍视。古代还有一些关于同性恋的记载,例如:《汉书·佞幸传》说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皇帝的袖子,皇帝不忍惊醒他,断袖而起;《战国策·魏策》中记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说龙阳君是俊俏小生一名,惹得魏王宠爱无比;陈文帝曾为韩子高提出男皇后,然终未成功。到了明清时代,男风更甚,而此时却是封建时期思想禁锢最严酷的时期。
三、传统伦理观对待同性恋现象的态度
《圣经》一开始就说,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了一个男人,后来又造了一个女人。上帝按照自然法则造了天地初始的两个人,再由他们去繁衍后代,开创这个世界。可见在基督教的思想里,他们很崇拜和尊重对生命的繁衍,而同性恋者却无法实现对后代的繁衍和婚姻家庭的和谐。旧约上还有关于同性恋的语录:一段是“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另一段是“如果某人像同女人交合那样地同一个男人交合,他们两人就都是邪恶的,他们应当被处死”。基督教认为人性本恶,人生来就有“原罪”,因此,在整个中世纪,同性恋都是受到歧视和压抑,教会法庭对同性恋者判处苦役和死刑。
传统的儒家思想中倡导“修身 、齐家、治国、平天下”,这里的“齐家”就是说家庭的和谐美好。《孟子.离娄》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可见儒家思想还是注重后代子嗣的繁衍,子孝父尊,家庭才能保持和谐。而同性恋者在这层意义上是无法“齐家”的。“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由于同性恋违反了自然规律和人类进化的规律,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反常的性行为。绝大多数对同性恋仍然持反对和排斥的态度,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疾病、一种性偏离或性变异”
四、正确对待同性恋现象
凯查多利曾在《人类性行为基础》一书中指出,“同性恋者当中既有穷人也有富人,既有受过高深教育的人也有无知无识的人,既有有权的人也有无权的人,既有聪明的人也有愚笨的人。同性恋存在于各个种族、各个阶级、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信仰的人们当中”。他们不是某一阶层或某一特定社会阶段的才出现的特殊群体,如今,他们作为一种强有力的亚文化代表者正冲击着社会传统的伦理道德观,我们应当以正确的态度去对待这种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同性恋这几个字一般属于比较敏感和忌讳的词汇,因为它所指代的对象是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冲击和对人类纲理伦常的挑战。根据著名性学家金西的统计,同性恋在我们的社会中占人口的3% —4%。随着同性恋现象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研究这个特殊人群的领域里来。现代科学研究显示,其实同性恋是人性自然的流露,而并非内心的扭曲,我们应该尊重他们个性化的情感的发展。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开放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同性恋者逐渐被大众所接受。荷兰甚至早在2000年12月就颁布法律公开承认同性恋者婚姻的合法性,随之越来越多的国家也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更多地参与到保护同性恋者的正常生活地位中来。
美国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的论文中提出了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他将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和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五个层次,马斯洛认为,与个人需求动机有着密切关系的是社会环境或社会条件。马斯洛指出,某种行为的产生,绝不是由单纯的唯一的需要或者单一的因素来决定的。同性恋者同样有这个五个层次的需要,他们需要被尊重,当然最重要的是他们的自我实现。对同性的渴慕就是一种自我实现,听从自己内心的召唤,而不是为了逃避传统的伦理观和舆论的压力,放弃自己本我的实现。只有做最真实的自己,人权才得到解放,人性才得到尊重。所谓的伦理观只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种主观态度,人们的行为常常伴随主观的认识而行为。人如果了解“自己”,就拥有了永恒的真理。同性恋者其实是在人性真实的程度上真正认识了自己,明白自己真正情感的需要。
对待同性恋的态度转变就是一场与传统伦理教化观的博弈,当人们习惯于一种已经固化的思维模式时,那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是难以改变的,更不可能说去接受一种有悖于传统观念的少数个体。只有当人权充分被尊重,当人真正认识自己是作为怎样的一种存在时,那种自我需要的被肯定被尊重的本能需要才迫使人们去尊重一个和自己一样,是有着血肉并且有思维的人,一个认识到自我是一种有着独特思维意识的人。不仅是动物般本能生存生命的需要,而是自我实现的需要。我们应该更多地从情感与人性的角度去正视和接受这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应该与我们享受着同样的尊重、爱人和被爱。
参考文献:
[1] 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社,2002.
[2] 张北川.同性爱[M].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
[3] 张楠,张晶.传统伦理观对中西历史上同性恋现象的影响[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0.3(29)
[4] 李萍.同性恋现象的伦理分析[J]河北学刊,2004(3)
[5] 凯查多利.人类性行为基础[M].CBS学院出版社,1985.
[6] [美]马斯洛著.成名译.马斯洛人本哲学[M].九州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