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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决定自7月5日起,执行国家《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有关进口管理的各项规定,并制定了实施办法。办法规定,除我国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机构、人员进口的汽车、摩托车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进口的汽车、摩托车以外,其他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的汽车、摩托车的税收优惠规定自7月5日起停止执行,一律由海关照章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7月4日(含当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有关证明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尚未进口的汽车,其减免税有效期可顺延至1994年9月30日。国家指定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