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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2年到2012年,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四次修订,但是并没有确定管辖恒定制度,也没有相关管辖恒定的内容出现。而2015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文称其为民事诉讼法解释)37条、38条规定了管辖恒定的内容。其行为的合法性有待商榷。但是从实践意义上来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管辖恒定制度的规定,虽然不具有合法性,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