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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银行应避免在开出的信用证中加入超出法律或监管要求的制裁免责条款,并且建议银行从业者应认识到此类条款的风险。从一则实务谈起2014年3月,国内某银行开出信用证,47A附加条款第6条规定制裁免责如下:"鉴于联合国、欧盟、美国及其他国家或机构发布实施的制裁条例,我行对于单据的任何延误或未退还、未付款或其他适用于我行的法律、制裁条例或法院命令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予以免责。"通知行为德国某银行,在收到该份信用证后,连发了两个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