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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二审案件上诉事由可分为程序性事由和实体性事由。程序性事由较之实体性事由容易判断,可以不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准确判断,加之二审法院案件激增,案件增长与司法资源投入之间存在紧张的冲突关系。因此,对二审案件有必要进行繁简分流。以评价二审径行裁判的过失为切入点,建议在我国建立二审简易程序,并对二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和程序转换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构建我国的二审简易程序,实现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